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為增強對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應急反應能力,有效實施災害救助,迅速控制災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救災工作方針和民政部編制的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凡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實行統一指揮。依據本預案對自然災害等級的劃分,發生大災、特大災時,由省政府統一指揮開展緊急搶險和救災工作;發生中等以下自然災害,由發生災害所在地的州 (地、市)縣政府統一指揮開展應急搶險和救災工作,省災害管理部門給予支持和指導。在實施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搶險和救災工作中,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救災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是救災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
(二)適用範圍
凡在我省區域內發生的地震、洪災、旱災、風災、雪災、山體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大災、特大災的,均適用於本預案。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一)應急組織機構
1、決策機構
省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是全省抗災救災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決策機構由以下人員及單位組成: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副省長、省軍區副司令員任副組長,省發改委、省經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衛生廳、省廣播電視局、省教育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林業局、省糧食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監管辦、省電力公司、青藏鐵路公司、省供銷合作聯社、省外事辦公室、武警青海總隊、公安廳消防總隊等單位的主要領導任成員。
2、應急指揮機構
當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省政府臨時設立省救災應急指揮部。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總指揮,由歸口管理災害的副省長和省軍區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省應急指揮部成員由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應急指揮部在省民政廳設辦公室,由省民政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州 (地、市)、縣政府設立救災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搶險救災工作。
3、救援機構
應急指揮部下設救援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組:
預測評估組由氣象、地震、民政、農牧、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組成。
人員搶救組由衛生、紅十字會、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成。
搶險轉移安置組由民政、省軍區、武警青海總隊、公安、公安消防總隊、交通等部門組成。
工程搶險組由水利、電力、建設等部門組成。
生活保障組由民政、財政、糧食、供銷等部門組成。
交通恢復組由交通、公安、鐵路、民航等部門組成。
宣傳報導組由廣播電視、青海日報等新聞單位組成。通訊保障組由通信、移動等部門組成。
恢復重建組由民政、發改委、經委、農牧、水利、教育、交通、建設、電力等部門組成。
各工作組首列單位為牽頭單位。
4、現場指揮機構省、州 (地、市)、縣三級政府共同組成統一的現場指揮機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受災地州 (地、市)、縣政府一把手和軍分區首長為副總指揮,成員由省、受災地州 (地、市)、縣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二)主要職責
1、決策機構:根據災情信息和災情的發展趨勢,研究確定是否啟動預案;研究解決有關救災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對救災應急的全過程實施指揮、決策。
2、救災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搶險、救援、轉移、安置、重建及其它需要緊急處置事項的指揮和部署;督促檢查救災應急工作中的人、財、物落實情況;檢查下一級救災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的救災工作;派出人員趕赴受災一線參與現場指揮和進行督導工作。
救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向救援機構的各工作組傳達應急指揮部工作指令並監督落實;收集各工作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負責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及時收集、評估災情,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協調救災工作過程中的職能交叉問題。
3、救援機構:預測評估組負責災情、險情的監測、預測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及時發布災情、險情預警;負責災害損失的評估。
人員搶救組負責現場受傷人員的緊急搶救治療。
搶險轉移安置組負責搶險、轉移安置災民和搶救重要財產。
工程搶險組負責水、電、路、燃氣及其它受損設施的搶險工作。
生活保障組負責為災民提供吃、穿、住、醫等物資保障。
交通恢復組負責搶修被毀的公路、鐵路、航道。通訊保障組負責保障災區通訊暢通。
宣傳報導組負責對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恢復重建組負責災區恢復生產、生活,修繕因災倒塌和損壞的民眾住房、學校校舍;恢復被損的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
4、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緊急搶險、人員、物資轉移安置工作;負責現場救災的組織指揮、物資調運、排除險情、社會治安等工作;負責現場其他重大問題的處理工作。
5、部門主要職責:省民政廳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實、報告災情;申請、管理和參與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轉移安置災民;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承擔省抗災辦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廳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水情、旱情、汛情的監測和上報工作;制定防汛抗旱搶險應急預案;負責抗洪搶險和抗旱調水;對主要河流、水庫實施調度;負責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工作。
