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關於認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081
- 文 號::青政辦[2004]129號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7/5
2004年全省普通在中專學校畢業生1.84萬人,總數比去年(2003年)增加4200人,增幅為28%,遠遠高於需求增幅,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就業工作任務艱巨。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 等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35號),切實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全理配置、使用畢業生資源,是實施科教興青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係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而且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好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全局,關係社會政治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大中專學校要充分認識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積極營造畢業生就業的良好環境和社會氛圍,進一步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層層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明確工作目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由“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各州(地、市)、縣於7月底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教育、人事、勞動、財政、公安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各大中專院校實行“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書記或校長負總責,相關係(部、處)負責人參加的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構。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確保到2004年9月1日,畢業生就業率達到或高於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各地區要把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部門領導要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針對畢業生就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
二、認真落實各項政策規定,促進畢業生就業
為適應畢業生就業工作需要,近年來國家和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初步形成了新時期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政策框架。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學校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創造寬鬆的就業環境。
(一)進一步推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模式,繼續清理和取消不利於畢業生資源合理配置、不利於畢業生就業的限制性政策規定。
(二)行政機關特別是縣鄉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要嚴格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主要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考錄,最佳化人員年齡、學歷結構,緩解基層行政機關人才短缺的矛盾。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結合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加強對管理和技術崗位人員管理,所需新增管理和技術人員主要面向大中專畢業生公開招聘。
(四)認真做好中國小教師定編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堅決清退不合格教師,空出崗位選拔和安排合格畢業生任教,提高基礎教育師資水平。
(五)積極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經營之日起一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人事代理費。有條件的地區,要為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六)大力支持畢業生到非國有單位就業。凡到非國有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可將檔案存放在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一年內免交人事代理費。其戶口可轉入單位集體戶口或單獨立戶,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戶。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在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青南地區工作。凡畢業生與青南地區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定到青南地區工作的,其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出可遷到家庭所在地。在青南地區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報考專升本、研究生和青南以外地區黨政機關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錄用。
(八)認真實施國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各級財政要給予適當支持,積極推動”2004年青海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計畫地方項目“實施工作。志願者服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在報考專升本、研究生和公務員時適當予以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錄用。
三、採取措施,放寬政務中大對未就業畢業生在失業、求職期間的服務工作力度
(一)對畢業半年後仍未找到工作單位並有就業要求的畢業生,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辦理失業登記,納入城鎮就業和失業統籌管理。
(二)各級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和高職院校要加強聯繫,主動配合,組織尚未就業並有培訓願望的畢業生,到相關職技術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進行3—6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參加統一的職業鑑定。培訓費由教育部門承擔,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其職業技能鑑定費。
(三)各大中專院校和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對畢業時未能就業的畢業生的指導服務工作,並加強與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聯繫,為未就業畢業生免費提供信息、諮詢和指導服務,有針對性地組織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為畢業生提供更多的求職機會。
(四)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學校和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未就業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管理。各級公安機關按規定及便捷地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五)對已在家庭所在地辦理報到、落戶和失業登記手續,且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就業並確無生活來源的畢業生,各地民政部門要參照當地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
四、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提高學生的就業和創業能力
(一)堅持年度招生計畫安排與畢業生就業率適度掛鈎,對就業率明顯偏低的學校,要減少招生,控制招生規模。
(二)在制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時,要明確樹立“就業意識”,將畢業生就業率作為核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調整的重要參數。
(三)各大中專院校要以就業為導向,根據國家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市場變化和學校辦學定位,合理調整專業學科結構,省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巨觀調控職能,對畢業生就業率過低的專業實行干預性調整;對社會需求有限且已重複設定的專業要按各學校的辦學方向逐步理順,避免過度競爭;嚴格報批和控制學校核定門類外專業、部控專業設定。
(四)各大中專院校要進一步增強辦學靈活性,根據社會需要,允許學生改變專業學習方向並適當延長學習時限。對有中職升高職(高專)、專升本等願望的學生,應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適當放寬條件,鼓勵和支持他們深造,以就學延緩就業。
