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省中國小核定編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編辦、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擬定的 《關於全省中國小核定編制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七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064
  • 文  號::青政辦[2004]110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6/7
為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 〔2001〕2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3〕19 號) 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01〕74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中國小核定編制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全省中國小核定編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從實踐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實施科學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全省中國小教育的發展。遵循的原則是:
(一)保證基礎教育、民族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及 “普九”工作的順利實施,促進全省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人員編制總量控制,適當調整。
(三)合理調整布局、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力求教育事業規模、質量、結構和效益的協調發展。
(四)統一部署、因地制宜、穩步實施。
(五)結合核編工作,加快推進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六)推進制度創新和機制轉換,最佳化教育結構,適應教育工作新模式。
二、核編範圍和標準
(一)核編範圍
1、核編單位
城鎮、農村牧區的全日制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督導、教研、招生等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2、核編內容
重新核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範圍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輔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學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重新核定中國小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結構比例和專職管理崗位。
重新核定列入核編範圍的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編制。
(二)編制標準
1、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標準
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由基本編制和附加編制構成。基本編制是根據高中、國中、國小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鎮、農村牧區等不同地域,以學校在校學生人數為依據,按一定比例核定的編制。我省地區間差異較大,基本編制標準按西寧和海東、環湖三州及青南三州為三個類區分別制定。附加編制是綜合考慮開設雙語教學課程的學校,鄉鎮中心國小,寄宿制學校,實施遠程教育和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的學校,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學校,山區、牧區和教學點較多的學校及安 排 教 師 脫 產 進 修 等 增 編 因 素 後,以 縣(區)為單位,按核定的基本編制中專任教師的比例另外核增的編制。
2、中國小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專職管理崗位核定標準
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初級中學、職業中學和完全國小,在校生600名以下的,不設內設機構,只設專職管理崗位,配備教務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名;在校生600—1200名之間的,設教務處和總務處;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可增設辦公室。
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初級中學、職業中學和完全國小,在校生600名以下的,配備校級領導1—2名;在校生600—1200名之間的,配備校級領導2—3名;在校生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備校級領導4名。初級國小和教學點,指定1名教師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3、人員結構比例核定標準
中國小編制要確保教學一線的需要,學校的管理工作儘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逐步實行社會化。確需配備職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 占 教 職 工 的 比 例,高 中 一 般 不 超 過16%、國中一般不超過15%、國小一般不超過9%。承擔學生勤工儉學和實習任務的校辦工廠按照企業進行管理。
(三)核定方法
1、全日制中國小按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核編,其中,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國中、高中編制標準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國中、國小編制標準核定;農牧區教學點的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國小或歸屬管理的國小內。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參照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核定。
2、州 (地、市)、縣 (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督導、教研、招生等事業單位的編制,按照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要求適當精簡後,重新核定,並與中國小編制相分離。人口3萬人以下的縣不設教研室,教研室的職責任務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學校承擔。
3、中國小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專職管理崗位和人員結構比例,與教職工編制一併核定。
三、配套改革和措施
結合核編工作全面推進中國小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機構、人事和分配製度等配套改革。工作中應以核編為基礎、改革為動力,認真研究和解決我省基礎教育發展過程中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政策措施不配套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問題。
(一)深化機構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相適應的符合中國小自身發展規律的管理體制
1、理順管理體制,改革管理方式。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國小的管理,要逐步過渡到巨觀指導、微觀放權,政策引導、間接管理,加強監督、搞好服務。具備條件的中國小經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註冊後,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主體,可依法自主、有效地行使各項自主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中國小要進一步增強自主辦學的能力,以適應教育需求不斷變化,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2、整合教育資源,提高辦學效益。結合中國小布局調整工作,西寧、海東等教育相對發達的城鎮學校,要注重解決好 “大班大校” 問題。農牧區的基層學校要 “擴容增量”,注重解決“小班小校” 問題。要有計畫、有步驟地撤併一些布局不合理、規模過小、生源缺乏的學校,逐步撤銷在農牧區各自然村及行政村開設的學校和教學點,採取以縣、鄉為主的集中辦學方式,以提高辦學規模和辦學效益。州府所在地學校要打破州縣界限、民族界限和校際界限,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改革中,撤銷、合併、調整或新增中國小的,按 《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3、逐步取消中國小校行政級別,改革中國小校長的管理體制。在這次機構改革中,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和職業中學暫保留原確定的級別,其他中國小一律取消原來確定的級別,實行無級別管理。實行無級別管理的學校校長不確定領導職級,也不再按職級進行管理。