省經委協調鐵路、郵電、電力、商業、物資、醫藥等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
省發改委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省財政廳負責救災應急資金的籌集、撥付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省交通廳負責修復中斷的道路,負責轉移災民及財產所需車輛的徵集和調配,保證救災物資的緊急運輸和公路暢通。
省建設廳負責災區重建的規劃工作;組織勘察設計力量開展房屋及工程設施抗震鑑定和恢復重建的勘察設計工作;負責災後恢復重建工程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防災預案,建立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省農牧廳負責農牧業災害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防禦工作;指導災後農牧業生產自救,做好災區種苗供應和動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對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災後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負責各種傳染性疾病防治及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轉移受災學校的人員、財產,做好災後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工作,及時發布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開展重大災害性天氣、氣象災情的調查評估和對發生災害的氣象成因鑑定。省林業局負責森林災害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防禦工作;負責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調撥、供應等組織協調工作,保證災區糧、油供應。
省地震局承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在地震現場開展強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及時提供震情發展趨勢;負責地震現場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參與震後重建工作中的抗震設計方案審定,制定災區各類重建房屋的抗震設防標準。
省電力公司負責搶修因災損毀的電力設施;保證災區電力供應並負責災後電力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搶險通訊的保障工作和災後通訊設施的搶修工作。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緊急救助所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負責國內外捐助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檢驗工作。
青藏鐵路公司負責省境內救災物資的運輸調度工作。
民航青海監管辦負責重大、特殊緊急航空運輸 (通用)救災物資的協調工作。
省外事辦公室負責國際及港澳捐贈活動的協調、聯絡工作。
省供銷合作聯社負責省級相關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並按照調撥指令做好調撥和供應工作。
省軍區負責協調、調集駐青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營救民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武警青海總隊幫助災區搶險救援、轉移災民、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三)組織體系救災應急描述
當自然災害發生後,從報警開始,到應急活動結束,按本預案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的規定,以自然災害應急回響全過程為主幹線,形成聯動機制,協調有序地開展緊急救援工作(組織指揮體系救災應急流程圖見附屬檔案2)。
三、災害預警和災情報告
(一)災害預警。氣象、地震、水利、國土資源、農牧、林業等部門為災害預報部門,負責對全省年度內可能發生的各種災害進行科學預測,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分析災害可能對特定區域內民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威脅或損失程度,及時發出預警。地震災害由相關預警部門按規定通過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發布臨震應急預警;水旱災害由相關預警部門通過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搶險預警;地質災害由省國土資源廳和氣象局聯合發布應急預警,氣象災害由氣象局發布應急預警;農作物及森林災害分別由省農牧廳和省林業局通過相應的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預警發出後,當地政府和省災害管理部門對險段、險情要加強領導,嚴密監控,明確責任,落實防範措施,並按程式執行日報告制度。
(二)重大自然災害的報告時限和程式。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的縣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初步災情,並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情況特殊的,可越級報告;州 (地、市)人民政府接到重大自然災害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災害管理部門報告;省級災害管理部門接到重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後要在30分鐘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並在12小時內趕赴現場。
(三)災情報告的內容。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災害損失情況、採取的措施以及災民生活方面需要緊急救援的事項等。
四、應急回響
(一)災害等級的劃分。自然災害按一次性災害過程和有關專業災害預案等級劃分指標規定值,劃分為特大災、大災、中災和輕災四個等級。
1、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8萬公頃以上;
(2)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3)死亡50人以上;
(4)牧區牲畜死亡10萬頭 (只)以上;
(5)7級和7級以上造成嚴重後果的地震;省會城市為6級以上地震;
(6)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15億元以上。
2、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大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5—8萬公頃;
(2)倒塌房屋5000—10000間;
(3)死亡20—50人;
(4)牧區牲畜死亡5—10萬頭 (只);
(5)6級以上 7 級以下造成嚴重後果的地震;省會城市為5級以上6級以下地震;
