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 地區:潢川縣
- 來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型:政府公共
- 內容: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的
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鄉鎮辦事處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認真做好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政辦〔2008〕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實和認定工作,根據《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發〔2007〕24號、豫政〔2007〕72號檔案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信政〔2007〕3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信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現將《信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詳細內容
信陽市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待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公開、公正、公平,根據《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發〔2007〕24號豫政〔2007〕72號檔案切實解決城市代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縣(區)和市管各管理區。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家庭低收入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參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學確定,市轄各區由市人民政府、各縣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第五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第六條 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上一年度家庭所有成員工薪收入、經營淨收入、其他經常性收入總和在扣除繳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金後的實際人均年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已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淨收入:指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私營業主,進行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支出費用、繳納稅款等後,可直接用於生產性建設投資、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儲蓄的收入。
(三)其他經常性收入。主要包括:
1、財產性收入:
①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包括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③智慧財產權收入。包括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並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以及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財產性收入。
2、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家庭擁有物權的其他物品收入。
4、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收回投資本金、兌售有價證券、其他借貸收入等。
5、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費;
2、政府頒發的對做出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3、縣(區)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4、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5、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6、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7、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8、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10、經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於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九條 對經營淨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條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智慧財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按照轉讓、租賃等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檔案予以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檔案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扶(撫)養費。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扶(撫)養費。
未經法律程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係、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摺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進行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 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產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併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複扣減,並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餘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三條 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可供租賃的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按照出售財產性收入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式:
(一)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身份類證件及複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委託,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時間不少於7日。無異議的,填寫《信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證明材料審核,並將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在其現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後民眾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在《信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審查不合格或民眾有異議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縣(區)民政局、市管各管理區對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審批。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上報材料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上報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可根據情況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民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並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將應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調查人員,以便逐項進行核對和留存所需證明材料複印件或原件。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與批評教育,並依法進行處理。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認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資格。
第十九條 各縣(區)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屬於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追繳已發放的現金或實物補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