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各項撲火準備和制定科學的撲救措施,規範組織指揮程式和緊急事務處理辦法,確保撲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55
- 文 號::青政辦[2012]313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2/3
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各項撲火準備和制定科學的撲救措施,規範組織指揮程式和緊急事務處理辦法,確保撲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同時指導全省各級森林草原防火部門制定本轄區的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2.協調配合,快速反應。各相關部門要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預案實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為本,安全防範。堅持以保護火災發生地居民生命安全為最基本的工作原則,切實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林區公共設施的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4.平戰結合,警鐘長鳴。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做到常備不懈,建立應對森林火災事件的有效機制。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局關於森林火災新聞報導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家林業局處置特大森林火災事故預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檔案、規定製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森林火災的撲救指揮工作,原則上以當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為主。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需要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參與指揮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四)火情報告
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後,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式,逐級上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災報告後,經核實,按規定程式上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五)預案啟動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繼續蔓延危險時,經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啟動本預案。
1.火場跨越省、州(地)界的且受害面積在50公頃以上喬木林或100公頃以上灌木林的森林火災;
2.森林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3.正在燃燒且受害面積在100公頃以上的喬木林或150公頃以上的灌木林的森林火災;
4.連續燃燒24小時且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5.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及村莊、居民點的森林火災;
6.造成10人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7.其它需要省上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組成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林業廳廳長、省農牧廳廳長任副指揮長,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廣電局、省旅遊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省軍區司令部、武警青海省總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下設森林防火辦公室和草原防火辦公室。森林防火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草原防火辦公室設在省農牧廳。
(二)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1.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
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全省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等進行統一調度,協助地方政府儘快撲滅火災,必要時,直接指揮森林火災現場的撲火救災工作;統一協調駐青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撲火救災。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
負責承辦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負責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動態,森林防火信息工作;指導州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執行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指導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加強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調度工作;負責儲備、管理、調配防火物資工作;承辦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林業廳:歸口組織、管理、指導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農牧廳:當林草結合部地區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農牧廳應積極共同做好火災撲救工作,保證居民人身、居民點和牲畜安全。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省森林防火規劃制定,協調安排應對森林火災的基本建設項目,並監督執行。
省教育廳: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校的教育教學之中,協同有關部門作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國小校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省公安廳:調派警力維護重、特大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撲火搶險期間,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指揮當地公安機關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督促、指導打擊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由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指導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配合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指導全省森林消防隊伍的技術訓練,調派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城鎮、農牧民聚居點或者引發石油等危險品火災時,由公安消防總隊啟動城市消防應急預案,與森林撲火救災聯動。
省監察廳:負責依法加強對本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督促同級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森林火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制度辦法,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省民政廳: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造成大量災民需要緊急轉移時,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開放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災民,並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指導開展受災民眾救助工作;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職責許可權承辦追認烈士的申報、審批和傷殘等級評定等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森林防火形勢和有關財政政策,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的監督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受災房屋評估鑑定和災後房屋重建技術指導。
省交通廳:落實有關森林防火專用車輛的優惠政策,對按規定辦理了減免手續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輛,減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在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救火災運輸暢通。
省衛生廳: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燒毀居民點並造成人員傷亡,組成醫療組並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急救藥品的準備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
省氣象局: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同時做好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高火險警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及火災現場的火點監測工作。
省廣播電視局:組織、指導電台、電視台進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宣傳報導;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災預警預報、林火行為預測預報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宣傳。
省旅遊局:協調、指導被授予國家級及省級風景區(點)的森林防火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或景區(點)範圍內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加強林區公共通信設施建設;按照應急通信的規定,組織協調省內各電信運營公司,對撲火前線指揮部所需通信聯絡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宣傳。
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調配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頻率,配合森林撲火現場指揮部建立火場應急無線通訊系統;協調排除防火無線電通訊干擾,保障森林火災撲救指揮現場的無線電暢通。
