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清真食品 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 省民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依法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維護我省的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是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重要內容。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憲法》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別是在我省這樣一個多民族聚居、穆斯林人口近百萬的省份,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和《中辦、國辦關於轉發〈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宗教局關於正確處理新形勢下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23號)檔案精神,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力度,依法尊重和保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教育各族幹部民眾正確認識、了解各民族風俗習慣及產生的原因,杜絕歪曲、醜化、歧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進一步增強民族間的相互了解與尊重,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不了解、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而引發的糾紛和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推進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一)繼續加強《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學習宣傳。《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1年7月頒布實施以來,為依法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加大《條例》的學習宣傳力度,重點做好專門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自覺遵守。西寧、海東、海北等穆斯林民眾聚居地區,每年要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場、超市以及食品批發商、零售業主進行《條例》的學習培訓,散發《條例》宣傳材料,提高其對遵守《條例》重要性的認識,自覺維護我省清真食品市場的“清真信譽”,依法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民眾的合法權益。 (二)健全清真食品市場準入機制。凡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民族部門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資格,領取清真標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每年審驗一次,各級民族工作部門要深入市場、生產經營場所,對取得許可資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許可條件和要求進行實地檢查,認真查驗有關生產經營場地、製作人員、倉儲、採購、保管等重要環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不按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依法取消其許可資格,確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譽。要嚴格執行《條例》第7條規定,各地自行製作發放的“清真標誌”一律廢止,核發由省民委統一監製的“清真標誌”。 (三)完善清真監製機制。已取得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可根據需要申請清真監製和使用監製標誌。我省出口的清真食品的監製、提供清真牛羊肉屠宰人員的資格認定,由省民委委託省伊斯蘭教協會負責,國內進入流通領域的清真食品監製由州(地、市)級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委託當地伊斯蘭教協會監製,當地無伊協的仍由省伊斯蘭教協會監製。受委託監製單位要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協助民族工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將被監製的企業及產品情況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具體的監製辦法和屠宰資格認定辦法由省伊斯蘭教協會制定並報省民委批准後實施,監製標誌和屠宰資格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應同步進行年審。 (四)重視清真食品成份與包裝物的檢查。各級民族、工商部門要注意加強清真食品成份、包裝物的執法檢查,對進入我省市場的外省清真食品更要認真查驗進出貨手續。要教育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意查看清真食品的食品原料、配料、成份中是否含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成份,注意查看清真食品包裝物和廣告中是否有清真飲食習慣少數民族禁忌的字樣、圖案,防止有損少數民族清真飲食習慣的各類“假清真”食品進入我省市場,一旦發現此類情況,經營者應立即向當地民族、工商部門舉報。各級民族、工商部門要認真貫徹《條例》的有關規定,凡進入我省按照清真食品銷售的肉食品,其經營者必須出具屠宰地、生產地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的清真證明。 (五)加強行政執法,加大監管力度。縣級民族、工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行政許可法》,嚴格按照許可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批,對申請人身份、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等進行實地查看,把好市場準入關。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資格的許可條件、辦理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公開,接受民眾監督。縣級民族、工商、衛生部門要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處罰,致使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發生影響民族團結和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事件的,要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各級民族、工商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州(地、市)級民族、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省民委、省工商局每年對全省清真食品市場進行重點抽查。 三、加強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管理機制 依據《條例》規定,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和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均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實施。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採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強對基層民族工作部門軟硬體建設,切實解決民族工作部門執法人員少、經費、車輛缺的情況。西寧、海東、海北等穆斯林民眾聚居區的縣(區)級民族工作部門行政執法任務重、工作量大,更要重視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民族工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選好配強執法隊伍。各級民族、工商、衛生等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與聯繫,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管理工作。要繼續完善民族、工商、衛生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確保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努力維護我省和諧、穩定的社會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