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及各部門政務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政府及各部門政務公開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貫徹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 〔2005〕12號),落實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推行政務公開應當以保障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利、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是常態、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省政府辦公廳及省政府各部門辦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推行政務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本機關政務公開活動安排,主動發布政務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三)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政務信息;
(四)協調、檢查、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做好政務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五)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務公開指南、政務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六)有關檔案規定或本機關確定的其它工作職責。
三、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及政府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務公開評議制、責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務公開工作程式制度。
四、政務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依法公開,明確本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制定政務公開詳細目錄;
(二)落實責任,明確政務公開的目標、任務,確定政務公開的機構、人員,制定政務公開工作指南;
(三)提高效率,規定不同政務內容的公開時限,及時公開和更新政務信息;
(四)熱情服務,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內容,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申請人要求的方式答覆,或以申請人便於接受的方式答覆,對不予公開的政務內容,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救濟的途徑;
(五)保障救濟,政務公開工作機構不主動公開政務或拒絕申請人申請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可以投訴、申訴。
五、省政府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主要政務內容:
(一)省政府領導、省政府組成人員情況;
(二)省政府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三)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部分專題會議情況;
(四)省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五)財政預算決算、重大建設項目、土地徵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表彰獎勵決定、制定各種規劃等政府行為、政務活動和重要檔案;
(六)影響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大疫情、災情及其它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處理情況;
(七)省政府重要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其它涉及公眾利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決策、決定草案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務信息。
六、省政府各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主要政務內容是:
(一)部門職責、機構設定、辦事程式等基本情況;
(二)主體資格確定、市場準入、產品檢驗、特定行為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環境質量狀況、食品藥品監督檢查結果、優撫表彰、公務員招錄等;
(四)救災款物發放、財政資金使用及審計、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公用事業價格確定、扶貧資金使用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檔案規定應公開的其它政務信息。
七、省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務內容,可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一)《青海政報》;
(二)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
(三)邀請記者旁聽有關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專訪;
(四)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五)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等會議;
(六)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或其它設施;
(七)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設立服務中心;
(八)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八、省政府及其部門依申請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務內容和程式:
(一)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只涉及申請人本人或部分人和事的事項,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公開;
(二)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申請公開省政府或政府部門政務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或本人親自到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或省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三)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請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本人親自提出申請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四)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或省政府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並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給予書面答覆或提供服務;
(五)為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的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查閱,也可應申請人要求提供列印、複製、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服務。
九、省政府及其部門的新聞發言人代表本機關向新聞媒體發布政務信息,可以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座談會或安排專訪等形式進行。省政府及其部門舉行新聞發布活動,應依照 《青海省政府新聞發布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
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政務公開期限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開;
(二)省政府及其部門一般應當每季度舉行一次新聞發布會。突發性公共事件或臨時性重要工作要按照依法、及時的要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
(三)應當在政府決策前向社會公開的政務內容,應根據政務工作性質和要求,在決策前向社會公開,最遲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四)依申請的政務公開事項,能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在2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五)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務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省政府及其部門主動公開政務信息,不收取任何費用;根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申請向其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費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或省政府部門不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投訴,監察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或省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三、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提供或隱瞞應公開政務信息的;
(三)不編制或不提供政務公開工作指南、政府信息目錄的。
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機關適用的實施辦法。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