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bond lending management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8]56號
- 發布日期:1998-09-17
- 生效日期:1998-09-17
【發布單位】820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
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7日桂政發〔1998〕56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債轉貸管理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擴大有效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並已由財政部轉貸給各省級政府,專項用於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為切實加強對我區轉貸資金的管理,確保轉貸資金的安全運營,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制發的《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便於管理,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轉貸資金項目分為地市統管項目和區直主管部門管理項目。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平衡本地的綜合財力,決定和落實還款資金的來源,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還款資金來源的承諾函,在本轄區內統借、統籌、統還。地方財政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債權、債務人的代表,負責對自治區財政廳的還本付息工作。區直主管部門作為轉貸資金的項目法人和業主,也要平衡本部門統管的綜合財力,決定和落實還款資金的來源,並向自治區財政廳出具還款資金來源的承諾函,負責本部門的統借、統籌、統還。確保按時向自治區財政廳還本付息。
第三條轉貸資金要直接落實到具體項目,嚴格按照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我區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綜合還款能力而聯合確定的項目實施,不得挪用。個別確因不具備條件或不符合國家規定建設而需要調整的項目,必須報經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審查批准。
第四條轉貸資金要考慮安排轉貸項目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建設的項目所需的區內配套資金,還要考慮到本地區的綜合還款能力。
二、項目管理和轉貸規模的確定
第五條根據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審定、批准下達的轉貸項目,屬於地市歸屬明確的項目,由地市負責組織施工、管理,並負責轉貸資金的統借、統還;地市歸屬不明確,屬於跨地市的交通、農林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區直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管理,並負責轉貸資金的統借、統還。
第六條根據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已經審定、批准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屬於地市負責建設管理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廳與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簽訂《自治區向地市轉貸協定》(地市級財政部門副署);屬於區直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建設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廳與區直主管部門簽訂《自治區財政廳向區直主管部門轉貸協定》。《自治區向地市轉貸協定》和《自治區財政廳向區直主管部門轉貸協定》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項目行政隸屬關係、轉貸數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並抄送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
第七條根據《自治區向地市轉貸協定》,地市級財政部門要與有關的同級主管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定》,並抄報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
第八條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向區直主管部門轉貸協定》,區直主管部門要與其歸口管理的下屬部門或經濟實體或地市主管部門簽訂《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定》,並抄報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
三、轉貸資金的撥付、使用和償還
第九條轉貸資金的還貸期限為10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限為10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從自治區財政廳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使用轉貸資金的地市財政部門和區直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向自治區財政廳還本付息。
第十條地市級財政總預算和區直主管部門財政處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轉貸資金專戶。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向地市轉貸協定》和《自治區財政廳向區直主管部門轉貸協定》,將轉貸資金分批、及時、足額撥付到地市級財政總預算和區直主管部門財政處在銀行開立的轉貸資金專戶。地市級財政部門和區直主管部門財政處將自治區財政廳撥付的轉貸資金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按《建設項目利用轉貸協定》確定的用途使用轉貸資金,並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年度終了後15天內,地市級財政部門和區直主管部門應當向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基建處)、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事處、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建設項目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
第十三條地區行署和市級人民政府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來源是本地區的綜合財力,包括:(一)項目實施單位用收益歸還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二)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等資金;(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建設的部分;(五)其他資金。
區直主管部門歸還轉貸資本金和利息和資金來源是本部門所掌管的綜合財力,包括:(一)項目實施單位用收益歸還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二)納入預算管理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三)預算外資金;(四)其他資金。
地市級財政部門應在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就本地區的轉貸資金,提前做好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預測和準備,以保證到期按時足額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區直主管部門也必須恪守信用原則,轉貸資金不是財政無償撥款,必須就本部門的轉貸資金提前做好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計畫和準備,以確保到期按時足額歸還。
區直主管部門歸還轉貸資本金和利息和資金來源是本部門所掌管的綜合財力,包括:(一)項目實施單位用收益歸還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二)納入預算管理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三)預算外資金;(四)其他資金。
地市級財政部門應在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就本地區的轉貸資金,提前做好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預測和準備,以保證到期按時足額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區直主管部門也必須恪守信用原則,轉貸資金不是財政無償撥款,必須就本部門的轉貸資金提前做好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計畫和準備,以確保到期按時足額歸還。
四、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主管部門和地市財政部門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協定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有無截留挪用轉貸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償還本息等。地市財政部門和區直主管部門也要對本地、本部門所屬的項目實施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罰則
第十五條對於截留、挪用轉貸資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撥資金並停止撥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對到期不能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地市,自治區財政廳將如數扣減對地市的稅收返還或通過資金往來扣減;對到期不能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區直主管部門,自治區財政廳將從財政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中如數扣回,不足部分再如數扣減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安排給該部門的各項經費(包括基本建設投資等)。
六、附則
第十七條地市財政部門和區直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商本級計畫部門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利用轉貸資金管理實施的具體辦法,並抄送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