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的通知》是82702於2001年3月2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青政辦[2001]43號
【生效日期】2001-03-21
【失效日期】
【生效日期】2001-03-2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的通知
關於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的通知
(青政辦〔2001〕4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當前,由於行政監管不力,建築市場秩序紊亂,勞動契約管理滯後等原因,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形象十分普遍,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到我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農牧民的實際收入,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清理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當前,由於行政監管不力,建築市場秩序紊亂,勞動契約管理滯後等原因,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形象十分普遍,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影響到我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農牧民的實際收入,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清理施工企業拖欠民工工資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拖欠民工工資
1、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和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認真自查,邊清理邊償還債務。
2、對不積極自查並及時償還民工工資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用工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費,並可責令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給予行政處罰。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應對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民工工資的用工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對涉及面廣、數量大的拖欠,由縣、鄉人民政府出面與拖欠單位協調,督促其及時支付民工工資,把清欠工作落到實處。
4、勞動者就拖欠工資事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各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內容,各法律援助機構應簡化審查環節,及時受理勞動者申請,支持勞動者依法追討工資。
1、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和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認真自查,邊清理邊償還債務。
2、對不積極自查並及時償還民工工資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用工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費,並可責令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給予行政處罰。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應對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民工工資的用工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對涉及面廣、數量大的拖欠,由縣、鄉人民政府出面與拖欠單位協調,督促其及時支付民工工資,把清欠工作落到實處。
4、勞動者就拖欠工資事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各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內容,各法律援助機構應簡化審查環節,及時受理勞動者申請,支持勞動者依法追討工資。
二、清理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
拖欠民工工資的原因很多,其中,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的同時,對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進行清理。
1、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組織和監督下認真自查,通過清理積極償還債務。
2、各級計畫、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審計和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共同組成檢查組,由建設部門牽頭,對本地區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欠款單位制定還款計畫,落實還款資金,逐個加以解決。
3、對不積極清償欠款的單位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拖欠民工工資的原因很多,其中,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資的同時,對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進行清理。
1、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組織和監督下認真自查,通過清理積極償還債務。
2、各級計畫、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審計和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共同組成檢查組,由建設部門牽頭,對本地區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欠款單位制定還款計畫,落實還款資金,逐個加以解決。
3、對不積極清償欠款的單位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三、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新的拖欠發生
1、各級計畫、財政、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計畫立項和資金管理,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基本建設、建築、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審批和資金審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核,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審查、審核把關不嚴,疏於管理,違規批准立項和濫發許可證書,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防止由於行政監管不力造成拖欠的發生。
2、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禁止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對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造成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可扣減該地區或部門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項目。
3、各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要保障資金落實,量力而行,不留資金缺口。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拖欠嚴重,清欠工作遲緩的單位要扣減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項目,並對拖欠嚴重的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4、依法應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信用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對長期拖欠民工工資的投標單位,應在審查時予以註明,並限制其競標資格。
5、各級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監管,積極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禁止建設項目的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工程全面負責,對因建設項目的分包出現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先行承擔分包人拖欠的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各級監察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建築工程契約實施過程中的腐敗行為,淨化建設投資環境。
6、建立健全建設工程保護擔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履約保證和業主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保證制度,對一方違約,造成拖欠民工工資和工程款的,由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方代為履約或負責賠償。
7、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在外出民工中普及勞動契約簽訂知識。示範勞動契約文本,由鄉(鎮)人民政府無償提供給外出民工。
8、各新聞單位應對長期拖欠,拖欠數額大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及時予以曝光,強化輿論監督。
1、各級計畫、財政、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計畫立項和資金管理,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基本建設、建築、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審批和資金審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核,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審查、審核把關不嚴,疏於管理,違規批准立項和濫發許可證書,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防止由於行政監管不力造成拖欠的發生。
2、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禁止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對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造成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可扣減該地區或部門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項目。
3、各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要保障資金落實,量力而行,不留資金缺口。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拖欠嚴重,清欠工作遲緩的單位要扣減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設項目,並對拖欠嚴重的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4、依法應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信用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對長期拖欠民工工資的投標單位,應在審查時予以註明,並限制其競標資格。
5、各級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監管,積極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禁止建設項目的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工程全面負責,對因建設項目的分包出現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先行承擔分包人拖欠的施工企業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各級監察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建築工程契約實施過程中的腐敗行為,淨化建設投資環境。
6、建立健全建設工程保護擔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履約保證和業主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資保證制度,對一方違約,造成拖欠民工工資和工程款的,由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方代為履約或負責賠償。
7、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在外出民工中普及勞動契約簽訂知識。示範勞動契約文本,由鄉(鎮)人民政府無償提供給外出民工。
8、各新聞單位應對長期拖欠,拖欠數額大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及時予以曝光,強化輿論監督。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它作為事關穩定和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進行,切實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資和施工企業工程款工作。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監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儘快制定具體貫徹措施,認真抓好落實,以保證清欠工作在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為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它作為事關穩定和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進行,切實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資和施工企業工程款工作。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監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儘快制定具體貫徹措施,認真抓好落實,以保證清欠工作在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為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