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
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學校、幼稚園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電梯製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風險管理和事故賠償能力。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電梯的井道、機房、底坑等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規範。
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房屋租賃場所配有電梯的,由租賃雙方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乘客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使用單位名稱、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繫電話、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等應急救援專用裝置正常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第十四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停用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設定警示標誌、隔離裝置等措施,防止將其作為普通樓梯或者固定通道使用,但是電梯採用了相應設計準則、零件、材料和使用說明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共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十七條 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二)未制定業主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三)未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徵求業主意見,並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八條 安裝電梯卡,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並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住宅電梯費,應當專門用於電梯運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等支出,單獨列帳並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收支賬目,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設立電梯專項資金,用於房屋共用電梯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經檢驗、檢測機構判定,電梯發生危及房屋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按照應急維修相關程式使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取得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委託、授權三家以上單位對其所製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本市在用電梯數量少於二百台的,委託、授權單位不得少於二家。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委託、授權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
電梯製造單位的委託、授權檔案應當報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委託、授權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在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期滿後,未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本辦法實施滿三年仍未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確保電梯綜合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或者使用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與要求、頻次與期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等。
契約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查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相關資質證書和電梯製造單位的委託、授權檔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行高於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維護保養標準。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七條 乘客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載明維護保養人員、本次及下次維護保養的時間和內容等。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電梯,應當採取設定警示標誌等必要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時,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拆卸電梯。
電梯拆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方案,並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證拆卸過程安全。
第三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安全風險情況確定年度檢查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並組織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實施。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等情況。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並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分布特點,對電梯使用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和監督抽查,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對停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採取設定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裝置等必要措施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託無相應安裝資質單位拆卸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製造單位不按規定委託、授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製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不對其委託、授權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電梯行業失信名錄對外公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時,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電梯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無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大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說明】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本辦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直接目的,即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二是最終目的,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參考了《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等一系列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質檢特[2013]14號)等規範性檔案。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說明】 本條是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共兩款。本辦法作為規範電梯安全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其效力範圍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拆卸和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個人家庭和雜物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說明】 本條是關於監管部門的規定,共兩款。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管;建設、規劃、房屋、工商、公安、安監等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說明】 本條是關於政府職責的規定,共三款。確保電梯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加強協調和督促,使各相關部門形成電梯安全監管工作合力;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學校、幼稚園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說明】 本條是關於加強電梯安全宣傳的規定,共兩款。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是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二是鼓勵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尤其是幼稚園和學校更應該加強電梯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向青少年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第六條 電梯製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相關行業協會責任、義務的規定。一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二是行業協會應當找準職責定位,積極參與電梯安全管理,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風險管理和事故賠償能力。
【說明】 本條是關於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規定。電梯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使用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電梯質量或維護保養不到位引起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也可能成為賠償的責任主體。這樣,事故發生後,要先確定責任,再予賠償,可能要花費大量時間,不能及時賠付,將造成矛盾激化。引入保險機制,可以分散風險,及時賠付,化解矛盾。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電梯的井道、機房、底坑等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規範。
