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街道)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電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公安、財政、規劃建設、房產、安監、教育、服務業、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開展電梯安全諮詢等服務,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第七條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維保單位誠信檔案和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四)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九條 電梯生產(製造、安裝、改造、修理)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商應保證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電梯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檔案等;
(二)明確整機或者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並在使用年限屆滿90日前書面告知使用單位;
(三)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五)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履行在保修期內的保修事項的保修義務;
(七)對因設計、製造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不得設定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提倡製造單位採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實施跟蹤、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銷售的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銷售商應在銷售前持下列材料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製造單位的營業執照、製造許可證;
(二)擬銷售電梯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型式試驗證明;
(三)銷售及維護保養狀況記錄。
銷售商除提供前兩項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本單位的營業執照與製造單位簽訂的相關協定或者委託書。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充分評估預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將電梯製造單位的資質條件、品牌占有率、售後服務能力、市場反響情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公布情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採購和招標電梯的競爭條件。
第十三條 對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會同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採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得通過,規劃建設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乘客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 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在施工前3個工作日攜帶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等相關資料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市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制定各個工作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保障作業員工及其他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條 經安裝、改造、修理並取得電梯使用標誌的電梯,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移交,由電梯使用單位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人自主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且所有權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未將電梯移交、委託給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電梯實行委託管理的,委託方應督促受託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一梯一檔方式建立健全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指定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範管理和使用電梯鑰匙;
(三)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範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四)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電梯使用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服務、救援電話;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
(六)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好記錄;
(七)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檢修,並配合其實施救援;
(八)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安全評估工作;
(九)在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十)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十一)不得以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替代電梯的維護保養;
(十二)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的,應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標識。
提倡安裝電梯IC卡,持卡乘用電梯。
第二十三條 新安裝的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報廢電梯,應到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決定封停電梯且期限超過1年的,應事先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辦理停止使用手續。電梯停止使用期間,電梯使用單位可以不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封停電梯期限超過1年但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封停期限不足1年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按期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二十五條 電梯零部件需要更換的,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報廢的電梯主要部件應符合《電梯主要部件報廢技術條件》要求。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協助電梯產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保修期滿後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街道)應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三)利用住宅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依法優先用於支付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每季度公布電梯運行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經核准的獨立第三方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超過設計年限的或者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年限超過15年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四)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所有權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年限屆滿之前完成安全評估;有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委託製造單位對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電梯進行安全評估的,製造單位應及時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安全評估並作出評估結論。
提倡製造單位將首次安全評估作為售後服務免費項目。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或其委託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應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活動的全過程實行自行檢查,填寫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過程記錄,並出具自行檢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照應急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防止擴大損害後果,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電梯的安全性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滿足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的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設備、檢驗檢測儀器;
(二)作業人員總數不得少於6人,其中機電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的不少於3人;
(三)聘用具備相應資格,並與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相適應的作業人員;
(四)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的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五)按照電梯保養說明書提供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對電梯實施維護保養,落實維護保養計畫,並做好保存期不低於4年的保養記錄;
(六)在用電梯應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七)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
(八)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後,至少2名作業人員不超過30分鐘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
(九)在用電梯超過使用標誌有效期的,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人均維護保養電梯數量不得超過30台;
(十一)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同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在故障排除前,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每年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在核准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核發電梯使用標誌。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以下情況的,應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製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明確整機或者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未在使用年限屆滿前90日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的;
(二)未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的;
(三)不能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未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技術指導的;
(四)未履行在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的;
(五)設定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規定,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受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後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的;
(二)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電梯事故風險防範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組織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未按照要求採取措施組織救援的;
(三)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未確保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的;
(四)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未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檢修的;
(五)未協助實施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二)符合《電梯主要部件報廢技術條件》要求的電梯主要部件繼續使用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後,超過30分鐘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未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15日對在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電梯保養說明書提供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對電梯實施維護保養,落實維護保養計畫,並做好保存期不低於4年的保養記錄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無滿足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的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設備、檢驗檢測儀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作業人員少於6人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人均維護保養電梯數量超過30台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個人和家庭自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託,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四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溪市電梯安全監察規定》(市政府令第137號)同時廢止。
解讀
《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是規範、制約、監督政府行政權力設定和運行的立法,緊密結合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要求,將分散在相關政策檔案中的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和監督等內容,經過立法程式上升為政府規章,為全市今後的行政權力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由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政務公開辦等部門同志及有關專家共同草擬。他們充分研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認真總結以往工作實踐,預估未來工作方向,併到鄭州市進行立法調研,學習借鑑簡政放權工作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最終形成《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
《本溪市行政權力管理暫行規定》的出台實施,將有效最佳化全市行政權力運行方式,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