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在2012.04.23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23
  • 實施時間:2012.04.23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對2011年11月30日前印發的現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如下修改:
一、對《武漢市客運汽(電)車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對《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53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八條中的“並依法加收滯納金”。
三、對《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61號令)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九條中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對《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73號令)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對《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79號令)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其他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定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對《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98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十九條第(一)項中的“可以代為設定,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拒不承擔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對《武漢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206號令)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逾期未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代為改造,代為改造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八、對《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第218號令)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第五款“水上遊樂設施應當按照《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經質監、公安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方可投入運營”,修改為“水上遊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調試、負荷試驗,運轉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水上遊樂設施是否具備出廠合格證明,運營單位進行調試、負荷試驗等準備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水上遊樂設施,由質監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九、對《武漢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第220號令)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必要時可以將違法行為人駕駛的電動腳踏車拖移至指定地點或者依法扣留”修改為“必要時可以將違法行為人駕駛的電動腳踏車拖移至指定地點,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所駕駛的電動腳踏車”。
十、對《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於加強娛樂場所長效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8]2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堅決關停嚴重違法經營的娛樂場所”中的“關停”修改為“依法處理”。同時,刪除該條中的“實行‘一次性死亡法’,堅決予以關停處理”等內容。
十一、對《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大道沿線戶外廣告整治的通告》(武政規[2011]4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中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修改為“由所在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修改後,涉及條款序號變動的一併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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