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青海省
  • 職責: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公務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單位榮譽,

領導介紹

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定邦
巡視員:畢曉寧
副廳長:張艷山、張劍飛、聶殿光、毛江明、顧耀華、史弘展
駐廳紀檢組長:張國順
省社會保險服務局局長:武小健
省公務員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向武

主要職責

(一)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指導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留學人員來青(回青)工作或定居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意見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辦法並進行督查指導,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外引智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安全保密、政務信息和信訪工作。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宣傳工作。
(二)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畫管理工作;承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實施監督,指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檢查工作。
(三)就業促進和農民工工作處(省就業局)。
擬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青就業管理辦法;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參與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農牧區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四)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工作;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管理;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才流動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和組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工作。
(五)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選調、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監督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承辦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職業技能、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辦法並進行指導;擬訂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和管理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工作;指導和管理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工作;指導職業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規範並指導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流動、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事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省優秀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選拔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留學人員來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省繼續教育協會和省留學回國人員交流協會工作。
(八)勞動關係處。
指導實施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實施規範,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
(九)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
(十)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規定;承辦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備案工作。指導實施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
(十一)失業保險處。
指導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年報審核、匯審工作;承擔省級和中央行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繳費基數核定、基金財務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重點檢測報告。
(十二)醫療保險處。
指導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省本級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補充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三)工傷保險處。
指導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工作;擬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中央駐青企事業單位,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處。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工作,管理勞動、人事仲裁員的資格認定工作;協調司法、工會和企業方代表的關係;承辦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監察局。
指導實施勞動監察法規和工作制度;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相關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六)省外國專家局。
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負責編報引進外國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的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省內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審核、年檢;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專家證》的管理;承辦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和本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指導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原落實政策離退休(職)人員及調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公務員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省公務員局,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副廳級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指導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施行,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指導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指導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監督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管理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實施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承辦省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省公務員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辦省直機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事宜;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工作。
(二)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
負責指導公務員職位分類、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省直機關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和考試錄用制度,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有關事宜,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參與中央國家機關駐青單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三)考核培訓處。
指導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初審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協調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監督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施行,負責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的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單位榮譽

2017年11月,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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