省軍區司令部:根據森林防火、撲火需要,組織民兵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進行森林防火撲火技術訓練;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協調駐青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武警青海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森林火災的搶險救災工作;配合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維護火場的治安秩序。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負責督查制。主要責任是:督促、檢查責任區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項工作部署;協助責任區人民政府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及時整改火險隱患;當責任區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成員單位領導及時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指導撲救。
(三)火場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火場救災需要,組成綜合調度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導組和專家諮詢組等工作部門。
(1)綜合調度組職責
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公安廳、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監察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聯合組成綜合調度組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度,與撲火前線指揮部建立和保持聯繫,掌握火情動態、撲火方案、火場天氣情況、撲火兵力部署等情況,起草上報有關森林火災的各類情況報告,及時傳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和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精神;根據撲火需要和撲火前線指揮部請求,聯繫、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兵力等;負責匯總撲火工作情況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檔案資料歸檔。
(2)後勤保障組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廳等部門聯合組成後勤保障組。協調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將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和救援物資快速運輸到火災現場,協調維持災區社會治安秩序,協調組織力量開展火案偵破和傷員救助及災後安置工作等。
(3)宣傳報導組職責
省林業廳、省廣播電視局、省教育廳、省旅遊局等部門組成宣傳報導組,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火救災情況進行宣傳報導,協調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具體事宜。負責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新聞發布等工作。
(4)專家諮詢組職責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召集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根據撲火進展情況、火場地形和森林資源情況、火場氣象趨勢等,對火場態勢及火情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分析、判斷,就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等為撲火前線指揮部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省林業廳赴火場工作組職責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省林業廳根據撲火需要,適時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一線開展工作。
1.組成
組長:省林業廳廳長或副廳長
成員:省林業廳辦公室、資源處、防火辦、宣傳辦、林業規劃設計院等部門有關人員。
2.職責任務全面掌握火場動態,協助和指導地方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匯報火場有關情況,檢查監督州(地、市)、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對中央領導、省人民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撲火救災指示精神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地方政府撲火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州(地、市)、縣撲火指揮機構及職責
1.組成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撲救森林火災前線指揮部工作規範》和《森林火災處置預案》,在撲火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靠前指揮,掌握火情,分析火勢,制定和實施撲救方案。
2.職責任務
全面掌握火災現場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會情況;全面掌握火場動態情況,分析火場發展趨勢;全面掌握撲火人員、裝備、給養數量及行動情況,安排撲火任務和工作計畫;直接調度指揮現場撲火人員實施撲救方案;組織協調火場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火災現場的宣傳教育及新聞報導工作;負責火案查處、火災調查及撲滅火場的驗收;負責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和工作總結。
三、預警監測機制
(一)預防重點
我省的森林防火重點區域包括祁連山林區、柴達木林區、大通河林區、湟水林區、黃河下段林區、隆務河林區、黃河上段林區、瑪可河林區、玉樹林區等天然林林區及林區外小片天然喬木林和灌木林。
(二)森林火災動態監測
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火監測系統進行林火動態監測。
(三)火災預測預報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根據撲火工作的需要,由氣象部門提供天氣實況、天氣預報、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高火險警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監測,及時提供短時臨近預報產品,及時為撲火指揮機構提供撲火決策輔助信息。
(四)人工增雨(雪)
省氣象局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增雨(雪)方案,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四、火災撲救
(一)分級回響
1.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回響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後,當地縣級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必須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要現場指揮。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將重點火場的綜合情況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及時上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回響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災報告後,立即了解起火地點、時間、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撲救組織等情況並上報指揮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啟動預案後,組織指揮部各小組人員立即上崗到位,省林業廳赴火場工作組人員立即出發趕赴撲火前線指揮部。省林業廳其他相關部門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按照規定的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二)撲火指揮
1.統一指揮。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由火災發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撲火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逐級指揮。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3.分區指揮。火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劃分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分區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本片、段的組織指揮。
(三)撲火原則
1.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2.在撲火戰略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3.在撲火戰術上,尊重自然規律,“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社會力量為輔的原則。
5.在落實責任制上,分段包乾、明確責任,建立撲火和清理、看守火場責任制。
(四)信息報送和處理
1.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每日定時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上報火場綜合情況。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綜合火場情況,及時匯總上報火情通報,由省林業廳廳長或主管副廳長審簽後,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抄送有關部門。
(五)應急通信
在充分使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當地電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採用衛星通信、短波、超短波通信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和行動電話通信,確保各撲火隊與撲火前線指揮部、總指揮部通信暢通,確保總指揮部與省林業廳通信暢通。
(六)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始終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七)居民點及民眾安全防護
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撲火前線指揮部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有效阻火措施,確保居民點安全。同時,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八)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當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或由省衛生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救護。
