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在1993.12.2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2.21
  • 實施時間:1994.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堤防維護費徵收,第三章 堤防維護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鞏固和增強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堤防工程修建維護和管理所需資金,除國家和省投資外,本省開徵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堤防維護費),以適當補充上述資金的不足。
第三條 本省長江、漢江乾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護的區域,為堤防維護費徵收範圍。在該類堤防直接保護範圍內,所有工商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戶,為堤防維護費納費人。
堤防維護費納費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河道管理機關繳納堤防維護費。
第四條 實行堤防維護費收費制度後,除防汛搶險外,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償的原則,向社會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承包。
在農業納費人緩徵堤防維護費期間,適當提高堤防歲修的補助標準,以減輕農民負擔。
第五條 省水利廳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堤防維護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堤防維護費徵收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第二章 堤防維護費徵收

第六條 徵收堤防維護費,必須先行明確長江、漢江乾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護範圍。上述堤防直接保護範圍,按照區域工程設計洪水水位或潰口漫溢所淹沒的範圍確定,並由省水利廳根據國家規定予以公布並附圖告示。
第七條 堤防維護費的徵收標準如下:
(一)對農業納費人,每年按每畝農田五公斤稻穀的價格(按當年農業稅計價標準計價,下同)徵收;林、牧地和漁業水面等,按每畝六公斤稻穀的價格徵收。
(二)對非農業納費人,近其應繳納流轉稅總額的2%徵收。
第八條 堤防維護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條 對非農業納費人,堤防維護費每年分四次收取,納費人應分別於每季度的最後十日內繳納。農業納費人,應於每年十月上旬一次繳納。
第十條 徵收堤防維護費,實行委託代收制度。委託代收堤防維護費,委託單位應按實收費用的2%,付給被委託單位手續費。具體代收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稅務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堤防維護費納費人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的,其所繳堤防維護費相應減免。
第十二條 收取堤防維護費,必須嚴格執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凡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納費人有權拒絕付款。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擴大堤防維護費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

第三章 堤防維護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堤防維護費除付給代收單位手續費外,全部匯繳省水利廳,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費用,由用款單位提出用款計畫,列入年度計畫安排,經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後撥款。
第十五條 對長江、漢江乾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灘地內,已建的並且不影響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擬訂堤防維護費收費辦法,按《辦法》的規定報經批准後施行,所獲獎金,用於該堤防的修建。維護和管理,但是,對農戶五年內不得徵收。
第十六條 堤防維護費收入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體使用範圍,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七條 堤防維護費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結餘部分可以連年結轉使用。
第十八條 堤防維護費徵收和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管好用好堤防維護費收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堤防維護費。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足額繳納堤防維護費的,從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額3‰的滯納金。經反覆催繳無效的,收費人可以商銀行代扣徵收。
第二十條 對擅自擴大堤防維護費收費範圍、擴大收費標準,或者巧立名目濫收費用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截留、挪用堤防維護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歸還截留或挪用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堤防維護費收費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農戶應繳納的堤防維護費,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不開徵(不含鄉鎮企業和農民個體工商戶),第六年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始開徵。禁止提前徵收此項費用。但是,不論是開徵之前,還是開徵以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免除農戶應承擔的防汛和政府安排投入水得建設的法定義務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有關長江、漢江乾堤及其重要支堤堤防工程維護費的收費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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