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做好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16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審計目標
通過審計,推動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和轉型升級。
二、審計對象
全省8個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附後)。
三、審計重點
圍繞國務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一系列政策措施,重點審計以下方面:
(一)總體情況。包括: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範圍和分工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任務分解、工作進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況;各地區因地制宜制定具體措施、承接並制定目標任務細化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等情況,以及各項目標任務分解到市(州)、縣後的推進情況;各地區、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政策措施的具體內容、時間表、路線圖和執行進度,以及取得的實際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時間要求,財政和信貸等資金保障是否到位,各類資金是否及時投入使用,簡政放權等相關改革措施是否落地。各項政策措施是否充分發揮作用,以及經濟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財政、金融、產業、外貿等方面的風險隱患。
(三)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各地區、各相關部門下一步將採取的措施。包括:針對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落實各環節的責任主體,提出意見和建議;各地區、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針對跟蹤審計出的問題,下一步將採取的措施。
四、組織方式
跟蹤審計由省審計廳具體組織,採取部門和單位自查與審計機關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自查工作 可參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國發明電〔2014〕1號檔案精神開展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4〕35號)附屬檔案1責任分工逐項落實。重點抽查審計採取同級審的方式進行。
五、時間安排
跟蹤審計從2014年9月開始,自查和重點抽查審計2014年9月底前的貫徹落實情況。請各地區、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在10月10日前上報審計和自查情況。省審計廳重點抽查審計從9月中旬開始到10月底結束,並將審計跟蹤情況上報審計署和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組織實施。對國務院有關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是國務院交辦的重要任務,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審計機關的經常性審計任務。對這項審計,各地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和使命感,統籌謀劃,抓好落實。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及時、完整地提供資料。
(二)突出審計重點。在審計過程中,要將國務院和省政府政策措施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特徵、各部門的工作職責範圍緊密結合,抓住政策措施落實的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內容等。
(三)強化整改落實。本次審計在講成效的同時,重點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通報情況,提出具體可行的整改意見,督促各地區、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落實,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明確責任主體。政策措施落實主體既包括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也包括市(州)、縣、鄉政府,許多政策措施需要省直部門和地方聯動。要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責任主體,著力揭示不作為、不到位等問題,促進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五)運用多種方式。在審計過程中,既要審查相關資料、數據等,也要深入地方、部門、企業和項目,採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六)嚴格文明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遵守各項廉政紀律、審計紀律、保密紀律,堅持文明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
附屬檔案:1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主要內容
2省直相關部門及單位名單
附屬檔案1
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
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主要內容
本次審計,重點檢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16號)確定的19個方面、63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政策依據如下: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2013年以來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了解部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情況。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是否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完全下放,有無“明放暗不放”的情況。核查地方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後,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審批辦法。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各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核查部門和地方是否制定具體清理工作方案,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否取消,對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否分情況提出取消、下放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意見。
三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核查部門和地方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問題,是否予以糾正。
四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檢查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是了解部門和地方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向社會公開,以及是否採取措施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二、加快棚戶區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2014年棚戶區改造工程進展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落實、開工數量、基本建成數量、完成投資以及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了解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投入是否到位,以及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是否按規定的對象分配入住,有無因資金不到位、土地未落實等原因導致棚戶區改造項目未及時開工或建設進度滯後,或因分配不科學造成一方面已建成的保障房閒置,另一方面棚戶區和收入較低人群的住房情況未得到改善的情況。
三、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了解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人民銀行、青藏鐵路公司等部門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情況,是否採取措施全面開放鐵路建設市場、對新建鐵路實行分類投資建設。尤其是要關注青藏鐵路公司組織項目立項、可研、設計、報批情況和有關部門審批完成情況,鐵路建設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二是了解財政、發展改革、青藏鐵路公司、國土資源等部門是否設立鐵路發展基金,是否落實鐵路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政策,是否採取措施推進鐵路企業改革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鐵路建設。
三是掌握地方參與投資的鐵路項目進展情況,調查地方政府鐵路建設項目前期相關手續辦理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地方政府負責的征地拆遷、配套資金等任務落實情況。
四是延伸鐵路建設項目,與相關人員座談,檢查在建鐵路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對鐵路建設項目進度滯後的情況要分清各方的責任。
