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是寧波市為加強對遊覽摩托艇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規定。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1995]23號
【發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甬政[1995]23號
【發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甬政〔1995〕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近年來,我市遊覽摩托艇發展十分迅速。但由於管理工作滯後,還存在不少問題。因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的遊覽摩托艇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整頓,清除隱患。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安全管理的責任,與港航監督、船舶檢驗、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章行為,確保全全。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
市人民政府同意《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近年來,我市遊覽摩托艇發展十分迅速。但由於管理工作滯後,還存在不少問題。因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的遊覽摩托艇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整頓,清除隱患。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安全管理的責任,與港航監督、船舶檢驗、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章行為,確保全全。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寧波市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遊覽摩托艇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內經營摩托艇遊覽業務的單位、摩托艇駕機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遊覽摩托艇只能在封閉水域的確定遊覽水域內按規定航線從事遊覽業務,不得利用摩托艇從事水上旅客運輸或短途過駁。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遊覽摩托艇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遊覽摩托艇發展規劃,審批遊覽水域範圍及遊覽航線;直轄市旅遊、港航監督、公安、工商等部門及遊覽水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抓好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旅遊部門是遊覽摩托艇行業的主管部門,其安全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行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
(二)加強對遊覽摩托艇經營單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崗位責任制;
(三)負責提出遊覽摩托艇的遊覽水域範圍及航線,並負責在遊覽水域範圍內設定醒目的區域標誌和專用碼頭;
(四)負責遊覽摩托艇經營和購買的審批。
未設旅遊部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定一個相關部門負責遊覽摩托艇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上述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行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
(二)加強對遊覽摩托艇經營單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崗位責任制;
(三)負責提出遊覽摩托艇的遊覽水域範圍及航線,並負責在遊覽水域範圍內設定醒目的區域標誌和專用碼頭;
(四)負責遊覽摩托艇經營和購買的審批。
未設旅遊部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定一個相關部門負責遊覽摩托艇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上述職責。
第六條各級港航監督和船檢部門對遊覽摩托艇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規;
(二)辦理船舶登記,核發遊覽摩托艇《船舶執照》;
(三)負責對遊覽摩托艇製造及使用的檢驗,核發《船舶檢驗證書》;
(四)組織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培訓,核發《船員適任證書》;
(五)負責對遊覽摩托艇及駕機員進行年度審驗。
(一)監督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規;
(二)辦理船舶登記,核發遊覽摩托艇《船舶執照》;
(三)負責對遊覽摩托艇製造及使用的檢驗,核發《船舶檢驗證書》;
(四)組織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培訓,核發《船員適任證書》;
(五)負責對遊覽摩托艇及駕機員進行年度審驗。
第七條遊覽水域所在地公安機關要加強遊覽摩托艇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水上治安保衛制度,嚴厲打擊利用遊覽摩托艇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遊覽摩托艇經營單位對遊覽摩托艇安全負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訂內部安全措施,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二)負責對遊覽摩托駕機員的安全教育,負責配備遊覽摩托艇救生及消防設施,不得將遊覽摩托艇交與無《船員適任證書》人員駕駛;
