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根據《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號令)的要求,省政府對1980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現行有效的875件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根據《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號令)的要求,省政府對1980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現行有效的875件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470件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1)予以保留,繼續有效,並從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對繼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其起草部門或承擔該項職能的部門應根據檔案實施情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實行動態管理,在執行過程中需進行清理的,按規定程式及時向省政府提出意見。
二、對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牴觸的42件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2)予以修改。2015年,由各責任單位牽頭負責進行修改,並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經省政府審定後重新公布實施。
三、對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及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或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或與政府職能轉變要求不一致的336件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3)予以廢止。對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已過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繼續執行的27件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見附屬檔案4)宣布失效。予以廢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不再執行。
1979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全部予以廢止,若目前個別檔案還在繼續執行,且國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規定的,由職能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和具體情況重新制訂,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公布施行。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
附屬檔案:1 繼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2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3 予以廢止的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4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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