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公開信息送交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公開信息送交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了規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程式,確保政府公開信息及時、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閱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閱中心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而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公開信息送交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青政辦〔2008〕99號
青政辦〔2008〕99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政府公開信息送交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政府公開信息送交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程式,確保政府公開信息及時、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閱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閱中心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單位按照《條例》的要求,及時、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送交內容指政府公開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單位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送交單位)。
第四條 政府信息查閱中心設在省檔案館、省圖書館和西寧市政務公開服務大廳。
第五條 政府信息查閱中心要制定查閱管理辦法,認真保管好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信息,並參照《檔案法》保管檔案的期限保管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信息查閱中心在收到行政機關送來的信息時,要及時將其提供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新製作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信息查閱中心送交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屬於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由該檔案的主辦單位負責送交。
第七條 各送交單位對送交的政府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及時將修改或廢止的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閱中心。
第八條 嚴格政府公開信息的交接手續,在雙方交接過程中,應填寫政府公開信息交接單,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第九條 政府信息查閱中心應定期向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情況和政府信息的查閱利用情況。
第十條 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閱服務工作納入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內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定期對送交單位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閱場所提供查閱服務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及時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部門、單位,由同級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的解釋權歸該信息的製作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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