4、以縣 (區) 為單位逐校核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重新確定教育事業編制總額。基本編制以學校為單位,按在校學生數逐校核定。附加編制按州 (地、市) 確定總量,並由州 (地、市)編辦統籌考慮各種增編因素和本地區存在的各類特殊問題後擬定分配方案,經州 (地、市)編委同意後按縣 (區)核定。附加編制根據需要,可在縣 (區)之間適當調整。各地原核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一律核銷。
5、改革工勤人員編制核定辦法和管理方式。新增的工勤人員崗位不再核定固定編制,只核定臨時用工指標。工勤人員的臨時用工指標,經州(地、市) 編制、教育和財政部門共同審定後,由縣 (區)編制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根據學校規模、師生比例核定到校。縣級人事和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財力情況,制定工勤人員工資標準,並兌現待遇。這次改革前已有的工勤人員編制,按新標準重新核定後,對於未超編的工勤人員編制暫予保留,逐步核銷。對於已超編的工勤人員編制一律核銷,超編人員按照 《青海省國有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安置暫行辦法》 (青政辦 〔2001〕142號)進行分流。具備條件的學校,後勤服務工作要實行社會化,不再核定工勤人員用工指標。
6、規範鄉 (鎮) 學區設定。為減少管理層次、充實教學一線力量,鄉 (鎮)原則上不再設定由縣級教育部門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學業務的專門機構 (教育委員會、教育辦公室、學區等),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工作由鄉 (鎮)中心學校的校長負責;鄉 (鎮)人民政府也不再設定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有關教育工作由鄉 (鎮)長直接負責 ,並 可 在 核 定 的 鄉(鎮)行 政 編 制 內 確 定1—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 (鎮) 長管理具體的教育事務。西寧市、海東地區學生總量大、學校多、管理任務重的一類縣 (大通、湟中、樂都、民和、互助),經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後,可暫保留學區 (教委) 設定,並從嚴核定事業編制。
7、核銷各種形式占用的中國小人員編制,清理各類 “在編不在崗”人員。凡占用中國小人員編制的,結合核編工作一律核銷。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國小人員編制。
8、加強中國小機構編制管理,建立健全規範、統一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管理中國小機構編制的主管部門,對全省中國小編制實行集中統一和動態管理。根據教育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以縣 (區)為單位每3—5年對教育事業編制總額進行一次調整。調整工作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共同進行。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各地因中國小在校人數發生變化等原因需進行校際間調整的,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為進一步促進編制管理工作與人員配置工作的有機結合,防止脫節,建立中國小編制使用情況的審核制度。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國小特點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制度
1、積極推行校長聘任制。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要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主要採取在本系統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擇優聘任的方法選拔任用。中國小校長要逐步實行職業化。今後中國小校長不再從行政工作人員和不具有教師資格、不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務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滿5年的人員中選聘。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重新核定後,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和職業中學校長暫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聘用;其他中國小校長的聘用工作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歸口管理。中國小一般不設專職書記,可由校長兼任。副校長由校長聘用。
2、中國小校長實行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為3—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要明確校長的目標責任。進一步完善中國小校長考核辦法,加強履職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3、完善和強化校長負責制。要逐步完善和強化中國小校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長負責制的中國小,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管理工作,並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長必須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積極實施素質教育,依法管理。
4、嚴格執行教師資格制度。教育部門和學校在新核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限額內,通過平等競爭、嚴格考核、擇優聘用等方式,按照崗位分類、專兼結合和一人多崗的原則,合理配備教職工,並嚴格按照教師資格確定專任教師。不具備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予以調整或轉崗。新增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學校聘用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教育、人事、編制和財政部門不予認可。
5、推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契約制。要把健全教職工聘用契約管理制度,作為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通過推行全員聘用契約制,徹底破除教師職務終身制和教師學校所有制,建立教師解聘、辭聘制度和不合格教師待崗、下崗制度。
按照 “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改革中學校原來的教職工列為落聘、待聘的人員,實行轉崗、待崗或下崗分流。其中,滿編單位的落聘人員實行校內待崗培訓,待崗期為2年,待崗期內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兩年後仍不能被聘用的待崗人員,經教育、編制、人事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後可轉為下崗人員,並暫列編外。列入編外的下崗人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一由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管理並負責分流。分流期限為2—3年,分流期內發給本人原工資的60%。下崗人員列編外後空出的編制,可用於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建立教師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機制。超編單位的超編人員也可暫列編外,但仍由學校代管,代管期為2—3年。代管期內由財政部門給學校撥付本人原工資的70%。代管期結束後仍未被空編單位聘用的,可轉為下崗人員。分流人員可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相關分流政策。
按照 “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建立健全新的用人機制。新聘用的教職工,一律從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中,按照 “凡進必考”的要求,實行公開招聘。其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 (或以學區為單位)可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擬聘人員需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不再辦理錄用手續。新聘人員的檔案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託管。財政、勞動與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為新聘人員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教職工與學校在履行聘用 (聘任)契約時發生人事爭議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依法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解聘和辭聘的人員,進入人才市場重新擇業。
