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受理服務視窗,受理低收入家庭資格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日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區、縣(市)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轄區內居民低收入家庭資格的審核審批工作,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低收入家庭分為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農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隨低保標準進行調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過城鄉低保標準,但未超過城鄉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過市區城市低保標準,但未超過市區城市低保標準的1.2倍的家庭認定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
第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關係並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二)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受申請人委託,社區服務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收入家庭資格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請:
(一)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家庭,應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戶籍地房產情況和現居住地房產情況。對有固定房屋產權的,戶籍登記必須與房屋產權所在地相一致。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應將戶口遷到一起後,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同時,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須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收入困難和低收入待遇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交書面申請,戶籍材料,家庭成員及贍養、撫(扶)養人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及財產申報單(須簽字確認)。
(二)接受審核審批部門對家庭經濟狀況的核查,並提交《誠信承諾書》。
(三)委託代理申請的,應當提交《委託代理協定書》。
(四)對經核對後家庭收入和財產符合條件的,還需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低收入家庭資格時,對與具體辦理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受理、審核(包括家庭收入和財產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市)民政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和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工作人員對近親屬申請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如本人提出迴避,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整人員,保證相關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條 接受申請人委託的社區服務工作站,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遞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一)提交核對信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接收的申請低收入家庭資格信息提交給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由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核對。
(二)完成信息核對。核對部門和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的核對。
(三)反饋核對結果。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在規定時間內,將核對結果反饋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並抄送給區、縣(市)民政審批部門。
(四)對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未歸集的其他相關信息,由區、縣(市)政府自行組織核對。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完成後,對符合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一)有關部門對未就業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有異議的,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一組織到民政部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
(二)對在申請低收入家庭資格中,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明等方式,未如實提供家庭戶籍、收入、財產狀況的,一經核實,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對已受理的工作人員、村(居)委會成員近親屬的低收入家庭資格申請,需單獨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