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具體內容

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見
(二○○四年五月)
為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政府採購法》),不斷擴大政府採購規模,規範管理和運作,促進我省政府採購制度的創新,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完善我省政府採購運行機制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有中國特色公共財政模式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之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推行政府採購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需要不斷提高認識,努力進行制度創新。因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與時俱進,樹立依法行政、依法採購的觀念,認真貫徹落實 《政府採購法》,特別是各級政府和各預算單位的領導要重視本部門的政府採購工作,支持本部門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並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式,統一管理好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採購工作。
作為政府採購的管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要總結經驗,採取措施,全面貫徹 《政府採購法》。一要積極開展 《政府採購法》的宣傳活動,使全社會都來關心、理解、支持政府採購工作。二要積極開展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採購人員的素質。三要對 《政府採購法》頒布以前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和修改完善,適時廢止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內容。四要結合我省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出配套辦法,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規制度體系,從法律上、制度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原來設在財政部門的集中採購機構,要從財政部門分離出去。州 (地、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同級政府領導和政府綜合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的政府採購委員會 (或政府採購領導小組),研究處理政府採購中的重大問題,並在財政部門設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任務量小的地區可不設政府採購專門機構,委託州(地、市)或省級代理機構辦理。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和集中採購機構分設後要按規定劃清職能,做好工作銜接。
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規模
(一)按照 《政府採購法》 規定,由省財政廳結合我省實際,擬定青海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省級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並通過省政府頒布實施。
(二)財政部門和各級預算單位要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細化財政資金採購項目;對年中追加預算涉及政府採購的項目必須編審政府採購預算。各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要參與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
(三)整合政府採購資源,推行政府採購大市場。本著成本、效率最最佳化的原則,全省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中介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實行資源共享,客觀條件達不到法定要求的地區和單位,可在採購的預算、資金、契約和驗收等許可權不變的前提下,自願委託上級或跨地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政府集中採購,以帶動市場條件發展不成熟地區政府採購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規模優勢。
(四)逐步開展服務類採購試點。服務類採購是政府集中採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採購方式上有其獨特性,在總結以前開展服務類採購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借鑑外省市的成功做法,選擇兩三項操作性強的服務類項目進行試點,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
(五)各級財政專項支出中安排的各類工程項目要逐步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圍。同時,要選擇個別單位或項目進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政府採購試點,為把基本建設項目納入政府採購探索方法,積累經驗。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嚴格工作程式,加強政府採購的規範化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制定和完善政府採購管理操作規程,進一步明確預算單位、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中介機構的職責關係和業務流程,並依照各自職能嚴格按程式辦事,實現規範管理和運作。
(二)明確採購機構的委託和代理許可權。預算單位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辦理(未設集中採購機構的地區除外)。對按規定應當納入集中採購而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說明理由並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後,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無論採取何種採購方式,均由國庫集中支付資金。
對目錄以外和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自行採購,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認定的中介機構採購。
(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的工程、服務類採購以及貨物單項批量採購量在20萬元以上 (汽車採購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的,均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按照批准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四)加強分散採購管理。經批准實行分散採購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採購預算和事先確定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項目完成後,採購人持相關資料(招標資料、談判、詢價記錄、採購契約等)經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後,由國庫集中支付資金。
(五)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和專家庫的建設。為有效管理、考核和評價供應商,必須實行供應商資格登記備案制度。凡在省級政府採購機構登記備案的供應商,省內各地都應認可其供應商資格;公開招標項目由評標專家依招標檔案或 《青海省省級政府採購供應商管理辦法》對供應商資格現場審核。同時,要不斷充實專家庫,從而更好地發揮評標委員會的作用。
四、加強監督,改進服務,樹立政府採購的良好形象
(一)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 《政府採購法》規定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強化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約束,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同時,加強對政府採購全過程的監督,做好政府採購的投訴受理工作。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經常開展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及相關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防止和消除政府採購中的違法違紀和腐敗現象。
要強化政府採購的透明度,除涉及商業秘密等特殊情況外,都要儘可能公開操作,實行全社會對政府採購的監督。
(二)採購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拒絕接受檢查、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要逐步消除採購人逃避政府集中採購的行為,採購人違法、違規擅自採購的,財政部門可視情況收回預算指標;採購代理機構違規操作的,要及時糾正並按有關法律進行處罰;供應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三)集中採購機構要儘可能為供應商提供全面詳實的資料,實行信息公開、對等,以便形成充分、有效的競爭。
要做好履約過程中的協調工作,加強對供應商售後服務的管理,把好售後服務關。要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和驗收、回訪制度,確保採購人和供應商的利益不受損害,保護他們參與政府採購的積極性。
集中採購契約實行雙甲方形式,集中採購機構是契約的甲方之一,要對採購的全過程負責。
(四)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時和預算單位溝通,確定採購需求,增強政府採購的計畫性,確保按期完成採購任務。要積極探索規範簡便的採購方法,縮短採購周期,充分、詳盡、及時反映和滿足採購人的需求。對採購人或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做出答覆,實行政務公開,明確每個辦事環節的時限、服務內容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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