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2010.12.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於2017年10月29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修訂後並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06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0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0月29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修訂,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7年11月15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2017年10月29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居民家庭或者個人自用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雙方無特別約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建築物中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的建築質量監督管理,監督相關建設單位安裝與建築結構和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電梯。
物業管理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管理職責,監督用於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完善電梯內通信網路覆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教育、商務、衛生、交通、安全生產監管、旅遊、物價、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的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產品和服務,其主要負責人對有關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電梯安全運行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對客運索道和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文體場館、會展場館、景區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有安全隱患或者存在影響運行安全問題的,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電梯生產經營
第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負責。在本市生產電梯或者向本市提供電梯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跟蹤調查製造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並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提供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定妨礙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五)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九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台賬,查驗設計檔案、安裝及使用修理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電梯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電梯採購單位簽訂書面契約,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十一條 安裝、改造、修理電梯,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並持證上崗。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受委託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工程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書面告知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真實、準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後30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永久保存。
第三章 電梯設定和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符合急救醫療、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的相關規定。
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7層及7層以上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電梯。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電梯設定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十七條 客運索道和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文體場館、會展場館、景區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置使用監控系統。鼓勵其他場所的電梯配置使用監控系統。
第十八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物聯網等技術建立電梯監測系統,對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監控。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場所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在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安全隱患消除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該情形發生後的30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合格:
(一)電梯報廢的;
(二)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超過一次定期檢驗期間的;
(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未按照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第二十六條 電梯運行費應當用於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電梯檢驗以及電梯更新、改造和修理等支出。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結餘的應當結轉使用,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發布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於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並採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在電梯轎廂內設定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24小時專人值守;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電梯使用標誌和標識,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緊急停止標識;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國家、省有關電梯使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
(二)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保管和使用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專用鑰匙等;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五)發生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立即採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三十條 乘坐或者操作電梯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規定,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阻止電梯門關閉,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毀壞電梯通風、照明、專用操作按鈕以及報警裝置等設施,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四)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五)其他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勸阻;造成電梯損壞或者相關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客運索道和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文體場館、會展場館、景區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在顯著位置設定緊急停止標識;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附屬檔案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在客流尖峰時段,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醫院供患者使用的電梯、速度大於25米/秒的電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專人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電梯操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對使用載人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廢棄物或者其他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除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調試、測試外,責任人不得允許其他人使用電梯。
第四章電梯維護保養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電梯生產單位或者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簽訂委託契約。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電梯維護保養技術規範,保證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人員姓名、時間、內容等信息;
(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
(三)現場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
(五)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按照委託事項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六)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接到電梯困人或者影響安全運行報告後,應當派人及時抵達處置;在城市建成區的,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1小時。
第三十五條 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將單位資質範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和有關維護保養、應急救援等信息書面告知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突發事件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以人員救助為主要內容的救援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救援演練。救援預案和演練情況,應當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評估認定可以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應當報廢:
(一)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
第三十九條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應當經符合規定人數的業主同意。更新、改造、修理費用應當使用結餘的電梯運行費和利用電梯發布商業廣告的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業主共同承擔。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電梯需要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資金使用程式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而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就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分攤達不成一致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一條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應當核實情況,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住宅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電梯安全應急和監控機構負責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應急救援的技術指導。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 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客運索道和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文體場館、會展場館、景區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
第四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應當發放電梯檢驗標誌。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告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檢測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或者組織專家對原檢驗、檢測結果進行鑑定,檢驗檢測或者鑑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因電梯檢驗力量不足導致無法按照法定期限完成電梯定期檢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其他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自己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單位的,相關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誠信體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市、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質量以及檢驗、檢測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加,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 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管,對電梯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作出負面評價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的;
(二)責任人允許其他人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的;
(三)駐外地的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不按照規定向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相關信息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規定使用電梯運行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公布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24小時值班的;
(二)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區(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未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第五十三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電梯的具體類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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