四、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了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是否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立完善標準規範和質量評價體系;中央和地方財政是否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國土資源等部門是否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土地供應政策。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24號)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核查地方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是否符合要求,相關專項規劃執行情況是否到位,重點檢查規劃的調整以及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和實施情況。
三是抽查在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否列出在建項目竣工時間表,做到倒排工期、分項分段落實,是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建設資金、材料、人工、裝備設施等及時或提前到位。檢查新項目開工情況和後續項目儲備情況,對2016年、2017年擬安排建設的項目是否抓緊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是否建立健全。了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情況,是否存在建設緩慢、建而未用的情況。
四是了解部門和地方是否採取措施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可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是否同等對待。檢查基本明確投資者和已開工建設項目,是否採取措施加快推進前期工作和建設營運進程,項目是否形成示範效應。
五、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地方政府是否抓好節能產品惠民政策、政府採購節能環保產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與環境治理相關的財稅政策是否得到落實,市場化融資模式是否取得進展。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19號),核查地方是否推進污染治理重點工程,是否採用先進環保工藝、技術和裝備,落實脫硫脫硝電價政策,推進相關設施改造,重點關注2013年以來引進和實施的重大項目是否採用先進環保工藝、技術和裝備。調查節能技術裝備升級換代(包括推廣高效鍋爐、加快新能源汽車技術攻關和示範推廣等)、重點用能裝備節能改造是否取得明顯進展。
六、加快發展養老、健康服務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掌握髮展改革、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老齡辦等部門是否制定有關養老服務、醫療服務、健康保險等產業發展的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和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結合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了解衛生計生、保險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地方政府對大力發展醫療服務、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服務、積極發展健康保險、全面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支持發展多樣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服務業相關支撐產業、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夯實健康服務業發展基礎等主要任務的推進情況,核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等部門和地方是否採取措施落實放寬市場準入、加強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最佳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完善財稅價格政策等措施。
三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4〕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3號),了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地方推進公立醫院改革進展情況,是否啟動實施第二批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檢查新增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縣(市)700個,使試點縣(市)的數量覆蓋50%以上的縣(市),覆蓋農村5億人口等工作任務是否得到有力推進,重點了解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上述改革是否存在突出的困難和問題。
七、促進信息消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了解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在基礎設施支撐能力建設、產品和服務創新、市場準入門檻設立等方面制定配套措施、取消行業壁壘等情況,調查智慧型終端產品發展情況、第四代移動通信(4G)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全面推進三網融合進展情況。了解財政、稅務等部門是否按要求設立國家積體電路產業投資基金,是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等。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寬頻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1號),核查地方是否將寬頻發展納入地區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寬頻網路設施與城市其他通信管線、居住區、公共建築等是否協調。
三是調查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是否採取措施培育信息消費需求,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基礎環境,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二是了解部門和地方在加強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促進制造業、數字內容產業、人居環境、旅遊、特色農業、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採取的措施和任務進展情況,增強創新動力、強化人才培養、壯大市場主體、培育市場需求、引導集約發展、最佳化發展環境等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三是檢查地方和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或行動計畫、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加強統計核算和分析等組織實施要求的落實情況。
九、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投資項目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是否按國務院目錄辦理政府核准事項,有無超範圍核准的問題,是否採取進一步縮小核准和備案項目範圍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二是了解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企業投資核准辦法、外商投資核准備案辦法情況,是否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辦理核准,是否嚴格依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出具的相關檔案進行審查,有無隨意設定前置性條件、提高企業投資準入門檻的問題;是否存在通過將備案項目調整為核准項目影響企業自主投資權,將應核准項目調整為備案項目為企業大開“綠燈”,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核查地方是否存在將應核准或備案的項目通過拆分、隱瞞等方式越權辦理、規避監管等情況。
三是按照《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發改基礎〔2014〕981號),核查地方對已確定的80個鼓勵社會資本以合資、獨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建設營運的基礎設施等領域示範項目進展情況,是否加快對已開工和基本明確投資者項目的建設營運進程、加快推進前期工作以儘快形成示範效應,對於尚未確定投資者的項目,是否創造條件進一步落實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及營運,具備條件的是否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是否存在社會資本未按期投入、項目未按期開工或示範效應不強的情況。
四是召開相關企業負責人座談會,重點聽取審批許可權下放和取消後,地方政府在企業經營中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情況,是否存在頻繁開展事中、事後檢查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
十、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核查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是否出台定向降準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對支持“三農”、小微企業達到一定標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降低準備金率,是否制定和落實相關措施。了解人民銀行加快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完善存貸比管理辦法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調查中央和地方金融機構擴大支小再貸款規模、支持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於”的落實情況;了解地方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進展情況。核查地方是否積極搭建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台並整合註冊登記、生產經營、人才及技術等信息資源,是否建立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是否參股和控股部分擔保公司,是否以省為單位建立再擔保公司,以及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地方政府是否採取措施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辦理業務,是否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及是否建立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制度。
