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工商局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2年12月3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科技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委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文化新聞出版廳 省工商局
(2012年12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8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提升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對培育和發展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意義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力量,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推動我省實現“十二五”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轉變發展方式、加快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重要舉措。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要素密集,投資風險大,市場競爭激烈,對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依賴強,對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要求高。積極創造智慧財產權,是搶占新一輪經濟和科技發展制高點、化解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風險的基礎;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鏈和產業鏈、推動創新成果產業化和市場化的重要途徑;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激發創新活力、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場環境的關鍵;科學管理智慧財產權,是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水平、發揮創新成果市場價值的保障。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對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實現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和統籌發展,建設新青海,創造新生活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工作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意義,認真研究和正確把握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律,立足省情,切實做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積極促進具有青海特點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節能環保、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汽車等七大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總體思路和目標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市場驅動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協調發展相結合、核心帶動與集群發展相結合,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不斷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動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實現創新發展,穩步構築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為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到2015年:
———智慧財產權創造活力顯著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發明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20%,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能有力增強產業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專利,發明專利擁有量較2010年翻一番;商標註冊量、馳名和著名商標逐年增長;著作權作品登記較2010年翻一番。培育20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在未申請過發明專利的100家企業實現發明專利“清零”。
———智慧財產權運用能力大幅提升。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政策,創新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模式,形成以智慧財產權為紐帶的產學研合作機制,使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融資和轉移轉化渠道更加順暢,智慧財產權運用環境更加最佳化。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明顯增強。
———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明顯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保護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保護環境更加最佳化,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協調運作機制更加健全,侵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能力顯著提高,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得到有效保護。
———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全面加強。初步形成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機制,培育一批具備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的領軍企業和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服務能力顯著提高。
到2020年:
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明顯增強,培育一批市場競爭力強、創新水平高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形成較為明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
三、重點任務
(一)大力構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優勢
1.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創造工程。引導企業和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數量和質量,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結構。充分發揮我省專利資助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在科技創新中全面導入智慧財產權制度,提高創新起點和水平,重點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裝備製造和節能環保等領域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大力推進商標戰略,支持企業積極註冊商標,大力培育馳名、著名商標,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2.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推進專利創造倍增計畫,重點對我省年專利申請量在20件以上的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扶持,使其年專利申請量實現倍增。開展發明專利“清零”行動,強化智慧財產權指導與服務,在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實現發明專利“清零”,深化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促進企業依靠自主智慧財產權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
3.積極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聯盟和專利標準化。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重點企業組建以專利、標準、商標等為紐帶的智慧財產權聯盟,提高行業的整體科技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行業組織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實現專利戰略與標準化戰略、品牌戰略的有機結合,培育一批能將核心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產業化、產業國際化並能有效拓展品牌優勢的行業骨幹企業,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能力和產業鏈延伸能力。
4.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綠色通道。及時協調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申請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專利申請和重點企業商標註冊的速度。
5.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企業制訂和實施以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秘密、標準等為主要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將智慧財產權納入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增強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綜合能力,從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不斷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用與管理能力
1.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產業化推進工程。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項目的支持力度,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科技廳等部門重點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化項目給予重點支持。省財政、省知識產權局要整合各渠道資金,不斷加大投入,支持專利技術轉化套用。每年選取5家企業進行專利產業化資助,促進智慧財產權優勢產業發展。支持企業積極引進高水平創新團隊和具有競爭力的核心專利,突破產業發展瓶頸。扶持各類智慧財產權交易轉化機構建設,完善專利交易制度,定期發布青海省企業智慧財產權需求目錄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轉化目錄,促進專利技術的交易和轉化。認真做好中國專利獎的推薦工作,鼓勵獲得國家專利獎的優秀專利技術項目加快產業化進程。
2.大力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為突破口,建立智慧財產權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按照《青海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和《青海省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選擇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品牌優勢的企業,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穩步推進我省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工作,加快專利的實施轉化,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3.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學研”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創新方面的優勢,積極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搭建以合作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為手段、以智慧財產權利益分享為紐帶、以創新成果有效轉化套用為目的的“產學研”合作機制。依託大學科技園、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台和基地,爭取在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實現科研突破,形成一批關鍵性、前沿性的核心專利技術,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不足的瓶頸。引導建立“產學研”合作體系內公平、合理、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分享機制,依靠智慧財產權維持和鞏固“產學研”合作各方戰略夥伴關係,促進“產學研”合作中智慧財產權更有效地實施和轉化。
