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11
  • 文  號::青政辦[2012]267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0/8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規定,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或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進行採購的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範圍。
二、各級採購人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要根據本目錄及標準單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取消和變更。
三、各州(地、市)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可適當增加集中採購目錄中的品目和降低政府採購標準及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附加限額標準。需要調整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區縣,須報請各州(地、市)政府批准。各州(地、市)政府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以及區縣調整後的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要以書面形式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統一公布。
四、經批覆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按規定委託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或自行組織實施,具體按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因特殊情況確需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五、納入協定供貨範圍的品目(如計算機、顯示器、印表機、一體機、小型伺服器、複印機、傳真機、攝像機、數位相機等),具體採購可按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有關規定執行。六、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單位自籌等其他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無論採取何種採購方式,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採購資金支付按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支付本級採購項目的資金。
七、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預算、採購、核算等制度,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
附屬檔案:青海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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