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的選型、配置和電梯井道等工程設計的規定。電梯是建築物的垂直交通工具,其選型配置應認真了解建築物的自身情況和使用環境,包括建築物的用途、規模、高度、客貨流量等;電梯的使用環境和條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壽命等影響很大;所以,在電梯設計階段,應當根據電梯的使用環境和條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設計、選型與配置方案。電梯對井道的尺寸、強度及其所處環境有較高的要求,設計不匹配的井道不僅為電梯的設計與安裝帶來極大的不便,也容易給以後的電梯使用安全埋下隱患。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房屋租賃場所配有電梯的,由租賃雙方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使用單位的確定原則,並明確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託,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以住宅電梯為例,住宅電梯屬於建築物的公用設備設施,電梯的管理有四種情況,一是業主將電梯以契約方式委託物業公司管理,這是最常見的方式;二是業主委託某個單位進行管理;三是業主或業委會自己管理;四是一些特殊情況,由社區(村委會)組織協調確定物業公司或其他單位進行管理。住宅電梯使用管理涉及業主、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多個主體,全體業主是住宅電梯的產權共有人,業主對電梯的管理控制能力已經弱化,業主對電梯事實上的掌控權利已經被使用管理單位取代,所以必須明確電梯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並由其承擔電梯使用管理的首負責任。
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乘客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使用單位名稱、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繫電話、應急救援電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公開電梯相關安全管理信息的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是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組織保障,也是做好安全運行的必須保證。公布安全管理信息,強化了安全管理等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便於接受乘梯人監督。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等應急救援專用裝置正常有效運行。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保證應急救援專用裝置正常有效運行的規定。當電梯發生困人等故障時,被困人員可以通過緊急報警等應急救援專用裝置發出救援信息,接報人員接收信息後,立即通知維保單位,以保證乘客能夠在最短時間被救出來。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的規定。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是設備身份證明的主要內容,完整詳細的技術檔案,不僅可以反映電梯的運行特點、應注意的情況,而且一旦在哪個環節出現故障或發生事故,也可以比較準確地查清原因,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完善設備檔案管理和保存,是強化使用單位責任的一種手段,是確保全全運行的一種措施。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監督、配合維護保養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不能將維護保養工作交由專業單位而對電梯不管不問,除履行日常管理任務外,還必須監督和配合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四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停用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設定警示標誌、隔離裝置等措施,防止將其作為普通樓梯或者固定通道使用,但是電梯採用了相應設計準則、零件、材料和使用說明的除外。
【說明】 本條是關於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停用的電梯採取設定警示標誌、隔離裝置等相應措施的規定。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是機器,不適於人員行走,在停用狀態下,如果仍有人在上面行走,可能會發生事故,而且會損壞電梯,縮短使用壽命。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共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定期自行檢查,出現故障和異常情況應當消除的義務。使用單位雖然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了維保契約,但是仍然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的具體情況,按照規範的要求,制訂定期檢查制度,並制定相關的記錄表格,檢查的項目。當出現故障或異常情況時,也必須作好記錄,使用單位要安排進行認真的全面檢查,查清故障和異常情況原因,不能帶病運行,待故障、異常情況清除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六條 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安全評估的規定。遭受災害及老舊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時,或者在業主、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存在爭議時,可委託專業技術機構,通過查找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一個或者多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定,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
第十七條 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二)未制定業主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電梯;
(三)未明確採用電梯卡模式管理的在用電梯安裝電梯卡,應當徵求業主意見,並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說明】 本條是關於在用住宅電梯安裝電梯卡的條件規定。住宅電梯屬於附屬設施,對其的改建應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徵求業主意見,並經規定數量的業主同意。
第十八條 安裝電梯卡,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並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說明】 本條是關於安裝電梯卡的施工和檢驗規定。加裝電梯卡屬於電梯改造施工,必須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由原製造單位委託的改造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施工,施工過程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確保電梯的安全性。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住宅電梯費,應當專門用於電梯運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等支出,單獨列帳並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收支賬目,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說明】 本條是關於住宅電梯費的支出和公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運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收費標準的規定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年向業主公布1次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十條 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設立電梯專項資金,用於房屋共用電梯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經檢驗、檢測機構判定,電梯發生危及房屋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按照應急維修相關程式使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設立電梯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通過電梯安全監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業主應當履行電梯維修、改造、更新資金籌集義務。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判定,電梯存在危及房屋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不經過業主“雙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按照應急維修相關程式使用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說明】 本條是關於鼓勵配備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規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是對電梯運行參數進行採集,並通過網路遠程傳輸到監測平台,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通過建立遠程監測系統,確保電梯故障或事故能及時預警、快捷救援、督促使用管理單位和維保單位及時消除隱患、保障安全運行,更好地提升電梯安全監管水平。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取得電梯安裝、改造或者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委託、授權三家以上單位對其所製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本市在用電梯數量少於二百台的,委託、授權單位不得少於二家。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委託、授權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
電梯製造單位的委託、授權檔案應當報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委託、授權情況。
【說明】 本條是關於全面實行製造單位負責的維保體系的規定,是本辦法的亮點。電梯維護保養工作不到位是導致電梯事故和故障發生的重要原因。電梯的維護保養技術性較強,電梯製造單位最有能力實施電梯的維護保養,通過實行製造單位負責的維保體系,提高電梯的維保質量,明晰電梯事故或者故障的責任,解決維保單位技術保障能力不足和惡性競爭問題。由製造單位既承擔電梯的生產,又承擔維護保養服務,電梯安全責任更加清晰,更加有利於安全責任的落實。為防止製造單位形成壟斷,規定製造企業應委託、授權三家以上企業(少於二百台的可以兩家),授權檔案報送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委託、授權單位的培訓、指導和監督,並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在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期滿後,未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本辦法實施滿三年仍未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安全評估,確保電梯綜合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或者使用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說明】 本條是對於在用電梯實行製造單位負責維保制度過渡期的規定。為保證製造單位負責維保制度有效實施,提出新梯必須要製造單位委託、授權維保,舊梯給予3年過渡期。對安全狀況有保障(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且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或者採取遠程監控措施的舊梯,三年過渡期滿後,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不需要製造單位的委託或授權。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與要求、頻次與期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等。