(五)各大中專院校要從入校開始進行就業指導教育,並使之貫穿於整個學生在校階段。就業指導課應作為一門必選課納入正常的教學體系,原則上總課時不得少於20課時。
(六)高、中等職業學校要認真實施職業院校技能緊缺人才培養工程,加強與企業的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突出抓好實訓、實踐基地建設,積極推進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制度。
五、總結經驗,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巨觀調控機制
(一)由省教育廳負責抓緊制定並實施《青海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體系》(試行),適時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經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全面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二)繼續強化畢業生就業率公布制度。2004年,由省教育廳負責在進一步完善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對各高校就業率的匯總審核工作,將就業率作為評估學校的重要指標,適時向社會公布省屬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逐步把省屬中專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納入公布範圍。
(三)建立畢業生就業狀況報告和督查制度。省教育廳要在統計公布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的同時,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監測體系,科學、準確、及時向教育部和省政府報告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學校、各地區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督導檢查,促使各學校、各地區進一步重視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行為的規範和管理。各級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制定政策措施,促使用人單位在接收畢業生時做到需求信息公開、招聘辦法公開、錄用結果公開。各級人事、勞動部門要加大對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監管力度,對發布虛假信息、利用招聘進行欺詐、違規收費等侵害畢業生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信用制度。
(五)加強對畢業生招聘活動的管理。針對應屆畢業生的招聘活動一般應在校內舉辦。在社會上舉辦面向畢業生招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並按照“小型、專業、安全、人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招聘會規模,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六、進一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服務體系
(一)加強機構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省教育廳要加強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建設,有效發揮其指導、服務和管理職能;各大中專院校要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並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和應屆畢業生的比例要保證不低於1:500。
(二)切實保證畢業生就業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各學校在年度經費預算中,應按不低於全部學費1%的比例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本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省財政每年給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於收集發布供需信息、組織大型供需洽談活動、開展市場調查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切實抓好信息化建設。省教育廳要在今年(2004年)7月底以前建成開通“青海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信息網”,並逐步與國家、各省(市、區)和高校網互聯互通,努力實現網上信息交流和招聘。省屬本科院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年內開通學校就業服務信息網。高職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爭取2005年完成學校建網任務。
(四)要進一步推動畢業生就業市場與各地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的聯網,實現資源共享。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都要開闢專門視窗,面向畢業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培訓和招聘活動。
一、充分認識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一)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全理配置、使用畢業生資源,是實施科教興青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係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而且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好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全局,關係社會政治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大中專學校要充分認識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積極營造畢業生就業的良好環境和社會氛圍,進一步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層層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明確工作目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由“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各州(地、市)、縣於7月底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教育、人事、勞動、財政、公安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各大中專院校實行“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書記或校長負總責,相關係(部、處)負責人參加的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構。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確保到2004年9月1日,畢業生就業率達到或高於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各地區要把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部門領導要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針對畢業生就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
二、認真落實各項政策規定,促進畢業生就業
為適應畢業生就業工作需要,近年來國家和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初步形成了新時期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政策框架。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學校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創造寬鬆的就業環境。
(一)進一步推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模式,繼續清理和取消不利於畢業生資源合理配置、不利於畢業生就業的限制性政策規定。
(二)行政機關特別是縣鄉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要嚴格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主要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考錄,最佳化人員年齡、學歷結構,緩解基層行政機關人才短缺的矛盾。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結合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加強對管理和技術崗位人員管理,所需新增管理和技術人員主要面向大中專畢業生公開招聘。
(四)認真做好中國小教師定編和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堅決清退不合格教師,空出崗位選拔和安排合格畢業生任教,提高基礎教育師資水平。
