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6年8月1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電梯的使用安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章: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解讀,相關報導,宣貫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確定有關部門的電梯使用安全監管職責並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故障應急處置機制,引導和規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應急救援網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使用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格線化體系,發揮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格線員的宣傳教育、信息採集、隱患排查等功能,實現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全域覆蓋。統籌推進無責任主體、無專項維修資金、無維護保養單位電梯綜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協商決定、基層組織協助推動、政府補助的救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調解決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指導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範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於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門負責參與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業、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相應義務,對電梯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經營、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依法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電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條

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託人履行法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隱患排查與處置、應急預案管理與演練、考核與獎懲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等規定的標誌、標識,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單位實施救援;
(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後,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並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徵詢業主代表意見;
(七)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契約應當包括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對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50台配備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備1名。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持證的電梯司機;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尖峰時段應當安排專人值守。

第十二條

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滿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結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准,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十五條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後,及時恢復電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並自行檢查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條

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取得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措施。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檢驗合格標誌、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第三章: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電梯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出廠檔案,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所製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
(二)電梯投入使用後,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記錄,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築結構進行合理的設計,並提出電梯選型的意見。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要求。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並配備內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標準對電梯的數量、布局、功能等進行審查,保證電梯使用安全。
電梯轎廂、機房、井道不得設定和安裝與電梯無關的設備和設施。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使用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滿足記錄事故、故障、維護保養情況與應急救援的需要。電梯製造單位應當為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配置、加裝提供技術支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
鼓勵其它場所使用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本辦法實施前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未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應當在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前加裝。

第二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驗明電梯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檔案,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製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契約,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電氣元器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施工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編號、施工地點、施工的電梯數量及其主要參數和製造單位等信息,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電梯的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的電梯製造許可資格的,使用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修理;實施改造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等。改造單位對改造後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並履行相應電梯製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不得轉包、分包。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維護保養契約的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做好下列工作:
1.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2.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
3.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誌,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下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情況;
4.在維護保養現場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對維護保養過程與結果進行記錄並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維護保養結果在轎廂內進行公示;
6.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等安全技術檔案,保存期至少4年;
7.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年度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配合電梯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8.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二)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3.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五章: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申請的,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
(二)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的定期檢驗;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檢驗機構在完成現場檢驗後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書面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應當在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由於施工、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致使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州)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分級實施。對學校、幼稚園、公園、醫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根據《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要求的,不得許可、登記;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登記。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按規定上報,並會同安監、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並及時分析處理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檢驗以及監督抽查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發揮電梯製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的作用,構建電梯安全信用社會評價體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四)出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等情況後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六)停用電梯未按規定設定停用標誌、防護措施和公示相關信息,或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電梯製造單位未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的;
(二)電梯改造單位未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的;
(三)受委託單位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
(四)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按規定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誌或者維護保養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的;
(二)聘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的;
(二)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迴路。

第四十二條

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履行法定職責或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自用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5月3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有5個亮點。
一是明晰了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辦法》第九條還細化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分5種情況對電梯使用單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是釐清了相關主體責任。鑒於目前的規定對各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辦法》首次在法規層面釐清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6個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其中,製造單位必須明確電梯及其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採購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招投標時,招標人應將電梯製造單位信用情況、售後服務能力、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採購和招標的競爭性條件;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契約的要求進行維保,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誌,公布維護保養時間、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
三是建立了電梯使用安全監管體制。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質監、建設、房管、公安、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建立綜合管理、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辦法》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綜合管理工作,細化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資金籌措方案;二是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五是明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併合理規範使用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六是明確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對財政、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業、旅遊等相關部門明確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了責任追究機制。電梯的使用安全運行,必須以嚴格有效的追責制度為依託。目前對政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規範,但對於電梯的所有者、使用者、生產者還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法》對現行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要求使用單位應制定健全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對由於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應承擔責任、製造單位應申明質量保證期等、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單位從業等。
五是構建了應急救援體系。《辦法》對應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後均進行明確,構建了以電梯使用單位為主體、以維護保養單位為主力、以消防為補充的“三級”故障應急救援體系。電梯發生故障後,使用單位為第一救援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維保單位為救援的實施責任人,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後,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故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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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湖北省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
武漢大學質量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程虹認為,《辦法》最大的突破和最務實的地方是明確了電梯的使用單位,也就明確了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
《辦法》共有總則、電梯的安全使用、生產和經營者的責任、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檢驗檢測機構的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個板塊的內容。其中,關於電梯使用單位和責任主體的確定著墨頗多。
《辦法》規定,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用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此外,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宣貫會

8月10日上午,荊州市政府在晶葳國際大酒店召開貫徹《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推進工作會議,對《辦法》出台背景和重點條文進行了宣講解讀,對宣貫落實《辦法》進行了安排和部署。
荊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守衛主持會議並作重要講話。省質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專親臨荊州會場對《辦法》進行了專題宣貫解讀。市質興辦主任、市質監局局長周宏智,市安委辦主任、市安監局局長陳觀鑫,各縣、市、區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及質興辦主任;市政府辦公室、市法制辦、安監、質監、建設、房產、公安、規劃、經信、工商、教體、商務、文旅等部門分管領導;中心城區部分電梯重點使用單位、物業公司和維保單位;市質監系統相關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宣貫客群達150餘人,現場發放《辦法》單行本200餘本。
市質興辦主任周宏智首先宣讀了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傳貫徹《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市區政府、市房管局、萬達嘉華酒店負責人分別代表政府、部門和使用單位進行了表態發言。會議還播放了《電梯的安全使用與管理》宣傳教育片。
省質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專作為《辦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介紹了《辦法》出台的背景及意義。《辦法》於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關於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專門的政府規章。他說,《辦法》圍繞出現安全問題比較多的電梯使用環節,重點規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相關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強化主體責任落實:一是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二是釐清了相關單位主體責任。《辦法》首次在法規層面釐清了電梯製造單位、建設單位、採購單位、銷售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的責任和義務。三是建立了電梯使用安全的共同治理監管體制。《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質監、建設、房管、公安、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建立綜合管理、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四是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責任到人。《辦法》明確規定,該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應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守衛就全市《辦法》宣貫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深刻領會,凝聚共識。要加強宣貫,充分利用各種載體進行廣泛宣傳,深入社區、學校、車站、商場進行宣講,擴大宣傳效果和影響。二是強化責任,有效履職。電梯所有權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和"單位法人負總責"的原則,做好日常檢查,加強基礎管理。電梯維保單位要提高責任意識,嚴格質量程式控制管理,規範維保行為,堅決杜絕低價競爭、掛靠維保、降低維保質量等不良行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理順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和行業監管等職責,切實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形成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認真實施,強化考核。要按照方案要求推進《辦法》在本地區本行業的貫徹實施,著力加強電梯信息化管理建設,加強老舊電梯安全管理,完善電梯應急救援,打好電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攻堅戰。各地要對《辦法》貫徹實施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指導,確保執行落實到位。要定期對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督查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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