(6)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1—15億元。
3、一次性災害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中災:
(1)農作物絕收面積15—5萬公頃;
(2)倒塌房屋2000—5000間;
(3)死亡10—20人;
(4)牧區牲畜死亡1—5萬頭 (只);
(5)5級以上 6 級以下造成嚴重後果的地震;
(6)一次性災害過程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1億元。
4、未達到中災劃分標準的均為輕災。
(二)預案啟動的條件和方式。預案啟動的條件,凡遇特大災、大災,省政府抗災救災應急預案啟動,受災地的州 (地、市)、縣 (市、區)政府預案同時啟動。遇中災按照 “分級負責” 的原則,由受災地的州 (地、市)、縣 (市、區)政府啟動本級預案。
預案啟動的方式。省級預案由省決策機構根據預警預報,召開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會議,經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發布啟動命令。州 (地、市)、縣 (市、區) 預案由同級救災應急指揮部發布啟動令。
(三)信息報送和處理。對於來自民眾和社會其它方面的信息,當地縣、鄉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視,立即進行現場核查。一經核實立即以明傳電報、傳真的形式向上一級政府和災害管理部門報告初步災情,情況特殊的可越級上報;上級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後立即作出反應,及時對上報的災情信息、報告提出明確意見,並以傳真等捷徑向下反饋領導批示、工作意見和要求。
(四)通訊聯絡。明確省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聯繫方式 (見附屬檔案3),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五)指揮和控制。災害發生後,指揮機構應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在指揮部內部設立信息分析、專家諮詢、損失評估等工作小組,明確各工作組任務,對災情控制形成信息傳遞、事項報告、請示、督導、傳達決策、現場指揮 (以屬地化為主)為主的工作體系鏈,全方位開展工作。
(六)緊急處置。當需要特大災、大災現場緊急搶險救援時,省政府救災應急指揮部將部署調派省救援機構的搶險、搶救等工作組趕赴現場(需駐青部隊參加搶險救援按有關規定先行與部隊溝通),搶險用各種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等由各工作組對口的部門負責準備,各工作組間的銜接配合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受災地緊急搶險救援隊伍由當地幹部、民眾、駐軍、武警、公安消防部隊、民兵及社會團體的人員組成,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遣。中等以下災害的緊急處置由受災地的州、縣政府按此程式組織開展工作。
(七)轉移安置。當突發性災害對民眾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時,必須進行轉移安置。轉移安置由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實施。轉移安置的程式:發出緊急通知,明確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地點等。安置方式可採取投親靠友、借住公房、搭建臨時避難住所、安排救災帳篷等。轉移安置通知發出後,有關部門要全力做好動員、轉移等相關工作,妥善解決轉移安置災民的清潔飲用水、衛生食品及衣物,加強轉移安置地和災區的社會治安管理,防止災區次生災害,如火災、疫病等的發生。要對轉移安置災民進行詳細登記,對災害造成的傷殘人員進行慰問安撫,對在轉移安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報告。
(八)社會力量的動員和參與。開展緊急搶險救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根據災區緊急救援的需要,可採取緊急徵用、臨時採購、政府調撥等辦法解決;通過政府發布公告、新聞媒體倡導等方式發動社會力量向災區捐款捐物;通過動用社會志願者隊伍,補充救援力量,盡力滿足救災現場人力、物力資源的需求。
(九)新聞報導。在自然災害的救災過程中,要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架起災區與社會公眾溝通的橋樑,及時對災區一線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和設立專職新聞發布人等形式向外界通報情況,新聞發布會由災害歸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發布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發布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災害等級、人員財產損失、現場救災、工作進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等;召開新聞發布會應事先向當地政府匯報,發布程式及範圍要向當地宣傳部門請示並接受審查。
(十)應急結束。當災情趨於穩定,緊急救援工作結束並轉入正常工作時,由省抗災救災領導小組 (決策機構)適時發出應急工作結束的命令。
五、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通
信轉輸部門,災前要加強對災害管理部門救災網路專線建設的指導;在緊急搶險救援期間要對重點單位、重點線路進行專門的檢修維護,確保信息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各類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的單位和人員是:各級政府、駐軍部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性團體、民兵、社會志願者及其他公眾人員。
2、交通運輸保障。各災害管理部門要常備緊急搶險救援用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由交通部門臨時從企業、社會上徵用交通運輸工具 (包括交通運輸工具擁有者的營運人員),一經徵用,均由現場指揮部統一調遣,發生的費用及人員報酬由當地政府承擔。
3、醫療保障。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做好應急用藥品、器械的日常儲備,嚴把儲備藥品的質量關;組建專門應急救援醫療隊,為災民和搶險救災人員提供醫療救治並做好災區的防疫工作。
4、治安保障。採取有效措施,對災區實施特別管制,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救災現場及各救災應急場所的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
5、物資保障。救災應急物資包括搶險物資和救助物資。搶險物資主要包括搶修水利、道路、電力、通訊設施等應急搶險所需的物資和搶救傷員所需的藥品。救助物資包括糧食、方便食品、帳篷、衣被、飲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的物資。救援物資由水利、交通、衛生、電力、通訊、建設、經委等部門籌集和儲備。救助物資由民政、糧食等部門籌集和儲備。
各級政府要加強救助物資中心的建設,設立本級救助物資倉庫,儲備必要的救助物資。縣級政府應儲備 5 萬—10 萬元救助物資;州 (地、市)級儲備50萬—100萬元救助物資;省級儲備500萬—1000萬元救助物資。
