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制定必要性,目的意義,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生產要求,購買保險,選型配置,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使用職責,安全職責,資金籌集,定期檢驗,故障處理,乘梯規定,維護職責,老舊電梯規定,監管規定,安全防範,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修改為:“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將第三款修改為:“電梯停用、報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停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註銷登記手續。”
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畫,制訂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記錄表,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3.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修改為“3”;
4.將第四十三條中的“2”修改為“3”;
5.將第四十四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將第四十五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將第四十六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8.將第四十九條中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將第五十條中的“市”修改為“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
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查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託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台,做好電梯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實現與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規劃、安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安全評價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 產
第七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第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並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二條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定通風、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定電梯監控用房,並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鼓勵電梯使用雙迴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斷電應急平層裝置。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三條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台,並與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其運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業主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並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三)組織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
(四)在有電梯的單元選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報告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使用標誌破損、遺失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誌;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單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維護保養契約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有效期覆蓋檢驗周期的維護保養契約;
(四)保持電梯通訊報警裝置與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聯繫暢通;
(五)負責組織電梯使用安全宣傳,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誌;
(六)監督、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工作,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七)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九)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者製造單位同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在客流尖峰時段,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條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必須採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台電梯配備1名,不足50台電梯的至少配備1名。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管理的電梯每日巡查不少於1次,並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保證電梯內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誌清晰,內容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並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維護保養費用、易損件更換費用、檢驗費和保險費等。
第二十四條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區住房保障房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結束後,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確標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畫,並按照計畫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二)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報告;
(三)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嚴禁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救援電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況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如實將本單位名稱、資質範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維護保養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錄入,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時雙向傳送相關設備和工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並立即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安全評價,並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的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電梯安全監督年度檢查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作為監督檢查重點。
第三十六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選取不少於10%的在用電梯,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機構對其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抽查,並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給予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誠信監管,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範圍、舉報投訴、現場檢查、獎懲、事故、故障救援、演練情況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電梯發生事故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監察、公安等機關和工會等組織對一般事故進行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專項資金,用於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院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未及時受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對移交或者上級交辦案件敷衍、拖延、拒絕辦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改造,是指採用更換、調整、加裝等作業方法,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換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對原有零部件進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四)電梯故障,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者危害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者機電部件動作異常、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困人、沖頂、蹲底等。
(五)安全評價,是指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以實現電梯安全為目的,通過查找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一個或者多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定,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電梯以每年18%以上的速度增長,截至2015年末,全市在用電梯已達7.4萬台,電梯數量位居中部城市之首。隨著電梯使用範圍的快速擴大、乘坐人員越來越廣泛、安全責任主體越來越多元,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監督監察中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突出,圍繞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糾紛、舉報投訴、群體事件都呈快速增長趨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我市歷來高度重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2011年、2015年,市政府分別出台《關於加強居民住宅電梯綜合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1〕19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規〔2015〕9號),為保障電梯平穩安全運行起到積極作用。但現實中仍存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不明確、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更新、改造費用不到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較低、老舊電梯安全隱患較大等問題。因此,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目的意義
《辦法》以創新社會管理、解決突出問題為基本指導思想,以確保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為目的,以明確落實電梯安全的主體責任和強化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為突破口,重點明確和強化了電梯安全各環節的職責,對當前電梯使用管理中的難點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措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對加強和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妥善處置和化解矛盾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適用範圍
《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房屋建築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安裝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以及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部門職責
電梯安全監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質監、建設、房管、公安、工商、安監、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建立綜合管理、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綜合管理體制,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察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有利於及時高效處置電梯責任糾紛、群體事件、安全事故,確保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生產要求
