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7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33
  • 文  號::青政辦[2012]292號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有效實施社會救助,根據國發〔2012〕45號檔案精神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低收入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導監督部門。
省民政廳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政策制定和解釋,指導、監督全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州(地、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政策培訓和指導監督;
縣(區、市)民政部門按照省、州(地、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及要求,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審批和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申請、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可承擔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相關配合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各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工作人員。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確定。西寧市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各縣(市)標準,由州(地)人民政府制定。州(地、市)縣的認定標準須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八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三章 家庭收入認定
第九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大件家電、房產等財產。
第十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低收入家庭認定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畫生育家庭所獲其他政府獎勵扶助資金;
(五)在職職工按規定由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七)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九)社會捐贈款物中專項費用實際支出部分。
第十一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
(一)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農用、經營性必需車輛除外);
(二)新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稚園入托,在中國小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的;
(五)因賭博、吸毒或其它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七)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
(八)有為獲取城鄉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經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應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 個人申請。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類證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是申請人同意授予縣(市、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權力的書面憑證。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和機構應憑申請人的授權,積極配合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核實。
(二)初審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組織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填寫《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並在其戶籍所在地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的報縣(區、市)民政部門。經初審不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覆核審批。縣(區、市)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家庭材料進行覆核。對覆核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在其居住地公示5天,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原受理鄉(鎮)、街道辦事處重新審核。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不需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確定一次。低收入家庭應按年度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會同村(社區)居委會重新對審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縣級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城鄉低收入家庭審核信息管理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家庭收入信息審核平台。
第十七條 各地應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對象就業扶持力度。
第十八條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的,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不予認定;已經認定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它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與社會救助無關的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
第二十二條 各州(地、市)和縣(區、市)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
2、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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