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意見》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而提出的意見。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經研究,現就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徵收計畫且未安裝電梯的4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類建築增設電梯工作。
二、工作原則及要求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遵循業主自願原則;應當注重實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礙消防通道、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同時,應當儘量少占用現狀綠地等公共空間,儘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統籌協調,統籌做好動員、籌資、建設和後續管理等相關工作,同時兼顧推進相關產業發展;要將增設電梯與建築屋面平改坡、完善消防設施、清理架空管線、二次供水改造提升等結合起來進行通盤考慮,切實改善老舊小區居住環境,真正讓民眾受益;要完善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發揮“紅色物業”引領作用,加強電梯後續管理維護,形成長效治理格局。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安全監管。各相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對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予以支持和協助。
三、增設電梯的申報及審查
(一)開展可行性分析
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增設電梯的申請,由業主推選代表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街道辦事處收到增設電梯的申請及相關資料後,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指定牽頭部門,組織所在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規劃、建設、房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及相關管線單位開展現場踏勘,於15個工作日內提出增設電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見,並將意見轉區行政審批局,同時告知申請人。
(二)業主簽訂協定
可行性分析意見認為既有住宅可以增設電梯的,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增設電梯相關事宜達成共識,並簽訂協定。協定內容包括:電梯安裝施工、日常運行管理、維修保養、責任保險、經費籌集和分攤方案等,並按照《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的相關規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申請人,可自行辦理申報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也可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
(三)編制規劃方案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按照規劃管理的相關技術規定,編制增設電梯規劃方案。
既有住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增設電梯規劃方案在本單元房屋、本小區出入口及本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相關業主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者異議成立但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協調達成共識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出具公示意見單,並轉區行政審批局,同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方可申請辦理增設電梯規劃方案的審查手續。
(四)申請審查方案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政務服務大廳設立專門視窗,明確由區行政審批局統一受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有審查事項。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審查事項,由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及時分辦、轉辦和督辦。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提出增設電梯規劃方案的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相關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委託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
2.增設電梯規劃方案;
3.業主簽訂的增設電梯協定書。
(五)部門聯合審查
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區行政審批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管、質監、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及相關管線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相關規範對增設電梯規劃方案進行聯合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區行政審批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增設電梯的意見。
經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將設計成果提交區行政審批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受理視窗,由區建設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時限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組織施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選購符合國家標準及我市住宅電梯配置與選型通用要求的電梯。
四、增設電梯的施工管理
施工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辦理施工和監理手續。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情況及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書面告知區質量技術監督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職責加強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管。
工程竣工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對增設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併到建設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登記手續,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資料。
五、增設電梯的使用維護管理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電梯日常維修保養費用由使用電梯的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六、增設電梯的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費用由業主自行籌集。
電梯完成安裝且辦理竣工驗收登記手續並投入使用後,如其日常運行管理、維修及保養制度健全的,可區分不同情況,分類給予補貼:
(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由單位自行籌集資金給予補貼。
(二)非行政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的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按照每部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50%,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補貼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增設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事項
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不辦理不動產登記。如遇房屋徵收,增設電梯的補償款為工程總造價扣除財政補貼後的剩餘部分,並按照增設電梯時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各新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可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相關政策。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