(九)撲火力量的組織與動員
1.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隊、林區職工和機關幹部、公安、武警部隊、消防部隊、當地駐軍、預備役部隊、民兵及當地民眾等撲火力量為主。
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由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審批實施跨區增援計畫。
2.撲火梯隊的組成。本著以森林消防隊為主,專群結合、軍警民聯動的原則,分三個梯隊做好撲火準備:
第一梯隊為本地森林消防隊及林區幹部、民眾。由縣級指揮部調動轄區森林消防隊以及林區幹部、民眾組織撲救。必要時,州(地、市)指揮部可調集轄區內其他森林消防隊進行支援。
第二梯隊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由州(地、市)指揮部商請當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進行支援。需跨州(地、市)支援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商請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就近調動。必要時向國家求援,調派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給予救援。
第三梯隊為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民兵。根據撲火需要,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有關規定,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商請省軍區就近協調駐軍支援。
(十)火案查處
省森林公安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未設森林公安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十一)新聞報導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報導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局關於森林火災新聞報導有關規定》和《森林防火條例》、《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應急辦法》要求進行,做到統一組織、把握時機、真實準確、注重實效。
1.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新聞稿件(包括電視新聞),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宣傳報導組研究提出意見,報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簽發後,由相關新聞單位發稿。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審定後發布。
2.重、特大森林火災對外報導,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確定,未經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向境外發布訊息。
3.有關新聞媒體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報導,需徵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批准。記者在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火災撲救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宣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稿件送審制度,經過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對外發布。
(十二)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適時宣布解除應急期的工作,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後期處置
(一)火災評估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原因、地點、火災肇事者、撲火物資消耗、因災受害森林面積、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二)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保證災民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三)撲火費用支付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後支付。
(四)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省政府、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六、綜合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使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二)後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三)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州(地、市)、縣兩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在重點林區設立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州(地、市)、縣兩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分別儲備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滅火機具及一定數量的手持對講機、衛星電話等。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先動用當地森林消防物資儲備,不足時,上一級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下一級指揮部的森林消防物資儲備。
(四)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撲火救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解決。
(五)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會商林業、氣象等有關專家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六)培訓演練
1.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民眾避火安全常識。同時,為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教育,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2.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和演練。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應適時修訂預案,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參照《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申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參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三)本預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制訂,具體條款內容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職責任務全面掌握火場動態,協助和指導地方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匯報火場有關情況,檢查監督州(地、市)、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對中央領導、省人民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撲火救災指示精神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地方政府撲火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州(地、市)、縣撲火指揮機構及職責
1.組成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撲救森林火災前線指揮部工作規範》和《森林火災處置預案》,在撲火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靠前指揮,掌握火情,分析火勢,制定和實施撲救方案。
2.職責任務
全面掌握火災現場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會情況;全面掌握火場動態情況,分析火場發展趨勢;全面掌握撲火人員、裝備、給養數量及行動情況,安排撲火任務和工作計畫;直接調度指揮現場撲火人員實施撲救方案;組織協調火場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火災現場的宣傳教育及新聞報導工作;負責火案查處、火災調查及撲滅火場的驗收;負責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和工作總結。
三、預警監測機制
(一)預防重點
我省的森林防火重點區域包括祁連山林區、柴達木林區、大通河林區、湟水林區、黃河下段林區、隆務河林區、黃河上段林區、瑪可河林區、玉樹林區等天然林林區及林區外小片天然喬木林和灌木林。
(二)森林火災動態監測
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火監測系統進行林火動態監測。
(三)火災預測預報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根據撲火工作的需要,由氣象部門提供天氣實況、天氣預報、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高火險警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監測,及時提供短時臨近預報產品,及時為撲火指揮機構提供撲火決策輔助信息。
(四)人工增雨(雪)
省氣象局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增雨(雪)方案,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四、火災撲救
(一)分級回響
1.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回響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後,當地縣級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必須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要現場指揮。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將重點火場的綜合情況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及時上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回響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災報告後,立即了解起火地點、時間、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撲救組織等情況並上報指揮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啟動預案後,組織指揮部各小組人員立即上崗到位,省林業廳赴火場工作組人員立即出發趕赴撲火前線指揮部。省林業廳其他相關部門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按照規定的職責任務開展工作。
