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預警處置預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法制辦:

《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預警處置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175
  • 文  號::青政辦[2013]219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8/13
一、總 則
(一)目的及依據
為妥善預警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性事件,降低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的不良影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根據《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關於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3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監發〔2010〕75號)、《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的提示和開展風險排查的函》(融資擔保函〔2012〕3號)、《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於建議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處置和建立監管責任制的函》(融資擔保函〔2013〕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由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青政辦〔2011〕10號))依法行使對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預警處置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工作。在處理突發事件時,堅持依法、快速、高效、穩妥的原則。
2.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按照屬地為主、明確責任、信息共享、維護穩定的原則開展處置工作,各部門、各機構應統一認識,顧全大局,科學決策,依法處置。
3.處置突發事件,應保守國家秘密,對於涉及到機密以上(含機密)的事項應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得泄漏。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預警處置。突發事件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甚至無法繼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機構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導致民眾集聚上訪造成區域性影響或有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事件。主要包括:
1.融資性擔保機構內部風險
(1)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將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造成重大影響;
(2)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股東之間出現明顯分歧,將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法人股東經營活動存在重大紛爭或訴訟;
(4)融資性擔保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管理層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失去控制;
(6)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被主要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或無法收回。
2.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中的潛在風險
(1)融資性擔保機構董事會可能出現較大的決策失誤;
(2)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班子可能出現較大的經營失誤;
(3)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較為嚴重的惡化;
(4)融資性擔保機構面臨倒閉風險;
(5)融資性擔保機構主營業務不清晰,或無持續性經營能力;
(6)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較大的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
(7)其他嚴重影響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的情況。
3.影響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的外部風險
(1)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將影響到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正常發展;
(2)自然災害造成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業務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
(3)事故災難,指企業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造成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
(4)其他嚴重影響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發展的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等。
4.信息發布產生的意外風險
(1)報刊、媒體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不實報導,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
(2)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信息,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
(3)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布的信息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
(4)可能或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組織指揮體系
1.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預警處置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由省金融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由青海銀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成員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辦公室下設預警信息組、現場處置組、司法協調組3個工作小組,並承擔相應的職能。
(二)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1)統一領導和指揮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預警處置工作。
(2)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3)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開展預警處置工作。
(4)研究上報新聞報導的重大事項,並執行重大的處置措施。
(5)負責處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
2.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職責
(1)預警信息組。組長由省金融辦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業務骨幹組成。工作職責:
①定期收集整理各類涉及融資性擔保機構運營信息資料,並認真分析研究,及時報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為領導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②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收集動態信息,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暢通信息渠道。
(2)現場處置組。組長由省公安廳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業務骨幹組成。工作職責:
①深入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突發事件發生現場,做好有關政策解釋、宣傳、調解、勸導和行政指導工作,及時調查收集突發事件現狀、發展形勢等第一手現場資料,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②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蔓延。
(3)司法協調組。組長由省委政法委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金融辦、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業務骨幹組成。工作職責:
①開闢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逾期貸款清欠司法裁決渠道、強制執行專門通道,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逾期貸款清欠工作。
②依法協調組織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及其股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判決等相關工作。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預防預警制度
根據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中介機構審計及其他渠道所獲信息,及時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狀況做出判斷,重要信息及時報告領導小組,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發生。
(二)預警系統建設
建立青海省信息監管平台系統,依託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監管工作流程,通過監測相關變數和指標,使用設定的警戒線和參考發生機率來判定預警事件的類別,從而為有關機構採取進一步的預防或處置措施提供技術支持。
四、突發事件等級界定
(一)界定原則
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所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應按相對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隨時間推移升級後,按升級後級別的程式處理。
