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共三十三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3月1日
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市場監管、公安、財政、國土房產、安監、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並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實安全責任;
二調解處理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三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等經費保障;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單位,其相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對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實行統一管理,並與“公安110”、“消防119”聯動。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九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公開電梯的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等信息,參與電梯安全信用評價,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電梯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電梯設定的數量、位置及建築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書。
第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轎廂內的顯著位置設定包含製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和型號、設備編號、出廠日期、主要參數等信息的金屬材質產品銘牌;
二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註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運行次數;
三對需使用密碼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標明該預設密碼;對電梯控制系統配有分析及保養用可拆除硬體的,註明其功能,並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
四為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認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及電梯製造質量,並做好記錄,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施工;
二施工期間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默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將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投入使用。
經改造的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改造單位還應當更換電梯轎廂內的產品銘牌,並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和型號、設備編號、改造日期、主要參數等信息。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電梯產權所有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由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所有人為使用單位;其中,有多個產權所有人的,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電梯產權所有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經協調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管理或者指定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產權所有人。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建立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和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
五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並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範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七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故障需停止運行的,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八保證電梯應急照明設備有效使用及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繫暢通;
九對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排除隱患,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立即停止電梯運行,並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
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一)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二)電梯轎廂在監督檢驗後進行裝修的,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為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個月;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還應當使用兩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十六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職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範電梯乘用人行為等內容;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並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對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約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維護保養契約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與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作業人員;
二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具有相應資格,並不得少於2人;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等安全保護措施,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四每15日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並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五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布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的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六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於4年;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並迅速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八每季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電梯故障的情況;其中,對發生困人故障的,自實施救援之日起3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故障及救援情況;
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2年;
十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者超過設計運行次數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每5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第二十條 受委託進行電梯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前款規定的機構應當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評估信息。
第二十一條 電梯應當由經依法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還應當出具檢驗標誌。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建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檢驗合格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的使用功能,並在報廢后15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二已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
前款所稱嚴重事故隱患,主要包括:
一 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
二 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
三 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
報廢電梯的,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具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拆除,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的電梯依法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其費用的籌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且專項維修資金足夠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費用的,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持有關資料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取專項維修資金,並專門用於電梯更新、改造、修理;
二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
三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在建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包括電梯安全監察平台和服務平台。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有效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新安裝載人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鼓勵住宅小區、辦公樓安裝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第二十六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履行安全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位於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高、已經影響正常使用的。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計畫,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電梯安全評定、服務質量評價、違法行為人檔案等信用監管制度,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電梯製造單位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電梯使用單位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
五電梯使用單位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電梯使用單位違反第十五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未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或者設定停用標誌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的罰款;
七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
八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八項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
(十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電梯安全工作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投訴、舉報後未依法及時進行處理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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