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兩免一補”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151
- 文 號::青政辦[2004]207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11/26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兩免一補”是指減免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教科書費、雜費(含取暖費、信息技術教育費),對農村牧區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制學生生活費用和非寄宿制學生學習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捐資助學,扶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實施“兩免一補”的對象為農村牧區接受義務教育的下列人員:
(一)依照省扶貧標準確定的農村牧區絕對貧困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學生;
(二)孤兒;
(三)烈士子女及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
(四)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
第五條 “兩免一補”對象每學年評定一次。
(一)評定資助對象時,學校先將有關條件、辦法、程式等向社會公布;
(二)由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填寫《享受“兩免一補”申請表》(見附表1略);
(三)學校組織教師、鄉(村)幹部、村民、學生家長中的代表參加評審,提出受資助貧困學生名單,並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四)公示無異議後,將受資助學生名單及評審公示情況上報縣教育局、縣財政局審核確定。
各縣教育局、財政局將審定的受資助的貧困學生名單於每年10月10日前報送州(地、市)教育、財政部門;州(地、市)教育、財政部門對縣教育局、縣財政局上報的受資助學生名單進行複審,並按《享受“兩免一補”情況申報表》(見附表2略)要求的內容審核匯總後,於每年10月25日前上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定。
第六條 免除學生教科書費。依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每年核定公布的春、秋兩季享受免費教科書學生數及教科書書目種類,向受資助貧困學生提供國家規定的學生必備教科書。
第七條 減免學生雜費(含取暖費、信息技術教育費)。依據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在全省部分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教計〔2004〕68號)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免除絕對貧困家庭學生雜費(含取暖費、信息技術教育費);酌情減免低收入家庭學生雜費。
第八條 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農牧民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制學校學生生活費和非寄宿制學生學習費用,按下列規定補助:
(一)寄宿制學校學生生活費:青南牧區按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青南牧區寄宿制學校學生助學金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青財行字〔2002〕276號)規定執行;其它農牧區寄宿制學校按照貧困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貧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標準,由省財政給予補助。補助時間每年按10個月計算。
(二)非寄宿制貧困學生:按照國中生每生每年30元、小學生每生每年20元的標準,由省財政給予補助,主要用於購買學生作業本及其它學習用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兩免一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實行專戶分類專項管理。嚴禁挪用、擠占。各級教育部門根據上一年教育事業統計的在校學生人數匯總並審核本級貧困學生“兩免一補”申報表,在向本級財政報送下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報送本級“兩免一補”申報表。各級財政負責編制“兩免一補”所需資金年度預算,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撥付資金。
第十條 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全部從中央下達的免費提供教科書專項資金中解決。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照核定公布的學生必備教科書種類及書目,匯總審定後,按學期統一組織招標採購,統一與出版、發行單位結算,實行直接支付,列省本級支出。
免費提供的教科書扉頁上須標明“本書由國家免費提供”字樣。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減免雜費後出現的生均公用經費差額,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並按進度撥付給縣教育局或學校,確保學校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寄宿制學校學生生活費和貧困學生助學金省級負擔部分,每年由省財政通過劃轉預算撥付到縣財政。州(地、市)、縣財政承擔的各類貧困學生助學金、寄宿學校學生生活費不變,並應根據財力逐步提高。
貧困學生助學金每學期一次性撥付到學校(學區),由學校以現金形式發給受助貧困學生本人,領取助學金的花名冊由受助貧困學生簽字後作為財務依據,任何人不得代簽代領。
寄宿制學校學生生活費補助,一律轉入學校(學區)財務賬,由學校分月向學生髮放飯票或就餐憑證。寄宿制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堂財務賬,每月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學校、學生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資助農村牧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工作的領導。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並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兩免一補”工作責任制度,並加強管理和監督,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兩免一補”工作的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對違反“兩免一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弄虛作假、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拒不落實本級財政負擔“兩免一補”資金的單位及負責人,應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其他有關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資助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