(二)等級劃分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涉及轄區內一個以上地區(市、州),有可能影響全省範圍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甚至無法繼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機構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導致民眾集聚上訪造成區域性影響或有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事件。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涉及轄區內一個地區(市、州),有可能影響該地區範圍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甚至無法繼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機構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導致民眾集聚上訪造成區域性影響或有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事件。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涉及轄區內一個縣級(包括縣級市)區域,有可能影響該地區範圍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正常經營,甚至無法繼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機構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導致民眾集聚上訪造成區域性影響或有可能導致、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事件。
五、應急回響
(一)回響程式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事發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本機構預案自救,同時上報省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省領導小組迅速核實情況後,啟動本預案,按照領導小組職責開展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省人民政府。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事發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本機構預案自救,同時上報省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當地領導小組迅速核實情況後,視情況啟動應急預案開展處置,並將處置有關情況上報省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事發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本機構預案自救,同時報本地區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當地領導小組迅速核實情況後,視情況啟動應急預案開展處置,並將有關情況上報上一級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
(二)信息報告
1.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
(1)及時性:最先獲悉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發生信息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報告相關部門或機構。
(2)準確性: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規範性:報告內容要規範。
2.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件所涉及的機構名稱、時間、地點。
(2)事件的發生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社會穩定情況。
(3)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經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應對措施。
(4)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3.信息報告的一般程式
(1)發生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後,事件發生的機構應立即向當地預警處置辦公室及當地政府報告,並通報當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
(2)各地預警處置辦公室應在接到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迅速電話報告省預警處置辦公室,並於當天提交書面報告,同時進入緊急應對狀態。
(3)省預警處置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應迅速報告領導小組。
4.信息報告的時限要求
(1)發生I級突發事件,事件發生機構應在半小時內向省預警處置辦公室及事發地預警處置辦公室報告,事發地預警處置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領導小組及政府報告,省預警處置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向省領導小組及省政府報告,並上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發生Ⅱ級突發事件,事件發生機構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預警處置辦公室報告,當地預警處置辦公室應將處置情況在4小時內上報省預警處置辦公室及當地人民政府,省預警處置辦公室同時上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3)發生Ⅲ級突發事件,事件發生機構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預警處置辦公室報告,當地預警處置辦公室應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報上級預警處置辦公室及當地人民政府,並按程式上報省預警處置辦公室,省預警處置辦公室同時上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處置程式
1.各預警處置辦公室通過民眾舉報、媒體監督、部門檢查等信息採集渠道,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運營情況進行動態信息收集,及時做出綜合分析、判斷,對發現的突發性事件苗頭信息進行甄別、確認,經初步確認後,應立即決定是否啟動預警處置預案。
2.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各司其職,利用本部門的業務資源、專業技術和工作經驗,積極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採取有效措施開展處置工作。
3.現場處置組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收集突發事件的起因、現狀、發展趨勢等第一手現場信息資料,並向領導小組報告。同時,做好民眾解惑釋疑工作,防止因情緒激化形成群體性事件,把矛盾解決在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要採取措施制止可能進一步擴大危害後果的過激行為,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4.預警信息組要及時收集整理突發事件動態信息和處置情況,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5.司法協調組要迅速展開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逾期貸款清欠司法裁決、強制執行工作,依法協調並組織處理涉嫌各類金融犯罪案件。
6.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善後工作,認真分析事件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報告預警處置工作經過。
7.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可採取派出應急專案小組等特別措施開展應急工作。
(四)新聞報導
根據有關保密和新聞發布管理規定,對轄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由各級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審批決定。
六、後期處置
(一)後續工作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各應急處置工作機構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幫助融資擔保機構恢復正常營業秩序,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正面宣傳報導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宣傳導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給社會經濟帶來的不良影響。同時,應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密切關注其經營過程,嚴防突發事件出現反覆。
(二)責任追究
1.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及有關部門應對事件的原因及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根據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調查結果,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各成員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嚴肅追究其責任。
3.對事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管、高級管理人員,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評估與總結
1.各處置辦公室應對突發事件及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與總結,將書面總結逐級上報,並根據總結,修改完善處置預案。
2.各地應針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修改或完善監管措施、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並提出完善相關法規建議,領導小組可根據建議修改本預案。
(四)獎勵與表彰
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表現突出、貢獻巨大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與表彰。
七、應急保障
(一)通訊保障
1.各處理機構應確保與事件發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繫。
2.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集中掌握領導小組成員聯繫電話及電子郵件,確保信息暢通。
3.所有通訊及信息共享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文電運轉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各相關部門應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暢通,不得延誤。
(三)技術保障
1.各有關機構和部門應確保本系統的計算機設備及網路系統有足夠的軟硬體技術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2.對要害崗位的人員,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人員的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資源保障
各處置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並利用處置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培訓幹部,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幹部的監管水平。
八、附 則
(一)本預案由青海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各市、州政府可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突發事件預警處置預案,並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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