契約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查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相關資質證書和電梯製造單位的委託、授權檔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說明】 本條是使用單位簽訂維保契約以及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業務的規定。電梯實行專業化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約定維護保養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向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購買服務,同時將電梯的維護保養權和相關責任交予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行高於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維護保養標準。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一般義務的規定,鼓勵採用高標準的維護保養。電梯維護保養的目的是保證電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具有應有的安全性能。電梯因維護保養使安全性能沒有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造成事故或故障的,維護保養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配備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按規定配備作業人員的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取得電梯生產許可,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從事相關生產活動,配齊專業技術人員是電梯生產許可的重要條件,維護保養人員的行為直接影響電梯維護保養質量,所以維護保養單位配備維護保養人員不但要滿足規定的數量要求,同時應滿足持證種類和技術能力的要求。規定維護保養人員只能在一個維護保養單位內工作,不允許維護保養單位借用其他單位人員,也不允許維保人員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這方面,往往表現於資質審查過程和一些具體的維護保養工作中,存在臨時借人充數的現象。
第二十七條 乘客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載明維護保養人員、本次及下次維護保養的時間和內容等。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公示乘客電梯維護保養工作信息的規定。公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信息的目的,一方面是落實維保單位的責任,強化責任意識,另一方面也是請廣大業主及乘客監督。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電梯,應當採取設定警示標誌等必要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在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往往使用單位的人員都還在進行其他工作,維護保養單位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落實現場的安全防護,一是防止他人受到傷害,如設定隔離帶、警示標記等;二是也要防止維護保養人員受到傷害。因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力,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保養單位要負責。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時,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備案。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信息變化及時備案的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主要信息發生變化及時告知監管部門,是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制度的要求,有利於監管部門及時掌握情況,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拆卸電梯。
電梯拆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方案,並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證拆卸過程安全。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拆卸施工單位資質和保證拆卸施工安全的規定。電梯安裝在井道內,部件眾多,拆卸作業環境複雜,所以應有專業化的隊伍,根據電梯的結構和性能參數,制訂嚴密的方案施工,按照方案作業,才能保證安全。
第三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安全風險情況確定年度檢查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並組織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實施。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等情況。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並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說明】 本條是關於監管部門工作要求的規定,共三款。一是日常監督檢查的要求。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規定的項目、內容、檢查方式和程式進行。二是建立完整的監管檔案要求。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設備登記信息、每次監督檢查信息、檢驗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維修信息等。監管檔案有利於監管部門從整體上掌握電梯安全性能狀況,便於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三是查封或者責令停止使用電梯,應當公告相關情況。公告嚴重事故隱患的情況,使電梯乘坐者了解信息,防止造成社會影響。監管部門在公告的同時要責令有關單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需要當地政府支持和配合時,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梯分布特點,對電梯使用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和監督抽查,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說明】 本條是關於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督檢查對象的規定。分類監管是針對按照電梯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風險不同,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針對電梯數量激增,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實現科學監管。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主要是公眾密集場所、老舊住宅、投訴較多的電梯等。監管部門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檢查,可以安排在節假日及重要活動等人流量顯著加大的日期前做好安全監督。老舊電梯達到故障的高發期,要重點檢查使用單位的運行故障記錄及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是否滿足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投訴電梯往往情況比較複雜,一定要釐清責任,一般邀請專家參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對停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採取設定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裝置等必要措施的。
【說明】 本條是關於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電梯使用單位;規定了兩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罰款金額固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託無相應安裝資質單位拆卸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說明】 本條是關於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無安裝資質單位拆卸電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製造單位不按規定委託、授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製造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不對其委託、授權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持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入電梯行業失信名錄對外公布。
【說明】 本條是關於製造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委託、授權維護保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四種:(一)未取得電梯生產許可或者生產許可過期;(二)委託、授權的單位數量不足;(三)未對委託、授權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四)未對委託、授權單位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和列入失信名錄對外公布;將違法違規的製造單位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以督促企業遵紀守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時,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
【說明】 本條是關於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了兩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罰款幅度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由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危害程度等裁量確定。
第三十八條 電梯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無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拆卸單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說明】 本條是關於電梯拆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本條是關於違反本辦法,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說明】 本條是關於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違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說明】 本條是關於本辦法施行日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