6、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分開。結合用人制度改革,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競爭上崗。允許高職低聘,低職高聘,破除一評即聘,一聘終身的做法。今後聘任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時,對於骨幹專任教師,根據崗位設定也可從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教師中直接聘任。
(三)深化分配製度改革,建立以結構工資制為主體、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
1、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制,進一步擴大中國小內部分配自主權。切實把落實中國小內部分配自主權作為深化中國小分配製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具備條件的學校均以新核定的編制為基礎,由人事、財政部門確定工資總額基數後,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辦法,即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編制內節餘的工資總額由單位自主使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也可按學區 (不設學區的地區以鄉鎮)為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包乾。
中國小有權自主確定單位內部的工資項目、工資檔次、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按崗位、任務和業績進行分配。學校內部新的分配機制建立後,教職工原執行的工資標準和工資總額不再執行,一律作為檔案工資予以保留。學校的工資及獎金分配方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校長負責執行。
2、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強化分配的激勵功能。發揮分配的激勵作用,要把切實拉開教職工的收入檔次作為重點。中國小可結合本校實際,積極推行結構工資、崗位工資、課時(課薪)工資等多種分配方式。要切實搞活工資獎金分配,使教職工的崗位、職務、工作量、工作效益及教學成果與工資收入直接掛鈎。工資收入要體現優質優酬、責重優酬和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做到專任教師工資高、貢獻大的教師工資高、教育教學工作成績好的教師工資高。
3、逐步實行校長年薪制,充分調動校長的辦學積極性。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學校要逐步推行校長年薪制。校長年薪要與學校規模、發展水平和辦學效益掛鈎,與校長的能力、素質相結合,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校長年薪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考核結果發放。支付年薪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4、進一步發揮工資的導向作用,實行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政策。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高薪聘用關鍵崗位所需的拔尖人才,實行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報酬。對於實績突出、貢獻重大的優秀人才,可參照有關規定,實行重獎。
5、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四、組織實施和要求
(一)組織實施
為保證核編工作和改革工作順利實施,州、縣兩級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要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國小核編工作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的領導工作,及時研究、協調和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要從編制、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抽調專人,組成中國小核編工作聯合辦公室,負責承辦具體事宜和日常工作。
中國小核編工作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要有計畫、分步驟、分階段地穩步推進。各地要按照省上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展開,整個工作大體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核准基數,理清問題 (2004年7月15日前)。一是各州 (地、市) 編制、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力量,會同縣 (區)有關部 門 以 縣 (區) 為 單 位,逐 校 核 準 中 小 學2003年12月底正式在冊的實有學生數和教職工數,做為測算、核編的基數;二是縣 (區)根據核准的基數,按新制定的核編標準,逐校進行核編測算;三是縣 (區)對測算的結果及中國小在布局結構、教育資源分布和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進一步理清改革思路、明確工作重點,為制定核編和改革方案打好基礎。
第二階段:結合實際,制定方案 (2004年8月底前)。縣 (區) 要結合實際,制定以中國小核定編制和教育事業單位機構、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為主要內容的實施方案,並報州 (地、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州 (地、市)在審核所轄縣 (區)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制定州(地、市)中國小核編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方案。
第三階段:呈報方案,分級審批 (2004年10月底前)。州 (地、市) 教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方案,由省編制、教育、人事、財政部門審核,其中核編方案由省編辦審核後報省編委批覆;縣 (區)的實施方案,由州 (地、市)編委批覆。
第四階段:組織實施,總結驗收 (2004年12月底前)。改革方案批覆後,各地要抓緊組織方案的實施工作,於200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的各項工作,並對本地區中國小人員編制核定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情況進行自查,寫出總結報告。州 (地、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對所轄縣 (區)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省級編制、教育、人事和財政等部門對各州(地、市)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二)工作要求
中國小核編工作和教育事業單位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很強、事關教育發展大局的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各地區要加大宣傳力度,認真組織學習和深刻領會國家及省上制定的有關編制核定及教育改革的檔案精神,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解決在改革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和熱點問題,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核編工作要與已實施的中國小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相銜接,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各項配套改革。各地可選擇部分縣 (區) 和學校,先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編制、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核編和改革的各項工作。省級編制、教育、人事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中國小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負責同志要從改革大局出發,積極支持核編工作和各項改革,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保持連續和穩定。在核編和改革中要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嚴格執行各項政策,加強監督,堅決抵制工作中出現的不正之風,對出現的違紀事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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