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現就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的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監管工作的意見》
- 索引號:015000185/2012-00154
- 文號:青政辦[2012]192號
- 主題分類:15、勞動、人事、監察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6/29
一、充分認識加強規範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省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以多種方式在編制外聘用了一些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由於制度建設滯後、管理措施不力、監管力度不夠,導致臨聘人員數量劇增,管理失范,問題積壓。特別是對臨聘數量、資格條件和聘用程式把關不嚴,隨意進人,助長了新的用人不正之風;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重視不夠,疏於監管,導致出口不暢,沒有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對工資福利和相關待遇隨意設定,因人而異,有失公正,未能有效保障臨聘人員的基本權益。同時,部分地區和機關事業單位對在編人員管理鬆懈,導致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出工不出力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和不斷積壓,不利於樹立勤政、廉潔、精簡、高效的工作作風,不利於形成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機制,不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規範臨聘人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客觀分析本地區、本部門在臨聘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和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遵循“從嚴控制、規範程式,公開公正、擇優選聘,簽訂契約、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則,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強化編制管理意識,從嚴控制臨聘人員,充分挖掘在編人員潛能,有效調動和激發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建立管理嚴格、出口暢通、運行規範的臨聘人員管理機制。
二、從嚴控制,暢通出口,強化臨聘人員監管
(一)從嚴控制臨聘崗位
全省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崗位和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及其財務、涉密等關鍵性崗位一律不得聘用臨聘人員。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除聘用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外,要嚴格控制,不得隨意聘用臨聘人員;財政差額撥款單位應根據事業發展和崗位需求,從嚴控制臨聘人員;經費自收自支單位,可根據業務發展需求和經費負擔能力合理聘用臨聘人員。
(二)嚴格審核臨聘方案
各地各相關事業單位確需臨聘人員的,用人單位應制定臨聘人員招聘方案,方案包括臨聘崗位、臨聘人數、臨聘方式、資格條件等內容,臨聘方案須經州(地、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省屬各事業單位確需臨聘人員的,也應制定臨聘人員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定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三)合理限定資格條件
臨聘人員的招聘資格條件應當嚴格按照崗位需求進行設定,所學專業、技能應當與崗位需求相匹配,需要相關從業資格證書準入條件的崗位還應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嚴禁非專業人員占用專業技術崗位。
(四)注重規範臨聘程式
臨聘人員招聘考試、考核內容應按照考用一致的要求,緊密結合崗位需求確定。要確保信息公開、程式公開和結果公開,工作程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強化日常考核管理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臨聘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嚴格實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與契約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簽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
(六)依法實現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注重暢通和拓寬臨聘人員出口,建立臨聘人員動態管理機制。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的臨聘人員,要在三年內逐步清理退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要在三年內逐步清理規範。凡用人單位發生職能調整、工作任務(或工程項目)完成、崗位需求減少和經濟支付能力降低等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的,可以按規定解除與臨聘人員的勞動契約;臨聘人員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的,以及出現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它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臨聘人員的勞動契約;同時,對契約期限已滿,且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崗位不再需要的臨聘人員,要及時終止契約。
(七)高度重視再就業和培訓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解除(終止)契約後臨聘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通過積極挖掘就業潛力,加大技能培訓力度,完善就業促進政策等多種措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使契約解除(終止)後的臨聘人員通過市場渠道實現穩定就業。
三、嚴格管理,狠抓落實,保障臨聘人員合法權益
(一)嚴格實行契約管理
用人單位要按照“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依照《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工資待遇及社會保險等規定事項,依法保障臨聘人員待遇。勞動契約簽訂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依法保障基本權益
臨聘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具體標準由契約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根據臨聘人員的崗位職責、業績能力、工作難度、聘用期限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工資待遇調整增資機制,充分調動臨聘人員的積極性。用人單位應依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臨聘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臨聘人員按照規定比例分別繳納,繳費標準按我省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落實相關人事政策
臨聘人員在職稱評審和技能考評等人事政策範圍內享受與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待遇。臨聘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交由當地政府人才交流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檔案管理機構應做好臨聘人員黨團關係、職稱評審、考工定級等管理服務工作,努力形成重視和促進臨聘人員職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四、嚴肅紀律,規範清理,強化監管機制
(一)強化組織人事紀律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作為本地區、本部門臨聘人員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強化組織人事紀律,切實整治違規進人,杜絕用人不正之風。對於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已發布實施的人事法規政策,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如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作出變動或調整,必須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重大問題應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後才能實施。
(二)全面開展清理規範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職責。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進行全面認真核查,及時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對工作亟需且符合要求的臨聘人員進行登記備案,並對未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簽訂勞動契約的應按規定補簽勞動契約、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臨聘人員及時清理清退。清理規範情況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時報送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屬各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臨聘人員管理辦法。從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入手,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凡在臨聘人員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的以及未按要求開展清理規範或繼續違規進人的嚴厲追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紀檢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立足職能,按照管理許可權,切實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臨聘人員聘用工作的有效監管。
公益性崗位、見習崗位、以及“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服務”、“三支一扶”、“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志願服務西部(青南)計畫”等國家和省另有政策性規定的編制外用人仍按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