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海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是青海人民政府於200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5-00029
  • 文  號::青政[2005]82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5/3/14
1、總則
1.1編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針對我省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種類,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本省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冰雹、沙塵暴、雪災等)、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與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通常劃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m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涉及省內跨州(市、地)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州(市、地)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各類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履行政府及其部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增強憂患意識,防患於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推進應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對影響我省公共安全的事件和誘發因素的研究,引進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預案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總體計畫和程式規範,也是指導省政府各部門、全省各地區編制各類預案的依據。
(2)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種或某幾種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州(市、地)縣(區)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州(市、地)級、縣(區)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以及鄉鎮等基層政權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省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州(市、地)、縣(區)、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青海省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主要由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各單位特點制定的相關方面的應急預案。
(6)青海省大型活動應急預案。主要是針對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中易發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以上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的領導下,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省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省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部。
2.2辦事機構省政府辦公廳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總值班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省政府各有關部門是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歸口管理的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並加強橫向協作聯動。
2.4 州(市、地)縣(區)應急機構州(市、地)縣(區)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省、州(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建立各類人才庫,根據應急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州(市、地)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預測預警系統州(市、地)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
3.1.2預警級別和發布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確定預警級別,主要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m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較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要在1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
3.2.2 先期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3.2.3基本應急重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專業應急隊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外,醫療衛生部門要按規定啟動醫療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護工作,並協助做好人員疏散;事發地鄉鎮、村社、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積極協助搶險,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其他協作部門要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的安排,按本部門職能做好協助搶險和保障工作,提供應急搶險所需的各種技術服務、人員、物資、器械、設備、工具及生活必需品等,運輸部門要保證各種物資安全及時到位。
3.2.4應急回響當突發公共事件趨向擴大、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或事態難以控制時,重大級別以下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州(市、地)級人民政府率先啟動相關預案;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重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重大級別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後處置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突發公共事件對附近公眾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脅時,應及時組織轉移安置。轉移安置由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積極做好撫恤、理賠、補助或補償等工作。
3.3.2 調查和評估要對重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4、應急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隊伍保障要按照軍警民相結合、自救和互救相結合的全省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基本原則,健全各領域、各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駐軍和武警部隊、公安、預備役民兵是全省應急救援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要建立專業化的應急救援隊伍,並以此骨幹隊伍為主體,逐步整合現有各類專業救援力量,形成一隊多用和一專多能的專業隊伍。根據各種緊急事件的性質和特點,為便於緊急事件發生後迅速而有組織地開展自救互救,日常要以各行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技術骨幹和青壯年職工、青壯年農牧民為主,招募多種行業急救隊伍,對其開展培訓和演練,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社會救援力量的作用。
4.2 經費保障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眾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要建立健全省內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各級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市場秩序保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持工商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緊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為。
4.5 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證災區民眾吃、穿、住、用、醫等方面的需要。
4.6 醫療衛生保障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情況和事發地州(市、地) 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運輸保障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以搶險第一的原則加強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8 治安保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9 通信保障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設備保障要做好救援和搶險設備的配備和保養,建立各種救援搶險設備的資料庫,保證在應急處置中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設施保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2 社會動員保障要明確實施社會動員的具體條件、範圍、程式、時間、提供救助的內容、方式和相關保障制度等,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法律救助要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4.13 人員防護保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王作,確保人員安全。
5、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責任與獎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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