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省政府對截止2011年10月30日現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規章、334件省政府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進行了清理。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索 引 號:000014348/2011-01490 
  • 分類:政府令
  •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簡介,內容,

簡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布。
省長 王國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內容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省政府對截止2011年10月30日現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規章、334件省政府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進行了清理。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1、將《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足額繳納堤防維護費的,從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額3‰的滯納金。經反覆催繳無效的,收費人可以商銀行代扣徵收”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足額繳納堤防維護費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刪去《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農村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發現重大違紀問題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採取封存帳冊、票據、資產等措施”的規定。
3、將《湖北省農產品基地環境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造成農產品基地環境污染與破壞,拒不治理、恢復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有關規定代為執行,所需費用由承包租賃者承擔,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造成農產品基地環境污染與破壞,拒不治理、恢復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將《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第二十五條“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對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收費的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從該主管部門財政帳戶中劃轉或從財政撥款中扣減相應數額,抵作水利建設基金。沒有財政專戶的收費部門,由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清繳,全額進入同級金庫,並按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修改為“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或少繳水利建設基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5、將《湖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中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刪去《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中的“或依法強制執行”。
7、刪去《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在火葬區將遺體土葬或火葬後將骨灰裝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墳墓的地區建造墳墓的,由縣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強制火葬並平毀墳墓”的規定中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強制火葬並平毀墳墓”。
8、刪去《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二)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責令補交所欠水費,並按日加收水費1‰滯納金”的規定中的“並按日加收水費1‰滯納金”。
9、將《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三十三條“繳費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且負責徵收的地方稅務機關兩次以上催繳仍拒不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修改為“繳費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且負責徵收的地方稅務機關兩次以上催繳仍拒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刪去《湖北省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第十五條第(三)項“查閱、複製、封存有關檔案、記錄、憑證及其他資料”規定中的“封存”;將第(四)項“對涉嫌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予以封存”規定中的“予以封存”修改為“及時依法處理”。
11、刪去《湖北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查閱、複製、封存有關檔案、記錄、憑證及相關資料”規定中的“封存”;將第(四)項“對涉嫌假劣種子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種子登記保存”規定中的“登記保存”修改為“予以登記,核實後依法處理”。
12、刪去《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港口規費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補繳外,按日加收滯納費款3‰的滯納金;故意拖欠或抗繳港口規費的,除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外,處以拖欠或抗繳費款2倍至5倍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的規定。
13、刪去《湖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號)第十條“逾期不恢復治理的,負責收存備用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強制治理,治理費用從其繳存的備用金及利息中支出。採礦權人應當在治理工程結束後3個月內補齊已支出的備用金”的規定。
14、將《湖北省排污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第二十一條“排污者逾期拒不繳納排污費、滯納金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強制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其應繳納的排污費和滯納金;(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排污費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排污費和滯納金”修改為“排污者逾期拒不繳納排污費、滯納金的,由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5、刪去《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第十七條“並從滯納應繳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的規定。
16、刪去《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沒有檢疫證明的水產苗種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未售出的水產苗種依法補檢,經補檢不合格的,責令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的規定中的“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17、將《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3‰的滯納金”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下列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省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修改
刪去《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旅遊發展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政發〔1996〕17號)中“(1)逾期未繳納者,從超過期限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金額回收2‰的滯納金”的規定。
以上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範性檔案經修改後,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法制規範性檔案△令
分送: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2月26日印發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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