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關於做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關於做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為進一步抓好各項減負惠農政策的落實,就做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提出的意見。

綜述,明確監管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實施綜合治理,規範籌資籌勞,推進綜合改革,加大督促檢查,加強制度建設,

綜述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農牧區和農牧業工作的總體部署,在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切實維護好農牧民合法權益,進一步抓好各項減負惠農政策的落實,現就做好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明確監管重點

切實維護好農牧民權益。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要按照加大統籌城鄉力度、夯實農牧業基礎的要求,堅持治標與治本結合,積極推進重點治理,狠抓減負惠農政策落實,完善相關法規制度,逐步探索構建新形勢下農牧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和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有效機制,堅決防止農牧民負擔反彈。當前,農牧民負擔監管工作要以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為中心,重點監管四個方面:一是政府應承擔的農牧區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費用和所需勞務,是否轉由農牧民或村集體承擔。二是向農牧民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農牧業生產性費用和其他費用有無政策依據,是否超標準、超範圍收取。三是向農牧民籌資籌勞是否符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議事程式和限額標準等是否符合規定。四是向農牧民發放的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等補貼是否被截留、抵扣或挪用,征地補償費標準是否合理,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發放是否公平等。在農牧民負擔監管中,要把減輕農牧民負擔與推進制度建設、事前預防與事後查處相結合,從源頭上控制加重農牧民負擔和損害農牧民權益的行為。

加大監督力度

嚴厲查處亂攤亂收行為。相關部門要加大對農牧區重點領域亂收費問題的查處力度,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一是嚴肅查處農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亂收費。除作業本費和向自願在校就餐學生收取一伙食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二是嚴肅查處修建通村通鄉公路向農牧民或村集體攤派集資。禁止違反一事一議程式或超範圍、超標準向農牧民籌資籌勞,禁止以自願捐款等名義變相強制農牧民出資出勞,禁止向村集體攤派集資或變相攤派集資。三是嚴肅查處農牧民建房亂收費。農牧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辦理建房手續時,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建房人接受諮詢、設計、評估、代辦等服務並收取費用。四是嚴肅查處農牧區公費訂閱報刊攤派。村級組織和農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費訂閱報刊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格執行農牧區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嚴禁攤派發行。積極探索從源頭上控制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的行為。
各部門要採取可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力求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多收或不該收的款項要堅決退還農牧民或村集體,確保治理工作取得明顯實效。其中,農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亂收費治理,由省教育廳負責安排部署;修建通村通鄉公路向農牧民或村集體亂攤派亂集資治理,由省糾風辦負責安排部署;向農牧民建房亂收費治理,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部署;農牧區公費訂閱報刊攤派治理,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負責安排部署。農牧、糾風、財政、價格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

實施綜合治理

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針對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重點要在四個方面開展綜合治理。一是忽視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且有可能引發或已發生涉農負擔案(事)件的問題。二是土地草場征占用過程中農牧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三是強農惠農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四是涉農負擔信訪多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各州(地、市)要根據本地區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實際,確定1個減負綜合治理縣,制定減負綜合治理方案,組織開展好減負綜合治理活動,切實解決好農牧民負擔重、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規範籌資籌勞

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要完善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的指導,積極引導農牧民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不斷提高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認真開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積累經驗,示範引導。組織開展一事一議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一事一議制度是否健全、議事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範圍、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及財政獎補資金是否被平調或挪用、籌資籌勞方案是否符合審核程式等。檢查採取以縣級自查為主、省地(市)級聯合抽查的方式進行。

推進綜合改革

夯實減輕農牧民負擔基礎。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力求從根源上減輕農牧民負擔。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將村幹部報酬、村辦公經費和其他必要支出作為保障重點,不斷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和水平。積極穩妥化解鄉村債務,為促進農牧民減負增收創造良好環境。研究推動國有農牧場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農牧場管理體制,減輕國有農牧場農工負擔。切實減輕農牧民用水負擔,進一步增加政府投入,儘快配套完善現有灌區工程設施,提高輸水效率和灌溉水利用率,節約灌溉水量;加強價格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國有水利工程水費加末級渠系水費的農業用水終端水價或終端水費制度,並將終端水價或終端水費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加大農牧區電網改造力度,繼續推進農牧區電力體制改革,降低農牧區電網線損和維護成本,加快推進城鄉各類用電同價,切實減輕農牧區用戶電費負擔。

加大督促檢查

確保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牧民補貼補助資金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採取積極措施,堅決糾正截留、抵扣和挪用補貼補助資金的違規違紀行為,推動抓好惠農政策的落實,使農牧民應得的補貼補助資金及時到位。要繼續加大對各種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截留、抵扣和挪用補貼補助資金以及各種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的行為,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進行通報、公開曝光,以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

加強制度建設

構建農牧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要適應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新形勢,不斷完善農牧民負擔監管制度。堅持和完善涉農收費檔案審核制度,進一步清理涉農收費和集資攤派項目,清理後保留的收費項目、標準等要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鄉鎮政府和涉農收費單位應及時公示或更新公示內容。堅持和完善農牧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將減負惠農政策的相關內容納入農牧民負擔監督卡,實行減負惠農政策全覆蓋、“一卡明”到農戶,接受農牧民民眾監督,切實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落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有關規定,進一步確保減負工作領導責任不缺位。充分發揮地方各級減負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完善專項治理部門負責制,穩定和加強各級減負工作機構和隊伍,進一步確保減負工作整體合力不減弱;深入開展全省農牧民負擔檢查,不斷完善檢查方式,提高檢查質量,進一步確保減負高壓態勢不改變。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研究解決新問題,進一步把農牧民負擔監管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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