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牧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省農牧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介紹,職責調整,

介紹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省農牧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國家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三)承接國家農業部下放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的職責。
(四)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強化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牧區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扶持農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廳組織實施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畜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提出主要農畜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訂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畜產品地理標誌認定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含胚胎、凍精)、農藥、獸藥、農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制訂獸醫行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牧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牧業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根據授權發布動植物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省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八)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擬訂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牧)戰略。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先進技術,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產加工許可和生產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業、農牧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農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牧)灘涂與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負責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
(十三)擬訂並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牧區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牧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組織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外援項目。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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