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已經2003年6月6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全面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3-00004
  • 文  號::青政[2003]35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3/6/23
青海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若干政策措施
為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全面提升我省經濟綜合實力和競爭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市場準入政策
(一)放開經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外,其他行業一律放開。省鼓勵類產業目錄和限制產業目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發展計畫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1、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投資或參與投資道路、橋樑、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供水、供熱、供氣、消防、環保、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或通過競標等方式取得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設施經營權。
2、鼓勵投資鹽湖、電力、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中藏藥、特色農畜產品、旅遊等優勢資源開發和高新技術產業。
3、鼓勵企業以多種形式投資農牧業產業化經營。
4、鼓勵投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5、鼓勵非國有經濟全面參與服務業的發展,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的發展。 發展經紀代理和中介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從事經紀代理、中介服務、電子信息服務等經營。
6、鼓勵非國有經濟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
7、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
(二)放寬對註冊資本限額的要求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實繳資本達10000元即可登記註冊。公司章程中的認繳額,可由股東向登記註冊機關提交承諾書,分期注入認繳額,期限為3年。逾期達不到的,登記註冊機關按實際投入資金核定公司的註冊資本。
2、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實有資本註冊。
(三)改革註冊登記制度。
1、根據寬進嚴管的原則,食品、藥品、易燃易爆品、危險品等關係公眾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產經營項目,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完成”的工作流程;其它一般經營項目,一律實行承諾登記制,企業可先申請登記,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承諾,註冊登記機關可先行登記並發給執照,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憑許可證經營。
2、法律法規不禁止、不限制的經營項目由經營者自主決定經營範圍,經營範圍變更的,由經營者向註冊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3、放寬企業冠名條件限制。只要符合企業名稱規定,申請冠省名的,均予核准。對於經營多種行業或註冊資本數額較大,有3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名稱中可不反映行業特點,允許使用“實業”“發展”字樣。
4、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允許冠“集團”名稱。
(四)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式。
1、對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控制發展、關係社會安全、公眾健康、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平衡、環境保護的項目,以及政府參與投資或融資的項目,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投資審批制度。 對應當審批的投資項目,政府沒有投資或融資的,只審批項目建議書;政府部分出資或融資的項目,重點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全額或大部分出資、融資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2、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使用自有資金或自行融資資金,總投資在2億元以下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對備案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只審核涉及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資源的綜合利用開發平衡、土地徵用等內容。
3、國家對投資項目審批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1、凡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以及我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生產性企業(國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貿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該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4、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研製費用比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從事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器設備維修費、大修理費,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屬於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6、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10年。經認定的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後,經省政府批准,可繼續延長有關優惠政策。
7、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兼併、收購國有非生產性企業(娛樂業、桑拿、按摩、網咖除外),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8、新辦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經批准投資舉辦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投資舉辦民營醫院的,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在農村牧區舉辦民營醫療機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0、對新辦獨立核算的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以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11、新辦旅遊資源開發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2、對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暫免徵收地方所得稅。
13、上述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指,按15%優惠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後,減半執行。
(二)資源稅。新人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除外)的企業,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暫免徵收資源稅5年。
(三)耕地占用稅。省內公路國道、省道、縣、鄉道路等各類公路建設用地,一律免徵耕地占用稅。
(四)增值稅。 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 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的80%,作為財政扶持資金,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五)農業稅和牧業稅。 投資興辦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企業,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農業稅和牧業稅。
(六)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1、新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徵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2、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10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徵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3、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10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三、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建設項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企業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設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
2、生產性企業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免繳6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企業可以先繳納應繳部分的30%,其餘在5年內分期繳納。 以租憑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性企業,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免繳土地租金5年,期滿後減半繳納土地租金5年。
3、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以劃撥方式供地。
4、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從事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或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免繳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可以依法繼承,使用期滿後,原使用權人優先受讓;達到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或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5、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採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
6、對公路建設中占用菜地的,免徵新菜地開發基金,免徵公路建設環節徵收的林業採伐許可證費、林業建設保護費、育林基金。