(五)積極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經營之日起一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人事代理費。有條件的地區,要為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六)大力支持畢業生到非國有單位就業。凡到非國有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可將檔案存放在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一年內免交人事代理費。其戶口可轉入單位集體戶口或單獨立戶,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戶。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在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青南地區工作。凡畢業生與青南地區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定到青南地區工作的,其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出可遷到家庭所在地。在青南地區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報考專升本、研究生和青南以外地區黨政機關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錄用。
(八)認真實施國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各級財政要給予適當支持,積極推動”2004年青海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計畫地方項目“實施工作。志願者服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在報考專升本、研究生和公務員時適當予以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錄用。
三、採取措施,放寬政務中大對未就業畢業生在失業、求職期間的服務工作力度
(一)對畢業半年後仍未找到工作單位並有就業要求的畢業生,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辦理失業登記,納入城鎮就業和失業統籌管理。
(二)各級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和高職院校要加強聯繫,主動配合,組織尚未就業並有培訓願望的畢業生,到相關職技術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進行3—6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參加統一的職業鑑定。培訓費由教育部門承擔,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其職業技能鑑定費。
(三)各大中專院校和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對畢業時未能就業的畢業生的指導服務工作,並加強與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聯繫,為未就業畢業生免費提供信息、諮詢和指導服務,有針對性地組織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為畢業生提供更多的求職機會。
(四)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學校和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未就業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管理。各級公安機關按規定及便捷地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五)對已在家庭所在地辦理報到、落戶和失業登記手續,且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就業並確無生活來源的畢業生,各地民政部門要參照當地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
四、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提高學生的就業和創業能力
(一)堅持年度招生計畫安排與畢業生就業率適度掛鈎,對就業率明顯偏低的學校,要減少招生,控制招生規模。
(二)在制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時,要明確樹立“就業意識”,將畢業生就業率作為核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調整的重要參數。
(三)各大中專院校要以就業為導向,根據國家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市場變化和學校辦學定位,合理調整專業學科結構,省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巨觀調控職能,對畢業生就業率過低的專業實行干預性調整;對社會需求有限且已重複設定的專業要按各學校的辦學方向逐步理順,避免過度競爭;嚴格報批和控制學校核定門類外專業、部控專業設定。
(四)各大中專院校要進一步增強辦學靈活性,根據社會需要,允許學生改變專業學習方向並適當延長學習時限。對有中職升高職(高專)、專升本等願望的學生,應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適當放寬條件,鼓勵和支持他們深造,以就學延緩就業。
(五)各大中專院校要從入校開始進行就業指導教育,並使之貫穿於整個學生在校階段。就業指導課應作為一門必選課納入正常的教學體系,原則上總課時不得少於20課時。
(六)高、中等職業學校要認真實施職業院校技能緊缺人才培養工程,加強與企業的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突出抓好實訓、實踐基地建設,積極推進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制度。
五、總結經驗,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巨觀調控機制
(一)由省教育廳負責抓緊制定並實施《青海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體系》(試行),適時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經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全面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二)繼續強化畢業生就業率公布制度。2004年,由省教育廳負責在進一步完善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對各高校就業率的匯總審核工作,將就業率作為評估學校的重要指標,適時向社會公布省屬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逐步把省屬中專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納入公布範圍。
(三)建立畢業生就業狀況報告和督查制度。省教育廳要在統計公布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的同時,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監測體系,科學、準確、及時向教育部和省政府報告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學校、各地區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督導檢查,促使各學校、各地區進一步重視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招聘行為的規範和管理。各級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制定政策措施,促使用人單位在接收畢業生時做到需求信息公開、招聘辦法公開、錄用結果公開。各級人事、勞動部門要加大對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監管力度,對發布虛假信息、利用招聘進行欺詐、違規收費等侵害畢業生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信用制度。
(五)加強對畢業生招聘活動的管理。針對應屆畢業生的招聘活動一般應在校內舉辦。在社會上舉辦面向畢業生招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並按照“小型、專業、安全、人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招聘會規模,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六、進一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服務體系
(一)加強機構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省教育廳要加強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建設,有效發揮其指導、服務和管理職能;各大中專院校要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並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和應屆畢業生的比例要保證不低於1:500。
(二)切實保證畢業生就業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各學校在年度經費預算中,應按不低於全部學費1%的比例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本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省財政每年給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於收集發布供需信息、組織大型供需洽談活動、開展市場調查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切實抓好信息化建設。省教育廳要在今年(2004年)7月底以前建成開通“青海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服務信息網”,並逐步與國家、各省(市、區)和高校網互聯互通,努力實現網上信息交流和招聘。省屬本科院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年內開通學校就業服務信息網。高職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爭取2005年完成學校建網任務。
(四)要進一步推動畢業生就業市場與各地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的聯網,實現資源共享。各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都要開闢專門視窗,面向畢業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培訓和招聘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