電梯生產單位的行為直接決定電梯產品質量。《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對電梯生產單位、電梯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要求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電梯製造單位要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對缺陷電梯建立召回制度等等。上述規定比較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電梯投入使用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購買保險
電梯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使用管理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電梯質量或維護保養不到位引起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也可能成為賠償的責任主體。這樣,一旦發生事故,要先確定責任,再予賠償,可能要花費大量時間,不能及時賠付,將造成矛盾激化。引入保險機制,可以分散風險,及時賠付,化解矛盾。《辦法》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旨在提高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對事故的賠付能力。
選型配置
為建築物選擇配置適當、數量足夠的電梯,可改善電梯運行環境,提高電梯使用壽命,是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之一。《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定通風、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定電梯監控用房,並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管理單位
電梯是運載乘客及貨物的機電設備,它的運行涉及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有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如果沒有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實,也就無法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因此,為了落實法律責任主體,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落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否則該電梯不得使用。
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法律責任主體。《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原則: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使用職責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辦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比如:辦理使用登記,取得電梯使用標識;定期申請電梯定期檢驗;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委託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維保電梯;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包括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監督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協助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乘梯安全宣傳;負責應急回響和事故救援等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各項具體工作,比如:負責電梯日常巡視,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要停止使用,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安全職責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權法參與電梯安全管理的引導性條款,指出業主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要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明確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應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組織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在有電梯的單元選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日常運行情況。上述規定,符合社會現實,有利於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落實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資金籌集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支出情況,並明確了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範圍。第二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履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義務,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其籌集方式為: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對於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相關方就維修整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街道或鄉鎮政府牽頭,與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和有關監管部門共同商議,確定具體更新改造方案以及費用的承擔方式。
定期檢驗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故障處理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電梯運行,並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警示標誌,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異常情況,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乘梯規定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乘用明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不得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不得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用等行為。
維護職責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是電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當前管理的難點之一。《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資質。在本地區開展經營活動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名稱、資質範圍、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並及時更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安全職責,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畫,並按計畫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及時排除電梯存在的安全隱患;建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事故通知,要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老舊電梯規定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電梯檢驗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安全評價,根據安全評價的結果提出處置方案;二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對老舊電梯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項目;三是監管部門對老舊電梯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督促使用管理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監管規定
《辦法》對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作了具體規定:其一,確定施工告知制度,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二,確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其三,建立監督抽查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年選取不少於10%的在用電梯,實施專項監督抽查。其四,建立信用評價制度,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有關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其五,確立信息公布制度,監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電梯監督抽查情況及安全狀況報告。
安全防範
《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對加強電梯故障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由公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台,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組織實施救援。在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立即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仍無法實施救援時,報告公安部門,由其趕赴現場救援。電梯發生事故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報告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事故處理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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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所有住宅電梯都將單設對應的“養老金”賬戶,專款專用於日常運行維護。從市質監局獲悉,我市首部《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統計,2010年以來全市電梯總量以年均18%的速度高速增長,僅2015年就新增電梯12013台。全市登記電梯76821台,總量居中部城市之首。其中,住宅電梯46860台,占61%。電梯已成為市民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垂直交通”工具。
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特種設備安全法》正式實施,但其中部分規定仍需要進一步細化。為此,我市制定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明確相關主體的管理責任,明確解決電梯突出問題的相關措施,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和電梯故障的發生。
《辦法》分8章,分別從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綜合監管模式;理順電梯所有權人與管理權人關係;強化電梯製造單位責任和義務;把好電梯選型配置關;明確日常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範圍、來源及管理要求;明確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籌集方式;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責任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加強老舊電梯管理;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電梯公共安全防範體系建設;引入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機制,建立社會救助渠道。
每部電梯設“養老金”賬戶
半年公示一次維護費用收支
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高層住宅的物業管理費包括電梯的日常維護費用,但由於新小區建成時電梯維護費用較少,不少物業公司將原本留用於日後電梯維修的費用,當作利潤分配。
在日本、新加坡以及上海,物業公司從接手小區開始就將電梯維保費用單獨設立賬戶,專款專用,避免出現電梯使用過久後,出現問題需要維修卻無資金可用的問題。
為此,我市借鑑這類先進的電梯管理經驗,在《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至少每15天維保一次
超15年電梯增加維保次數與項目
《辦法》明確,業主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同時規定,使用管理單位應委託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在用電梯還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可委託電梯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價,根據安全評價提出處置方案,對老舊電梯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監管部門對老舊電梯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督促使用管理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針對不少市民反映,物業公司將電梯內的使用標誌複印後張貼,擔心電梯沒有定期檢驗維保。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如出現破損、遺失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都可免費到質監部門申領新的使用標誌。如未按規定執行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新增電梯配備數據接口
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遠程監測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安裝視頻監控、實施數據監測,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台,運用“網際網路+”的信息化手段,有利於提高電梯監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