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本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  :2011年7月1日
  • 適用範圍:武漢市
發布時間,規定全文,解讀,

發布時間

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發布,2012年4月23日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訂公布)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湖泊、水庫從事航行、遊樂、作業、體育、停泊等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建立以區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綜合防範機制。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區域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針對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實際問題,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打擊和取締各種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漁政)、水務、體育、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交通運輸部門是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和浮動設施依法進行登記和檢驗,對船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農業(漁政)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進行檢驗、登記、進出漁港簽證和船員考試發證,並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三)水務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務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四)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船舶及相關水上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旅遊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旅遊的企事業單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管理部門的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環保、質監、消防、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由其管理機構負責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全面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船舶和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船舶、浮動設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二)配備合格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設施,制定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檢修、保養制度及操作規程、規範,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四)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水上交通事故;
(五)組織制訂並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六)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資金、技術投入;
(七)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
(八)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管理部門及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分層分類簽訂責任書,落實水上交通事故防範措施。
第九條 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客貨運輸(含旅遊運輸)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後,方可投入營運。
漁業船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技術證書,並領取漁政管理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後,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漁業船舶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體育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遊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調試、負荷試驗,運轉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水上遊樂設施是否具備出廠合格證明,運營單位進行調試、負荷試驗等準備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水上遊樂設施,由質監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東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遊活動的船舶應當遵守《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一條 在本市湖泊水庫從事水上活動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保規定,不得向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體廢棄物,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二條 船員應當經水上安全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水上遊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關證件方能上崗。
第十三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設定浮動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通航安全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載;
(二)不得在風力超過自身抗風能力或者能見度不良時航行;
(三)不得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設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隨意停靠;
(四)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確需載運的,必須按照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辦理手續,並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航線航行,並在其劃定的水域停泊;臨時性停泊的,不得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
(六)在汛期服從防洪調度。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停泊、避風和裝卸物資,不得損壞水上設施裝備;不得從事有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體育船舶應當在核定的水域範圍從事競賽、訓練等活動,不得從事與體育運動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水上遊樂設施必須在劃定的水域活動,不得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水上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每半年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規定對水上遊樂設施檢修一次。
第十七條 在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並發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樑、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式、時限進行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設定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徵求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口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在渡口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標誌和相應的警示、警告標誌牌,並按照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第十九條 湖泊、水庫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第四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做好現場保護工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農業(漁政)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二)體育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體育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三)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上遊樂設施發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園、風景區的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四)其他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救助工作進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制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旅遊旺季、重要節假日、集會、汛期和惡劣天氣等水上事故易發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漁政)、水務、體育、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從事水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施安全標準和業務經營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訂相應的指導規範,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採取責令其停航、停業、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舉報,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浮動設施,是指採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浮或者潛於水中的建築、裝置。
(二)水上遊樂設施,是指在特定的區域運行、承載遊客在水上遊樂的載體,包括人工划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腳踏車、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氣墊船、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等。
(三)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及屬於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水產運銷船、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漁港工程船、油船、供應船、駁船、交通船、漁業執法船等。
(四)體育船舶,是指從事體育訓練和比賽活動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活動日益頻繁,尤其是旅遊船舶數量增加較快。據統計,僅東湖、木蘭湖、道觀河、木蘭天池就擁有各類船舶1000餘艘,水上交通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執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解決:一是相關管理責任主體職責不清。目前,我市湖泊水庫數量多、分布廣,權屬關係複雜,同時船舶種類較多,既有農用、漁業船舶,又有運輸、旅遊和體育船舶,且分屬不同部門管理,水上交通情況複雜,監管難度大,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又未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管理部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致實踐中出現了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情況,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後難以找到應當承擔責任的管理部門。二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有相當一部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委會至今尚未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有的雖已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但人員配備不足且多為兼職,安全管理工作難以落實。三是船舶適航性能差。一方面大多數船舶老舊,技術條件差、安全標準低;另一方面,不少船舶尤其是非機動船舶的船員大多未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持證率低,船舶航行安全難以保證。四是船舶航行、停泊秩序混亂。大多數船舶尤其是旅遊船舶未實行定航線、定水域航行或活動,機動船與非機動船、高速船與非高速船穿叉航行,而且隨意停靠,安全隱患十分突出。五是船舶經營人的行為不規範。不少船舶經營人的安全意識淡薄,在經營活動中重效益、輕安全、違章操作、冒險航行的情況比較嚴重。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制定出台《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對相關管理責任主體的職責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明確相關管理責任主體的職責是《規定》需要規範的首要問題。因此,《規定》圍繞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建立以區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綜合防範工作格局作了相關規定:
一是明確船舶和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主體責任,即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合格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使用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設施,制定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檢修、保養制度及操作規程、規範,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水上交通事故;組織制訂並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資金、技術投入;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二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職責,主要內容包括全面負責本區域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針對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實際問題,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打擊和取締各種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職責,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村和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有關部門或機構的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門是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和浮動設施依法進行登記和檢驗,對船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農業(漁政)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進行檢驗、登記、進出漁港簽證和船員考試發證,並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水務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務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船舶及相關水上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旅遊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旅遊的企事業單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管理部門的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規定公安、工商、環保、質監、消防、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規定,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由其管理機構負責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全面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除此之外,為了保證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分層分類簽訂責任書,落實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防範措施。
三、《規定》對船舶的適航條件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船舶作為水上交通工具,在安全航行方面應當具備靜態的基本適航條件,這是船舶管理的基本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各類船舶應當具備法定的適航條件。一是客貨運輸(含旅遊運輸)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後,方可投入營運;二是漁業船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技術證書,並領取漁政管理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後,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漁業船舶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三是體育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規定》對船員的任職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船員的範圍較廣,它不僅包括運輸船舶船員,還包括漁船船員、體育運動船艇船員和非機動船舶駕長、渡工以及在普通遊船從事駕駛工作的人員,而且其任職資格管理又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因此,《規定》僅對船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了原則規定,即船員應當經水上安全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五、水上遊樂設施包括哪些?對其如何管理?
答:水上遊樂設施是指在特定的區域運行、承載遊客在水上遊樂的載體,包括人工划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腳踏車、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氣墊船、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等。對水上遊樂設施的管理主要包括:一是水上遊樂設施應當按照《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經質監、公安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方可投入運營。二是水上遊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關證件方能上崗。三是水上遊樂設施必須在劃定的水域活動,不得影響水上交通安全。四是水上遊樂設施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水上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每半年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規定對水上遊樂設施檢修一次。
六、在湖泊水庫通航水域進行哪些作業或者活動應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答:在湖泊水庫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並發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樑、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七、《規定》對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水上交通事故(或稱內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為了保證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的順利進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湖泊水庫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二是明確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任部門,即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農業(漁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體育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體育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上遊樂設施發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園、風景區的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其他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是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救助工作進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並做好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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