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農牧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農牧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085
  • 文  號::青政辦[2012]98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3/31
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農改[2009]21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擴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10]20號)精神,為深入推進農村牧區綜合改革,保證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連續性,維護農村牧區和諧穩定,促進農牧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總體思路。統一政策、分散決策,積極穩妥、先易後難,局部突破、分步推進。各地要在認真總結清理化解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債務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認真做好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銜接工作,保持相關政策的連續性,穩步推進公益性鄉村債務化解工作。
(二)原則。
———地方政府負責。鄉村公益性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在省政府的統籌規劃下,州(地、市)政府負責督促檢查,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審計甄別確認。清理核實和審計認定債務是做好化解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各縣要組織審計部門集中對鄉村債務進行審計甄別,經省級審計部門確認的債務才能納入債務化解範圍。
———積極穩妥推開。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時間跨度長,數額較大,成因複雜,化解工作應積極穩妥,要在局部啟動、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政策,逐步推開。
———公開公平公正。各地要將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化解債務程式和化解債務進展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以提高債務化解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舞弊行為。
———先化解後補助。為調動各地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積極性,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將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先化解後補助的辦法,對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給予一定的財政專項補助。
二、鄉村公益性債務的時限界定及範圍
其他鄉村公益性債務,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債務以外的鄉村其他公益性債務。主要包括:為保障鄉村正常運轉等形成的基層政權機構建設債務;鄉村為解決突出民生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應對突發事件等形成的農村牧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債務;農牧業稅未取消前,鄉村幹部為完成上級下達稅費收繳任務,應對年度幹部考核,替村民墊交稅費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債務。
三、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資金來源
在堅持先確保償債資金來源後進行償還的原則下,縣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償債資金可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和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以及中央和省財政撥付的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非稅收入中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償債。三是通過盤活閒置鄉村資產籌集償債資金。四是社會和民間自願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省財政將根據中央財政關於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獎補辦法,按照先化解後補助的原則建立有關財政激勵約束機制,加大支持力度,以調動各地開展化解工作的積極性,推動工作開展。
四、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工作要求
做好鄉村公益性債務的清理核實,摸清債務底數,是有效化解債務、維護農村牧區和諧穩定的前提和基礎。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按照“摸清底數、區分類別、張榜公布、組織確認”的工作程式,以縣為單位,組織力量對轄區內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鄉村公益性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清理清查活動,進行全面核實。一是嚴格清理審核。各地要統一組織相關部門,對所屬鄉村債務按債務來源和用途逐項、逐筆清理核實原始單據,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資料庫。對鄉鎮債務和村級債務,要區分性質,分類處理,並將結果及時逐級匯總上報。要加強監督,切實做到程式、過程和結果公開。省審計部門要對縣級人民政府上報鄉村公益性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認定,可採取由各縣清理審計、省級抽查確認,或者由各縣自查、省級組織全面審計等方式進行。二是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各縣應在相應範圍內對清理核實後的債務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指定專人負責。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債務發生時間、用途、數額、債權人、債務人、舉報電話和受理部門等,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經公示發現債務中確有虛假疏誤的,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審計核實後無異議的債務進行鎖定,並報省財政廳、省農牧廳備案。三是嚴格制定化債方案。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化債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清理化解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債務清理核實和鎖定情況、債務規模和構成;化解債務的年度計畫;清理化解債務的主要政策,包括債務利息不合理、票據不齊全、不規範等問題的處理政策、優先償債順序等;清理化解債務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債、債務監控、監督檢查、組織保障和工作機制等。縣級化債實施方案由州(地、市)級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保障措施
鄉村債務問題是多年以來積累形成的,情況複雜,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地對核實確認的鄉村債務要分清性質,區別不同情況,進一步明確償還主體和責任,按照因地制宜、區分類別、循序漸進、重點突破的原則,制定分階段工作目標,採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分類處理,逐步化解。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工作是深化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的客觀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之一。在省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省財政、審計、農牧、監察、金融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分工協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規範工作程式,加強指導協調,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合力攻堅地清理化解鄉村公益性債務的工作格局和機制。各州(地、市)、縣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格局和機制,特別是縣級政府要切實明確化債工作責任制,組成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抓好落實。
(二)嚴格把握政策。一是必須堅持先清理核實和審計鎖定、後化解的工作原則。各地要嚴格按照債務清理核實、審計鎖定和債務償還的程式開展工作,對不遵守工作程式而引發的各種矛盾和問題,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二是妥善處理“白條”等財務不規範問題。原則上,在發生債務時已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且有當事人雙方及相關證人簽字確認的“白條”,經過清理核實和公示無異議後,可將其視同合法債務憑據。對公示中有異議的“白條”,要認真進行核實,並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後予以確認。三是妥善處理債務利息問題。債務利息約定利率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按約定利率和貸款期限計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和貸款期限計算。對違規約定超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認定;已歸還利息中超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部分,沖抵本金,按照“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對利息轉入本金部分從本金中剔除,並相應調整債務利息。
(三)制止發生新債。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化解鄉村債務考核制度,實行新增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和鄉村幹部財務審計制度,把制止鄉村新債和償還債務情況作為考核鄉村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規定造成新的不良債務的責任人,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各地要充分認識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各類建設項目要以不加重農牧民負擔為底線,以不增加鄉、村債務為前提,不能盲目鋪攤子、搞攀比,不能脫離實際搞“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違背民眾意願、損害民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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