(二)撲火指揮
1.統一指揮。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撲救森林火災由火災發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撲火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逐級指揮。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3.分區指揮。火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劃分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分區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本片、段的組織指揮。
(三)撲火原則
1.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2.在撲火戰略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3.在撲火戰術上,尊重自然規律,“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分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社會力量為輔的原則。
5.在落實責任制上,分段包乾、明確責任,建立撲火和清理、看守火場責任制。
(四)信息報送和處理
1.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每日定時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上報火場綜合情況。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綜合火場情況,及時匯總上報火情通報,由省林業廳廳長或主管副廳長審簽後,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抄送有關部門。
(五)應急通信
在充分使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當地電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採用衛星通信、短波、超短波通信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和行動電話通信,確保各撲火隊與撲火前線指揮部、總指揮部通信暢通,確保總指揮部與省林業廳通信暢通。
(六)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始終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七)居民點及民眾安全防護
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撲火前線指揮部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有效阻火措施,確保居民點安全。同時,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八)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當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或由省衛生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救護。
(九)撲火力量的組織與動員
1.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隊、林區職工和機關幹部、公安、武警部隊、消防部隊、當地駐軍、預備役部隊、民兵及當地民眾等撲火力量為主。
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由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審批實施跨區增援計畫。
2.撲火梯隊的組成。本著以森林消防隊為主,專群結合、軍警民聯動的原則,分三個梯隊做好撲火準備:
第一梯隊為本地森林消防隊及林區幹部、民眾。由縣級指揮部調動轄區森林消防隊以及林區幹部、民眾組織撲救。必要時,州(地、市)指揮部可調集轄區內其他森林消防隊進行支援。
第二梯隊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由州(地、市)指揮部商請當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進行支援。需跨州(地、市)支援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商請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就近調動。必要時向國家求援,調派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給予救援。
第三梯隊為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民兵。根據撲火需要,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有關規定,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商請省軍區就近協調駐軍支援。
(十)火案查處
省森林公安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未設森林公安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十一)新聞報導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報導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局關於森林火災新聞報導有關規定》和《森林防火條例》、《青海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應急辦法》要求進行,做到統一組織、把握時機、真實準確、注重實效。
1.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新聞稿件(包括電視新聞),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宣傳報導組研究提出意見,報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簽發後,由相關新聞單位發稿。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審定後發布。
2.重、特大森林火災對外報導,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確定,未經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向境外發布訊息。
3.有關新聞媒體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報導,需徵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和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批准。記者在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火災撲救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宣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稿件送審制度,經過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對外發布。
(十二)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適時宣布解除應急期的工作,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後期處置
(一)火災評估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原因、地點、火災肇事者、撲火物資消耗、因災受害森林面積、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二)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保證災民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三)撲火費用支付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後支付。
(四)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省政府、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六、綜合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使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二)後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三)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州(地、市)、縣兩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在重點林區設立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州(地、市)、縣兩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分別儲備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滅火機具及一定數量的手持對講機、衛星電話等。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先動用當地森林消防物資儲備,不足時,上一級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下一級指揮部的森林消防物資儲備。
(四)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撲火救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解決。
(五)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會商林業、氣象等有關專家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六)培訓演練
1.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民眾避火安全常識。同時,為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教育,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2.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和演練。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應適時修訂預案,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參照《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申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參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三)本預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制訂,具體條款內容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