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在2004.12.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12.21
- 實施時間:2004.12.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對此,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務院也建立了部際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並於2004年8月23日召開了全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電視電話會議,10月29日下發了國辦發[2004]78號《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在三年內完成清欠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務,對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要在2005年春節前清償,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解決。11月29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部際工作協商會議又下發了建市電[2004]57號《關於抓緊做好農民工工資償付工作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要抓住這一機遇,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高度重視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做好涉及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工作。為此,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藉助各級人民政府為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所建立的工作機制,及時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並將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通報給相關的人民政府和部門,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支持和配合,使這類案件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執行。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2004年12月20日以前未執結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按照中央政府預算撥款工程項目、地方各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和企業投資開發工程項目分類統計,逐級上報到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屬於中央投資項目的拖欠工程款執行案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匯總後於今年12月30日前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
三、對於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需轉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清理和協助執行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儘快制訂適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的工作方案,統一組織實施,並將轉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清理和協助執行的案件列表通報給省級人民政府。
四、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要分別不同情況,迅速處理:對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轉國務院有關部門,由其負責清理並協助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底前執結;對於各級地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執行法院分別轉有關地方政府,由其負責清理並協助人民法院於2005年年底前執結;對於企業投資開發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藉助各級人民政府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機制,加大執行力度,最遲於2006年年底前全部執結。
五、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過程中,對於依法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儘快立案,儘快審結;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辦理,儘快執結;需要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理和協助執行的,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要求處理。
六、對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形成的契約結清拖欠工程款的公證書,債務人應按經公證的結清工程款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其中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並經債權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在執行中及時轉由政府的項目主管部門,由其監督落實經過公證的還款計畫或者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七、凡轉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和協助執行或解決的案件,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執行當事人,並定期向相關人民政府和部門了解清償進展情況,及時協調這類案件在清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清償工作落到實處。必要時,執行法院應當依職權直接予以執行。
八、在集中執行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惡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制裁。必要時,可以藉助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在媒體上公布債務人名單。
九、對於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和協助執行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地方政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清理和協助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層報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省級人民政府。
十、各級人民法院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工作中,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採取措施,推進清欠和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要注重作好民眾工作,力避矛盾激化,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進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