(三)每月辦理船舶簽證一次,按規定繳納港航規費;
(四)執行年度審驗,按時填報安全報表。
(一)貫徹執行遊覽摩托艇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訂內部安全措施,明確職責,落實到人;
(二)負責對遊覽摩托駕機員的安全教育,負責配備遊覽摩托艇救生及消防設施,不得將遊覽摩托艇交與無《船員適任證書》人員駕駛;
(三)每月辦理船舶簽證一次,按規定繳納港航規費;
(四)執行年度審驗,按時填報安全報表。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旅遊、港航監督、公安及鄉鎮人民政府對遊覽重點水域實施現場管理,其它水域由經營單位負責實施現場管理。重點水域由市旅遊局和市交通委確定公布。
第十條申請從事摩托艇遊覽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向當地縣級旅遊部門提出經營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遊覽摩托艇。購買的遊覽摩托艇主機功率不得大於70馬力;
(二)按規定向當地縣級港航監督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並申領《船舶執照》;
(三)經當地縣級船檢部門檢驗,核定航行區域、乘客定額、書寫船名(號),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設備,領取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四)按規定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經營遊覽摩托艇業務,但可掛靠一家遊覽摩托艇經營單位經營遊覽摩托艇業務,並定期向其繳納管理費。
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簽訂掛靠契約,經營單位必須承擔安全責任。
(一)向當地縣級旅遊部門提出經營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遊覽摩托艇。購買的遊覽摩托艇主機功率不得大於70馬力;
(二)按規定向當地縣級港航監督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並申領《船舶執照》;
(三)經當地縣級船檢部門檢驗,核定航行區域、乘客定額、書寫船名(號),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設備,領取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四)按規定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經營遊覽摩托艇業務,但可掛靠一家遊覽摩托艇經營單位經營遊覽摩托艇業務,並定期向其繳納管理費。
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簽訂掛靠契約,經營單位必須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必須參加港航監督機關組織的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領取《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遊覽摩托艇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
第十三條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必須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一)每次開航前必須使遊覽摩托艇處於適航狀態,救生、消防設備處於適用狀態。
(二)根據核定的航線在確定的遊覽水域內航行。
(三)按核定的乘客定額裝載,注意乘坐平衡,嚴禁超載,靠泊未穩不準上下乘客,駕機員及乘客均需穿著救生衣。
(四)及時注意氣象情況,遇強風、雨、霧及大浪時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能見度不良時應減速,並加強瞭望;視線小於500米時應停航,不準夜航(即日落後半小時至日出前半小時)。
(五)嚴禁酒後駕駛,嚴禁把遊覽摩托艇交與無《船員適任證書》人員駕駛,嚴禁吸菸、使用明火和裝運危險品。
(一)每次開航前必須使遊覽摩托艇處於適航狀態,救生、消防設備處於適用狀態。
(二)根據核定的航線在確定的遊覽水域內航行。
(三)按核定的乘客定額裝載,注意乘坐平衡,嚴禁超載,靠泊未穩不準上下乘客,駕機員及乘客均需穿著救生衣。
(四)及時注意氣象情況,遇強風、雨、霧及大浪時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能見度不良時應減速,並加強瞭望;視線小於500米時應停航,不準夜航(即日落後半小時至日出前半小時)。
(五)嚴禁酒後駕駛,嚴禁把遊覽摩托艇交與無《船員適任證書》人員駕駛,嚴禁吸菸、使用明火和裝運危險品。
第十四條遊覽摩托艇在航行中必須遵守《內河避碰規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在航行中必須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在掉頭或改變航向時,要減速操作,並不得用大舵角轉向;
(二)兩艘遊覽摩托艇對遇或接近對遇行駛時,應各自向右寬讓,互從左舷通過,避免碰撞;
(三)時速大於35公里的遊覽摩托艇,兩艇間橫距不得少於50米,並應寬讓其他船舶;
(四)遊覽摩托艇橫越航道,應看清前後來往船舶,不得搶越其他船舶船頭。
(一)遊覽摩托艇駕機員在航行中必須使用安全航速,謹慎駕駛,在掉頭或改變航向時,要減速操作,並不得用大舵角轉向;
(二)兩艘遊覽摩托艇對遇或接近對遇行駛時,應各自向右寬讓,互從左舷通過,避免碰撞;
(三)時速大於35公里的遊覽摩托艇,兩艇間橫距不得少於50米,並應寬讓其他船舶;
(四)遊覽摩托艇橫越航道,應看清前後來往船舶,不得搶越其他船舶船頭。
第十五條遊覽摩托艇經營者及駕機員必須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向就近港航監督部門報告,並接受處理。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經營者和摩托艇駕機員,旅遊、港航監督、公安等部門可按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罰款的處罰。
第十七條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和訴訟。
第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從事遊覽摩托艇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