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規範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結合應急管理實際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省級以下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以下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行動方案。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承擔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指導和協調工作。
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託和利用應急平台,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範;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式和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回響、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相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省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後,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徵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駐青單位、省屬企業、省內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後,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安排各級各類演練活動。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應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一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並向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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