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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青海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編委負責組織,各部門密切配合,嚴肅改革紀律,落實工作責任,認真抓好改革實施。按照中央的部署,省政府決定突出重點、明確分工、分批實施、逐步推進,用4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實施省政府相關機構的更名和組建。(省編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省政府部門“三定”規定,解決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問題。(各部門提出意見,省編辦負責審核,按程式審批。201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發關於省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的通知。(省編辦負責,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各市(州)縣落實)
(四)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省編辦牽頭,各有關部門落實)
(五)對現有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省編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4月底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
(六)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以“紅頭檔案”設立的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項。(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七)最佳化規範並嚴控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省編辦負責匯總公布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制訂嚴控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辦法,各部門分別對各自的行政審批事項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減少審批程式、環節、期限等。2014年底前完成)
(八)規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省編辦負責。2014年底前出台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下放一批適合市(州)、縣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一)提出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方案。(省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上半年完成)
(十二)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省編辦、省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2014年底前完成)
(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省民政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4年底前完成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的制度規定加強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十四)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強對投資活動中生態保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台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
(十五)推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底前在職責範圍內提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具體措施)
(十六)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省編辦負責,徵求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實施。2014年底前完成)
(十七)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省編辦負責,徵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實施。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職責。(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底前完成)
(十九)加強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市場監管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執法重心下移,由市(州)、縣政府負責。省政府主要負責維護全省市場統一和公平競爭,加強對市(州)、縣政府在市場監管方面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指導。(省有關市場監管部門於2014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措施,省編辦指導市(州)、縣政府銜接落實)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建議。(省政府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效率。(各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提出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的具體措施)
(二十二)加強政府服務體系建設,改進和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功能,鼓勵和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招投標和監督評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務新機制,對可由市場提供、社會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完成。(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民政廳、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三)梳理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權,公布權責清單,規範行政裁量權,明確責任主體和權力運行流程,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會同省編辦、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2014年9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2014年底前公布權責清單)
(二十四)完善法律顧問制度。(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嚴格實行機構編制“一支筆”審批制度。制定控編減編工作方案。中央核定的各級行政編制總額和各類專項編制員額不得突破。以2012年年底統計數為基數,實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並在總量內有所減少。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協調,逐步將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將其轉為行政機構。通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嚴格控制經費自理事業編制轉為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減少領導職數,非領導職務嚴格按規定配備。採取切實措施清理編外人員,指導各級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妥善處理編外用人問題。(省編辦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
(二十六)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增減平衡的要求,加強機構編制動態調整,及時核減職能減少、工作任務不飽和單位的人員編制,加強事關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工作的人員力量。探索建立在總量內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調劑使用編制制度,結合簡政放權、重心下移,推動編制資源向基層和一線傾斜。(省編辦於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會同各部門推進)
(二十七)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和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全面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省編辦與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協商,於2014年底前完善協調配置機制,進一步規範實名制管理)
(二十八)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省監察廳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審計廳於2014年底前出台相關規定並實施)
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8項)
(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取消省政府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會同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三)進一步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市(州)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五)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省編辦負責。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七)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進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依法行政各項制度。(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一)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對市(州)政府的指導,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責任追究。(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分別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監察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監察廳、省司法廳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四)完善規範性檔案、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省政府法制辦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五)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建議。(省政府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出台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省財政廳負責。2015年底前完成)
(十七)加大清理力度,完成行政審批等事項減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標。(省編辦負責,2015年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強化行業自律,加強能力建設。健全社會組織自律和監管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青海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5年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2016年完成的任務(共9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並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省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省編辦會同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會同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台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七)出台並實施政務誠信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九)結合國家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完善《青海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省編辦會同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金融、工商登記、納稅、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省民政廳、省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省編辦負責)
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要深刻認識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落實。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以更大力度,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請牽頭部門提出並商有關部門確定。
(三)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要按時完成省政府部門的“三定”工作。“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設定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同時該加強的要切實加強,
改善和加強管理,嚴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省政府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