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堤防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工貿企業穩定增長六項措施的通知》(閩政發明電〔2013〕1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財綜〔2011〕66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規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17〕29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嚴格執行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7〕36號)及《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漳政綜〔2013〕1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龍海市江海堤防工程保護範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第三條 工業企業、外貿流通企業按照上年流轉稅額0.9‰徵收(其中工業企業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徵收,執行期限為2年),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繳納,其中: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免徵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對新增的規模以上企業,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次年減半徵收。
第四條 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統一委託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徵收。龍海市水利局應與龍海市地方稅務局簽訂委託代征協定書,以明確雙方責權。
第五條 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徵收期為每年4月份和5月份。繳費人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逾期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費額0.5‰的滯納金。繳費人按規定繳納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繳費情況進行申報審核和繳費檢查。
第七條 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屬於水利建設基金,其規範名稱為“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水利建設專項收入”(科目編碼:1030223),收入全額繳入國庫。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財政、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確保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足額徵收,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海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計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龍政綜〔2005〕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