6、資金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是爭取中央財政補助一部分、地方財政列支一部分、境外援助和社會捐贈一部分、民眾自籌解決一部分。通過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和效果的監督檢查,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把有限的資金用於自然災害的救助、防災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儲備上,保證關鍵環節、重點部位救災資金落實到位。
7、社會參與保障。救災工作是一項全社會參與的工作,需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資源,各級政府在處置突發性自然災害過程中可根據預案的相關規定,層層實行社會力量緊急動員和調遣,確保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資源來支撐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技術保障
省直災害管理和專業部門要成立本領域的專家組,依託自身業務的優勢和專長,針對我省易發災害,選取科研課題進行開發與研究,建立災情檔案和資料庫,為評估災情、開展救災提供信息、技術支持。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加強公眾信息交流。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宣傳單、宣傳欄、通訊等各種形式和手段,廣泛向社會傳遞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信息,宣傳發生災害的報警渠道和報警電話,宣傳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和緊急情況下的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增強廣大民眾防災抗災意識和參與救災的自覺性,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
2、培訓。對緊急救援物資的管理人員和緊急救援應急隊伍,採取集中授課的辦法,加強對緊急救助知識、救災專用器械的管理、使用等相關科目的專門培訓。
3、演習。在重點地區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預案情景模擬演練,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六、後期處理
(一)善後處理。災情趨於平穩,緊急救援結束後,受災地政府要儘快制訂災後恢復生產、重建工作方案,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災民返遷;妥善解決災民在生產、生活、就醫、就學方面的困難;加強政府引導,統籌規劃,落實扶持政策,帶領民眾重建家園。
(二)社會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著力解決災民口糧問題。除通過互助互濟、以工代賑、勞務輸出、外出務工等形式增加民眾收入、解決災民口糧外,對重災地區要採取重點扶持的辦法,在資金、糧食的分配上給予傾斜。對缺少衣被的災民要通過社會捐贈和救濟等多種渠道予以妥善解決。
民政、財政、建設部門要把修復和重建災民住房作為災後救濟工作的重點,搞好整體規劃,統一組織實施。修復和重建災民住房要採取災民自籌、社會互濟、政府補貼和對口支援等辦法解決。
衛生部門要加強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護人員深入災區,宣傳防疫防病知識,淨化水源,搞好環境衛生,保證重點藥品供應,為災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避免大災過後大的疫情發生。
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修復被損校舍,補充教學設施,恢復正常教學。對災區學校的學生免收學雜費,保證有課本和必要的學習用品,不因受災而失學。
農牧部門要組織好災民生產自救工作,幫助災區恢復生產,發展多種經營,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財政、工商、物價、國稅、地稅等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制定優先辦證、減免稅費、調控價格等政策措施,保護和扶持災區恢復和發展生產。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要加大對災區建設和災民生活所需信貸資金的投入力度。
七、附則
(一)自然災害等級定義
1、特大災:一次性自然災害達到本預案災害等級劃分特大災標準內任何一項損失後果指標的,稱為特大災。
2、大災:一次性自然災害達到本預案災害等級劃分大災標準內任何一項損失後果指標的,稱為大災。
(二)預案管理和更新
各類應急預案的制定實行分級負責管理制,即各級政府負責本級綜合性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省級各防災指揮部負責專業性災害預案的制定和管理;災害管理部門負責部門預案的制定和管理。預案制定後,須經過嚴格的專家評審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出台。各級預案在實施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對發現的問題由預案管理部門及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對在緊急搶險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以大會表彰等形式給予精神或輔以適當的物質獎勵。對在實施緊急搶險救援和救災工作中致殘、獻出生命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評殘或追認烈士。對在監測、預測工作中及時主動,避免或減少人員及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2、責任追究。對在監測預警、防範控制、災情調查、緊急搶險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根據黨紀政紀條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緊急搶險救援中,不服從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調遣、不予配合的,追究其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依法處理;對有意隱瞞災情、緩報、謊報災情,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危害和後果的,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視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制定與解釋
1、本預案在實施過程中依據工作實際需要,由省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進行修改、補充。
2、本預案由省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青海省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指揮部成員名單 (略)
2、組 織 指 揮 體 系 救 災 應 急 流 程 圖(圖1、圖2)(略)
3、青海省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聯繫電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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