三是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了解人民銀行、財政等部門落實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收費、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積極發揮保險擔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等10項措施的情況,通過實地走訪和調查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分析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深層次原因。
十一、促進對外貿易穩定增長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了解商務、海關、財政等部門和地方在最佳化外貿結構、改善外貿環境、增強外貿企業競爭力等方面是否制定政策措施,以及這些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了解商務、海關、財政等部門和地方是否整頓和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以及實施免收2014年度出口商品法檢、減少出口法檢商品種類;核查地方及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訂單、有效益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是否加大出口信用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情況;了解地方創新和完善多種貿易平台,擴大市場採購貿易試點範圍情況;檢查出口退稅政策的完善情況,財政等部門是否採取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十二、以創新支撐引領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3〕4號)等檔案,了解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等部門和地方推進加強科技創新基礎條件建設、增強重點產業持續創新能力、提高重點社會領域創新能力、強化區域創新發展能力、推進創新主體能力建設等重點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走訪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調查引領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三、夯實農業基礎、推進現代農業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3〕70號),了解財政、農牧、發展改革等部門,是否採取措施整合涉農專項資金以及預算安排的涉農資金是否撥付到位。
二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的批覆》(國函〔2013〕111號),了解農牧、發展改革、國土等部門和地方落實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情況,“十二五”期間建成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進展情況,有無農田建設和耕地保護不到位的問題。
三是核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關注確權登記工作進展緩慢的問題;了解商業育種體系和現代種業發展情況,檢查財政扶持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十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2014年再解決6000萬農村人口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了解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以及2014年、2015年擬開工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情況;中央財政投資重點支持的引水調水、骨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節水灌溉等項目投資下達及資金使用情況;了解“十三五”期間擬開工重大水利工程前期論證情況。
二是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5號)和《農村飲水安全“十二五”規劃》,了解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以及2014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情況、資金安排及撥付情況;檢查農村飲水安全終端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解決“最後一公里”問題等情況,抽查一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核查工程實施進度是否緩慢。
三是調查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統籌使用稅費、價格等改革措施促進節水增效,加強終端配套服務設施情況;檢查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是否將節水納入地方考核指標體系。
十五、實行精準扶貧、2014年再減少農村貧困人口1000萬人以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5號),了解財政、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採取措施改進扶貧資金管理、分配和使用,出台精準扶貧相關政策,以及改革貧困縣考核機制等情況;了解扶貧資金和各類相關涉農資金整合情況。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2014年減少農村貧困人口目標任務的主要措施和進展情況。了解東部發達省市對口幫扶我省落實情況,國務院相關部門對定點扶貧縣的扶貧情況,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扶貧情況。檢查貧困村、貧困戶建檔制度以及貧困信息網路信息系統建設是否到位。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掌握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和實施淘汰落後產能、節能減排等規劃情況,以及分解任務並督促地方落實的情況;核查地方對上述規劃任務的落實情況,特別是鋼鐵、水泥等21個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進展情況,是否存在進展緩慢、虛假淘汰等問題。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調查地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進展情況,重點是淘汰燃煤小鍋爐、推進燃煤電廠脫硫改造、促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在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是按照《國務院關於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批覆》(國函〔2012〕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了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水利等部門和地方推進重點流域污染治理情況,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土壤修復工程、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十七、擴大“營改增”試點、減輕和公平企業稅負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經國務院批准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了解財政、稅務等部門擴大“營改增”試點情況;檢查地方“營改增”試點情況以及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是按照《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調查地方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工作落實情況,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徵收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地方對小微企業是否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八、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調查地方2014屆高校畢業生規模和就業創業總體情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開展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了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地方貫徹落實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小微企業吸納就業、激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情況,是否積極採取措施拓寬就業領域、開發就業崗位等。
十九、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方面
二是檢查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和工作經費落實情況。了解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是否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時“以獎代補”辦法措施的推進情況。
三是了解民政等部門和地方對一門受理機制,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銜接情況,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