(二)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1、凡在本省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除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外,也可通過依法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2、開採國家和省內緊缺的各類礦種或採取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3、投資者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享受下列優惠:
(1)開採回收礦產資源主礦種以外的共、伴生礦產的,共、伴生產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免繳5年;
(2)採用先進技術開採省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3)採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進技術開採回收礦產資源共、伴、生礦產的,免繳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4)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4、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允許將下列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1)用於探明可供開採礦床的地質勘查費;
(2)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四、鼓勵技術創新
(一)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鼓勵企業通過各種形式引進科技和經營管理人才,企業用於獎勵引進人才的獎勵經費可列入成本。
(二)專利、商標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類智慧財產權均可作價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由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與企業自行商定。 各類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註冊資本金入股的,應經有資格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三)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各類企業用於研製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經費投入達到或超過銷售收入5%的,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安排科研項目時應優先給予支持。
(四)加大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的獎勵。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收益中,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在5年內提取10%—20%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和對產業化有貢獻的人員。
五、軟環境建設
(一)政務公開。
1、行政機關制定涉及經濟貿易的政策和規章以及作出與企業有重大利益關係的決策前,應徵求企業意見,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
2、凡涉及經濟貿易、社會管理等內容的各種規章和政策,一律在施行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應設立規章、政策諮詢、查閱點。企業可以向有關部門免費查詢、索取相關資料。
3、政府投資或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及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公益事業建設以及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等行政行為,一律向社會公開。
4、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責,辦事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標準、主辦責任人、監督電話等應當公示。
(二)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
1、由一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審批事項,實行“視窗”式服務,審批內容單一,報送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即時辦理;內容複雜,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
2、實行“一條龍”式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應建立聯合辦證大廳,集中辦理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多項審批,凡手續齊備、材料齊全的審批事項,應即時辦理。
3、建立“並聯”審批制度,審批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可收最終審批的機關接受申請,並負責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程式。 最終審批的審批機關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時,其他審批機關逾期不作答覆的,視為同意。
4、法律、法規對審批時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5、新辦企業在辦理審批、核准、登記、備案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一律減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繳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三)實行服務承諾制。
1、各級行政機關應明確承諾辦事的服務標準和時限。
2、計畫、經貿、工商、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應為投資企業和重點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服務,主動跟蹤,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政策性問題和其他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
3、企業要求行政機關解決的問題,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機關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辦理。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向企業說明有關情況。
(四)規範行政行為。
1、規範對企業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入企業監督檢查,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否則不得進入企業進行 監督檢查。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國務院《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制定檢查計畫並依照計畫進行檢查。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或行政機關因查案的需要而進行的檢查外,對依法納稅、無違法行為記錄,信用良好的企業不安排例行檢查;對同一企業不得重複進行監督檢查;上級行政機關已安排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重複安排。
2、保護企業財產權。 禁止行政機關無償占用企業財產;禁止違法強制企業拆遷,或拆遷企業不給補償;禁止向企業千百萬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禁止利用職務便利對企業“吃、拿、卡、要”或收受企業財物。 面向企業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由省政府批准和公布,未經省政府批准和公布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徵收。收費單位應持有《收費許可證》,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企業有權拒絕“三亂”等一切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
3、尊重企業經營權。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干擾企業生產經營,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 除國家和省確定的定價目錄外,其它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一律放開,由企業自主決定。
4、鼓勵公平競爭。行政機關不得限制競爭,禁止行政機關指定經營業務,禁止對放開經營的項目進行限制。
六、保障措施
(一)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負責本政策措施的實施。各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的具體辦法。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具有落實本政策措施有關規定的職能部門,如不執行本政策措施,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落實本政策措施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範行政行為,履行服務承諾。凡不落實或不完全落實本政策措施,不兌現承諾,或者設定障礙致使本政策措施無法兌現,以及執行過程中故意刁難、推諉扯皮的,一律追究行政責任。
(三)各級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各級行政機關落實本政策措施的情況,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政策措施規定的行為,凡應追究領導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的,必須依照《行政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一律給予行政處分或辭退。
(四)各級監察機關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或站,受理企業的投訴和舉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不履行本政策措施規定的有關要求,企業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舉報,監察機關應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對查證屬實的,應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七、政策措施的解釋和施行
(一)本政策措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對具體問題的解釋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二)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遵守工商、環保、稅收、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環保機關、稅務機關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
(三)凡在本省境內投資或從事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均適用本政策措施的規定。 本政策措施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政策措施施行後新組建的企業,已建企業的分立、合併、改制、改組、搬遷、擴建、轉產,企業改變法定代表人、名稱等,不適用本政策措施對新辦企業的規定。 國家級和省級經濟開發區的有關政策,由開發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本政策措施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規定一律停止執行,對本政策措施施行前已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內容,按照省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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