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清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重慶直轄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制發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清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152號
通知內容簡介,清理範圍,清理重點,職責分工,報送要求,工作要求,附屬檔案:,

通知內容簡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四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試行)》(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全面清理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清理範圍

重慶直轄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制發的規範性檔案。

清理重點

(一)與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不一致,特別是與《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市委四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要求不一致的。
(二)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特別是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相牴觸的;存在擴大範圍、增設條件、增加程式、限制或剝奪相對人合法權利、增加相對人義務,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涵蓋的。
(三)與同位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有封鎖市場、行業壟斷等不利於公平競爭的;適用期已過或涉及對象已消失的;其他需要廢止或修改的。

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1)由實施單位負責清理,提出失效、廢止或者繼續有效的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各實施單位報送的意見,形成擬重新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及文本,報市政府審定後公布。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清理並公布。
(三)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單位負責清理並公布。

報送要求

(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單位完成清理後,填寫《重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確認表》(附屬檔案2),於2015年1月31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未列入附屬檔案1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實施單位另報市政府法制辦)。對需修改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實施單位負責修改,並於2015年3月25日前將修改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後,形成擬重新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及文本,於2015年3月31日前報市政府審定後公布。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完成清理後,將清理工作報告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有關單位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匯總表》(附屬檔案3)紙質件(1份)以及電子文檔於2015年3月31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把清理工作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四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結合起來,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明確專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加強經費保障,確保清理工作高質量如期完成。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政府。清理工作情況將納入2015年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堅持開門清理。市政府法制辦要將本通知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在入口網站上公布負責清理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及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集專家、一線執法人員、管理相對人、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公眾的意見,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
(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公布制度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39號)要求,對尚未報備的規範性檔案,及時完善報備手續並公布。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渝府辦發〔2014〕152號

附屬檔案:

1.重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目錄
2.重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確認表
3.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有關單位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匯總表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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