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其他類型電梯,具體種類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或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為公共使用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列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履職,推行信息化方式,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技術檢查和行政執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建築物中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管理職責,監督用於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建立電梯內通信網路覆蓋工作。
市、縣(市、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培訓、宣傳、技術交流、行業評價、諮詢等服務,指導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參與相關檢查和相關標準制定。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向行業協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行業協會參與電梯安全管理。
第七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等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開與公眾關係密切的電梯信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保障公眾參與監督,及時處理涉及電梯安全的舉報。
第八條 本市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有能力的單位以契約管理等方式提供電梯安全節能專業服務。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倡導安全、文明使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電梯安全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對電梯安全的輿論引導監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力、管理義務,承擔使用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置有電梯場所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約定協定的,按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並採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設定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電梯使用標誌和標識,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緊急停止標識;
(五)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國家、省有關電梯使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
(二)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保管和使用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專用鑰匙等;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五)發生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立即採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重要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在顯著位置設定緊急停止標識;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在客流尖峰時段,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使用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檢驗。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發布廣告,不得影響電梯的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安全隱患消除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報廢、停用一年以上、停用期跨過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或者拆除、轉讓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註銷、停用、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重要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負責。向本市提供電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跟蹤調查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並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提供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定妨礙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五)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在交付使用前,相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投入使用。
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將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應當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後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出具改造合格證、更換電梯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承擔原電梯製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住宅電梯安裝刷卡系統,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電梯刷卡系統安裝工作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改造許可的單位進行,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乘坐或者操作電梯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阻止電梯門關閉,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毀壞電梯通風、照明、專用操作按鈕以及報警裝置等設施,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四)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五)其他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電梯應當配置監控系統,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因監督管理需要對電梯實施監控或者安全預警的,電梯製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數據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裝電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符合急救醫療、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既有住宅經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辦理審批、驗收手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原房屋開發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給予協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分包、轉包;
(二)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三)不得採取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定妨礙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四)維護保養二維碼、電子標籤等信息化手段管理,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推行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首份維護保養契約簽定之日後三十日內,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台賬、質量保證體系、應急救援電話和維護保養電梯相關的信息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
(二)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四)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管理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五)收費方式和標準;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作業。應當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評估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和鑑定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從業資質證明書面報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完成電梯現場檢驗工作,不能在上次檢驗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出具檢驗報告的,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電梯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檢驗數據交換系統,並在出具檢驗報告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更新檢驗數據。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安全評估機構實施安全評估: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但沒有達到報廢條件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其他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依法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三)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認為有必要的。
電梯安全評估具體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電梯安全評估報告作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經過安全技術評估,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出具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等要求的,應當出具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評估意見,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修理、改造價值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報廢的其他情形。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共享服務平台,並給予資金保障。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指導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確定電梯編碼,設定應急救援電話,為快速有效救援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發生事故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
第四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等較嚴重的事故報告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做好記錄。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指導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與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和公共安全,並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於公眾聚集場所和重要場所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超高層建築物內的;
(四)安全投訴多的;
(五)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約談情況應當形成記錄。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對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需要對其資質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築物屬於違法建設,需要依法查處的;
(四)建設單位選用不符合設計規範的電梯,需要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及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任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協助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的;
(二)未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設定緊急停止標識的;
(三)未按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電梯專用鑰匙的。
第五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規定設定妨礙電梯安全運行技術屏障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的;
(三)違反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分包、轉包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的電梯安全評估報告的;
(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時間安排檢驗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的;
(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建立維修保養檔案,或者由於管理不當檔案丟失的。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中公共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養老機構、景區景點等場所。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成為人們生產和生活不可或缺的“立體交通工具”。據統計,目前太原市在用電梯有1.4萬餘部,並以每年增加三四千部的速度增長。據了解,《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從源頭上加強電梯安全的管理,對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銷售、採購、招標、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報廢和更新及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作出具體管理規定,明確了電梯的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監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責任,以規範和約束電梯施工、維保和使用單位的行為,有效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