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深入推動金融改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深入推動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第三次全省金融工作會議決策部署和《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牢牢把握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加快全省金融業改革創新,發揮金融在推動實施省委十二屆五次全會提出的“堅持正確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戰略任務中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070
  • 文  號::青政[2014]30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日期::2014/4/30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全力擴大有效信貸投放,積極拓寬多元融資渠道,建立健全政策擔保體系,發揮商業保險功能作用,加快地方金融機構發展,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水平,開展金融扶貧開發試點,發揮財政金融聯動效應,完善金融機構獎勵辦法,強化金融協調服務職能,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全面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建立健全落實保障機制,本政策措施,

全力擴大有效信貸投放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爭取信貸規模和投放節奏等方面的差別化政策,年貸款增幅不低於上年,貸存比不低於70%。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貸款的70%用於當地貸款,對經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考核達標的,存款準備金率按低於同類金融機構1個百分點執行。
建立財政增量資金存放與省內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掛鈎機制,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制定。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逐步擴大林權和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規模,穩妥推進大型農機具、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質押貸款試點,擴大農牧戶小額貸款、聯保貸款的規模。探索建立農牧區產權評估、登記、收儲、流轉、處置等制度,促進土地、草山、牲畜等資產的抵押創新。

積極拓寬多元融資渠道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青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對企業上市(含IPO或借殼、買殼)的,按照保薦機構完成改制、輔導驗收通過、申報材料被審核或核准部門受理所發生的費用,分階段給予補貼。
建立風險緩釋制度,推動企業債務融資,對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私募債、信託、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且融資額70%以上用於省內投資的企業發生的中介費用按20%給予補貼。
通過財政資金、有效經營資產注入等方式,進一步做實做強政府融資平台。對通過業務創新拓寬融資渠道的我省各類交易場所給予獎勵。
鼓勵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強與金融機構總部溝通銜接,爭取優惠政策的延伸和信貸規模的擴大;靈活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實體經濟直接融資的比重。推動針對中小微企業的微貸款和存貨、智慧財產權、股權等抵質押產品創新。金融資源要優先配置到循環經濟、特色優勢產業、生態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創新能力強、吸納就業充分的企業中去,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建立健全政策擔保體系

2014年省財政注資3.5億元,支持省信用擔保集團做大資本金規模,增強政策性擔保能力,加強與其他擔保機構政策性業務合作,為小微企業、“三農三牧”、扶貧開發、助學貸款、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等提供高效價優的服務。
試點成立政策性農牧業擔保公司,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牧廳、省金融辦制定。推動扶貧試點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財政和社會資金共同出資、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擔保平台。
對政策性業務占比超過80%的政策性擔保公司、政策性業務占比超過30%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年終考評時給予加分。

發揮商業保險功能作用

省財政增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力爭在2年之內補貼險種由15種擴大到20種,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繼續擴大種植業、林業保險的承保範圍,逐步推進藏系羊、氂牛保險覆蓋全省。
推動巨災保險落地。加大保險直投力度,鼓勵保險公司購買我省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引導保險資金以債權投資計畫等方式投資東部城市群、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特色優勢產業項目。

加快地方金融機構發展

對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中心、西寧民間投融資服務中心的早期運營費用給予補貼,資金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鼓勵民間資本組建地方中小型銀行、民營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依法參與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農村金融組織。
鼓勵並支持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在我省發起設立或共同發起設立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在我省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的合夥制企業,其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水平

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符合規定條件,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
省財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的金融服務網點、助農取款服務點給予專項補貼和運營補助,支持提升農牧區金融服務水平。

開展金融扶貧開發試點

選擇部分地區開展金融扶貧試點,強化政府相關部門與金融機構在金融扶貧方面溝通協調,健全扶貧政策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機制,不斷豐富金融扶貧的形式和產品。對有財政資金投入的產業扶貧項目,可從財政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貸款貼息,金融機構主動跟進投放貸款,形成財政專項資金與信貸資金捆綁使用機制。
政府支持設立的支農信貸擔保平台和擔保公司要優先為扶貧貸款提供擔保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與扶貧部門合作,共同開展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建立和運行管理。

發揮財政金融聯動效應

最佳化財政金融互助聯動模式,對有財政資金投入的經營性收益項目,探索以部分財政資金投入為先導,安排部分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為保障,引導金融資本跟進,建立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機制;對有財政資金長期穩定投入的公益性項目,引導金融資本先行墊付,財政資金逐年還本付息,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2014年省財政先期投入2億元,建立風險補償資金,對中小微企業、“三農三牧”、扶貧開發、助學貸款、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貸款等產生的貸款損失或擔保代償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按3∶7承擔,具體按相關制度辦法補償,根據政策執行情況逐年增加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省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青政〔2010〕33號檔案規定的政策兌現,以及支持民生金融服務、銀行普惠貸款增長和金融生態環境改善等工作,並對銀企對接、人才培訓引進、金融信息平台、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等給予適當安排。

完善金融機構獎勵辦法

進一步完善獎勵辦法。強化對信貸投放規模大、服務創新好、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務見成效、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金融機構的激勵,提高獎勵的精準性。對獎勵範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及業務骨幹,給予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40%—100%的獎勵,其他獲獎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資金獎勵。
省政府的獎勵結果將向其上級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總部通報。

強化金融協調服務職能

省金融辦要對全省金融發展統一規劃,加強對駐青金融單位的工作協調,實施對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考核的歸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金融協調服務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的聯席會議機制、人才交流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等。
市(州)政府要支持金融工作辦公室儘快理順機制,加強內部建設,同時,強化其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的職責。縣(市、區)政府要明確一個部門具體負責金融業協調服務工作。

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在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息系統開發、維護等。
從2014年起,將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納入各級政府考核體系,落實責任,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
進一步加強各級地方政府與金融監管部門間的金融風險防控合作,確保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和失信懲戒制度,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文化,強化社會成員的信用觀念和行業組織的自律意識,努力構築社會共治格局。

全面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支持外資銀行在青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抓住國家推動“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契機,爭取將西寧市列為“中亞五國”自由貿易區金融先行試點城市。
積極推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推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等領域外匯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對外承包工程融資擔保平台,綜合運用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及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手段,為我省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投資和工程承包提供有力支持。

建立健全落實保障機制

由省金融辦、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相關專項資金獎補及管理辦法,省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本政策措施印發前發布的有關支持金融發展改革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執行,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

本政策措施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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