4.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從境外引進重要技術或者重大技改項目,向境外出口重要專利(專有)技術的,進行重大科技項目立項,以及在企業合併分立或者重組過程中涉及重大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智慧財產權及審批部門提交該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評價報告。
(三)努力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1.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推進工程。進一步加強《青海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宣傳和落實,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重複侵權、群體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為,加大懲處力度,降低維權成本,積極推進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著力營造鼓勵發明創造的法治環境。
2.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繫機制。以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為對象,組織協調工商、著作權、文化、質監、公安、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聯合開展行政執法活動,重點查處惡意專利侵權、假冒專利和專利詐欺行為。依法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和懲治盜版盜印、非法出版、非法行銷等各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申請國外專利、商標國際註冊和開展國際著作權貿易,利用智慧財產權開拓和保護出口市場。加強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導企業做好參加境外展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快速有效的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信息收集機制,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海外維權工作。
4.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應急與預警機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建立專利預警機制,定期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技術領域專利態勢分析報告,評估與應對智慧財產權潛在侵權風險,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智慧財產權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四)積極建設有利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與環境
1.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面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建立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和專題資料庫,為專利檢索分析、關鍵技術定向跟蹤、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提供信息服務,幫助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2.加強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58號),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作為高技術服務業優先發展的重點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轉讓、信息服務、訴訟、維權等各類中介服務組織,將專利代理機構作為科技型企業加以扶持,享受減免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引進國內知名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與本地骨幹中介機構相互促進,真正形成高水準的專業化服務格局。支持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規範發展。
3.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服務團,深入開發區、產業園等企業密集區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企業進行諮詢服務和培訓,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培養一批智慧財產權明白人。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培養或引進一批熟悉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制度和訴訟規則的高端專業人才,重點培養或引進一批熟悉企業智慧財產權實務、具有專業技術背景知識的“複合型”管理人才,打造一支能滿足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運轉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需要的人才隊伍。
4.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力度。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智慧財產權特派員制度,加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企業的跟蹤服務,幫助其解決智慧財產權問題,提高核心競爭力。鼓勵我省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重點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提供法律支持及相關培訓、諮詢和指導。在開發區、文化產業基地、高等院校等智慧財產權產出源泉地帶和行業組織建立多形式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型企業提供諮詢、指導、培訓等便捷服務。深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員企業專利工作交流站建設工作,定期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員深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進行培訓和諮詢服務。
四、推動青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要充分發揮省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經委、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文化與新聞出版廳、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要明確工作責任,密切溝通與配合,形成協調有序、聯動有力、齊抓共管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新格局。要鼓勵企業建立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機制,引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重點實驗室建立具有專門人員、制度、資金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高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能力。
(二)完善落實智慧財產權政策。進一步落實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激勵發明創造的獎勵和分配製度,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支撐和促進作用。各級財政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利資助資金的幅度應每年有所增長,確保智慧財產權經費需求。省發改委、經委、科技、商務等部門在安排相關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時,要充分考慮專利的創造和產業化。修改完善《青海省專利資助資金暫行管理辦法》,重點加強國內外發明專利的申請和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的轉化及產業化的資助,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件或發明專利年申請量超過20件的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三)建立健全專利指標考核評價體系。積極推動將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考核評價指標納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專利考核評價機制,將專利產出和運用情況作為企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和科技人員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將擁有發明專利的情況作為大項目引進、重大科研立項、科技資金資助、科技獎勵評審和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項目申請的重要衡量指標和條件,作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和評審的重要條件,積極促進發明專利的創造和產出。
(四)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體系。鼓勵市場主體設立智慧財產權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將金融機構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體系,通過貼息、參股等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商業金融機構的投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金融信貸為支撐、企業投入為主體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
(五)推行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查評估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產業和科技發展規劃以及進行重大項目決策和管理時,應進行智慧財產權立項評估和跟蹤分析。對以政府投資為主體、使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產投入支持的重大產業項目、重大併購事項、重點引進項目、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重點裝備進出口、核心技術轉讓等重大經濟活動,實施責任主體要進行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評估,防止專利流失,避免專利侵權,減少重複研究和資源浪費。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機制,堅持培養與引進並重,壯大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加強政府、高校與職業教育中的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訓力度,根據我省產業發展需求和智慧財產權管理需要,著力培養和引進一批熟悉國際智慧財產權規則、適應國際競爭需要、懂技術、會管理的高層次複合型智慧財產權人才。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以《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青海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政策法規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為重點,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題講座和培訓,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多種媒體,大力宣傳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典型企業和人物,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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