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12日 
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體系,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查找和報告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地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託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落實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規劃、商務、價格、教育、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生產許可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電梯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的質量保證期,對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的質量問題,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提供產品出廠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產品出廠說明書中應當明確標註電梯或者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四)對在用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六)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並承擔相關責任。
(七)對電梯報廢、更新、設計變更提出技術指導性意見。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在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裝乘客電梯中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檢測裝置,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檢測信號接口,以方便對電梯進行故障檢測分析和應急救援。
鼓勵製造單位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安裝的電梯逐步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接口。
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
第十二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車站、機場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建設單位應當選用公共運輸型電梯。
建設單位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被委託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或者修理。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應當將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
(二)施工時,應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檔案、隱蔽工程資料以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技術資料及電梯鑰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並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三)使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
(五)無製造許可資質製造的。
(六)無製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建設單位尚未將電梯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出租、出借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在電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將電梯管理檔案完整移交接管單位。
(二)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前三十日內到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三)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指定或者配備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範管理和使用電梯鑰匙。
(五)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等,其中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緊急制停按鈕應當以明示方式告知。
(六)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電梯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
(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並作出記錄。
(八)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和整改建議。
(九)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
(十)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採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應當通知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十三)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趕赴現場,採取措施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並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報告公安消防等專業救援機構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十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十五)遵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範有關電梯安全使用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管理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主管理規約應當確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確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和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使用情況,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立賬戶、專款專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四)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發生電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事故或者故障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與電梯所有權人有權向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方追索相關損失。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電梯以及直接用於旅遊觀光且速度大於2.5米/秒的載人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停用電梯或者被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停用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切斷電梯主電源。停用期已經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並檢查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電梯需要拆除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委託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並簽訂安全施工契約,制定安全拆除方案。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交納的電梯費中列支。
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業主承擔。
住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代表和縣(市)區房地(住建)、特種設備監管等部門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者轎門。
(三)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四)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或者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陪同下乘用電梯。
乘用的電梯發生故障時,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負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如實將本單位名稱、資質範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管理情況、維護保養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重新錄入,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在電梯維護保養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電梯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
(三)電梯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維護保養的頻次。
(四)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義務。
(五)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前,應當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全面評估和確認,確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以及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定期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並存檔。
(五)儲備一定數量與維護保養對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應當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在乘客被困報警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救援。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及時整改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及時向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
(八)對其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每十五日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書面確認。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四年。
(十)電梯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頻率較高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從事電梯檢驗和提供檢測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後,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工作。
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具有電梯檢驗、檢測資格。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二)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三)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採取相應措施;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電梯生產、經營。
(二)以檢驗、檢測機構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
(三)利用檢驗、檢測工作之便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
第三十四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故障頻率高,使用管理者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所有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三十五條 經安全評估後,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應當出具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評估意見。
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備案。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按照計畫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及電梯安全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將下列電梯列為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範圍:
(一)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所在地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生產單位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或者因不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致使電梯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其責任的。
(四)建築物或者建築結構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因素的。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向電梯所在地相關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相關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將電梯管理檔案完整移交接管單位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不在崗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頻率較高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沒有根據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的。
(四)停用電梯未設定停用標識和防護措施,或者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維護保養單位未及時向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
(二)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
(三)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不能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後三十分鐘內未及時救援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特種設備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養老機構、醫院、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等。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電梯: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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