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在2011.08.29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11.08.29
  • 實施時間:2011.08.29
基本信息,清理標準,組織形式,時間要求,

基本信息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已於2011年6月30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之後又一部規範行政機關共同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以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部署,現將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含自治州、縣單行條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清理標準

(一)地方性法規。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和扣押財物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二是清理地方性法規在對法律做具體規定時,是否擴大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三是法律中沒有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該法律的地方性法規是否設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四是是否設定了加處滯納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強制執行;五是是否授權行政機關以外的的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允許行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授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六是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式是否與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相一致。
(二)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擴大規定;是否存在與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程式等規定不一致的情形。

組織形式

(一)按照“誰起草、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對屬於本部門組織實施的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研究,按照清理標準提出具體廢止、修改的清理意見。其中,屬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匯總,依照法定程式提出廢止案或者修正案;屬於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提出廢止、修改建議;屬於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自行決定廢止,並將清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標準,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標準,負責本州、縣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四)各行政公署和無立法權的市、縣按照清理標準,負責本地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時間要求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請於2011年9月30日前提出對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廢止、修改的建議和理由,填寫《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含電子版)。
(二)其他清理工作請於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並將匯總後的清理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五、組織領導此次專項清理工作涉及面廣,法律性強,時間較緊。各地、各部門要提高對清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好開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確保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務。聯繫人:穆楠 楊甲國 林開元 聯繫電話:23838132383818 傳真:238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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