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決議》意在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精神,調動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牧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把農牧民的過重負擔減下來,而制定並實施的利民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決議
- 發布日期:1993-09-18
- 生效日期:1993-09-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3-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3-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決議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報告》。會議認為,在省委的領導下,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視減輕農牧民負擔問題,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及時頒發了《青海省農牧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公布取消了涉及農牧民負擔的39個項目,受到廣大農牧民民眾的歡迎。
但是,我省農村牧區一些地方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現象仍較普遍,有的地方還比較嚴重。加之農用生產資料漲價過猛,農牧民契約外的社會負擔過重,挫傷了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精神,調動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牧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把農牧民的過重負擔減下來。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減輕農牧民負擔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嚴肅的政治問題。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對於維護農牧民利益,加強農牧業基礎地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加快農村牧區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幹部要把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檔案精神,同學習貫徹中央關於加強巨觀調控和反腐敗鬥爭結合起來,進一步統一認識,把保護農牧民生產積極性作為當前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來抓,堅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規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認真清理,狠抓落實。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地要對照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項目,逐條落實。凡屬中辦、國辦和省政府規定取消、糾正和暫緩執行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州、地(市)、縣(區)出台的涉及農牧民負擔的檔案和項目一律取消。
凡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與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法規相牴觸的,應儘快按立法程式進行修改或廢止。今後,凡涉及農牧民負擔的檔案、收費、集資項目,均應按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省政府《農牧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未經省財政、計畫、物價和農牧民負擔監督主管部門共同審核並聯合發文的有關農牧民負擔的規定,一律無效,農牧民可以拒交,可以向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完善制度,管好用好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各級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手段。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實行全年統算統收,定項限額,專款專用,建立收取和使用財務管理制度,不得平調到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使用。對預、決算方案,應張榜公布,接受鄉鎮人大和農牧民民眾的監督。
四、發展雙層經營,壯大鄉、村集體經濟實力。各地要積極採取措施,促進農村牧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壯大鄉、村集體經濟,增加積累。鼓勵農牧民開展多種經營,發展“兩高一優”農牧業,增加收入。農村牧區興辦公益事業和建設項目要量力而地,既要克服單純依賴國家投資,又要考慮農牧民承受能力,防止強求農牧民“配套”投資的現象。
涉農(牧)部門和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減少環節,降低成本,認真執行國家對農牧業生產資料的最高限價,管好用好支農(牧)資金,積極提供農牧科技服務,防止以服務為名向農牧民轉嫁負擔。
五、進一步開展減輕農牧民負擔的宣傳活動。要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宣傳中辦、國辦《通知》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及《青海省農牧民負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使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政策法規家喻戶曉,把黨中央、國務
院讓農牧民休養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實到千家萬戶,以進一步激發農牧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要宣傳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
院讓農牧民休養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實到千家萬戶,以進一步激發農牧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要宣傳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
六、加強對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採取審議工作報告,組織視察、調查、檢查及民主評議等形式,支持和督促各級政府認真落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政策和法規。
各級人大代表要廣泛聯繫農牧民民眾,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各級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處理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民眾的投訴。
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受理涉及農牧民負擔的案件,對因農牧民負擔過重造成惡性事件的當事人要依法懲處。通過有效監督,儘快實現農牧民減負,促進農村牧區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