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於支持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關於支持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0年8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地點:青海省人民政府
  • 檔案性質:實施意見
  • 檔案號:青政辦[2010]17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關於支持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搶抓國家進一步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和支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玉樹災後恢復重建的重大機遇,加快我省企業上市工作步伐,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有利於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規模快速擴張和跨越式發展;有利於加強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提高企業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有利於拉動地方經濟快速發展,實現財稅增收、就業增加,提高區域經濟發展整體競爭力。隨著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推動藏區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及支持玉樹災後恢復重建政策的全面實施,我省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面臨重大發展機遇。從我省實際情況看,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上市後備資源不足,企業上市步伐不快,企業直接融資比例不高,與我省經濟快速發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認清形勢,堅定信心,努力開創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納入全省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促進企業上市的工作機制和配套政策,大力培育上市後備資源。充分利用當前有利時機,加強協調服務力度,鼓勵、引導、推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分別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進一步提升我省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堅持“市場導向、企業自主、政府推動”的原則,建立上市後備企業儲備庫,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努力形成“培育一批、上市一批、改制一批”的上市梯次推進格局。
三、加強對上市後備企業的篩選和培育工作
(一)加強上市後備企業篩選。由省金融辦牽頭,聯合青海證監局、省經委(省國資委)及相關部門,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自薦與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在全省範圍內篩選上市後備企業。上市後備企業應基本符合以下條件:
1 合法存續且具有上市意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在1800萬元以上。
2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其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4 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
5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運作規範,公司生產經營具有較強的競爭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 達到或接近國家規定的上市條件。
(二)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培育上市後備企業是推進企業上市的基礎性工作。要選擇一批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符合環保要求、經營業績優良、成長性好的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積極引導、科學規劃、分類指導、精心培育。要對照上市企業標準,按照境內外不同證券市場的上市條件和規則,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每年從中確定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對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對入選的企業予以重點支持、重點培育,並享受我省企業上市扶持獎勵政策。
(三)做好上市後備企業的人員培訓工作。加強對重點上市後備企業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管的培訓,使其對企業上市的工作程式、應遵守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環保核查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對其它上市後備企業也要積極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活動,幫助企業正確認識經濟環境和資本市場形勢,提高企業特別是企業高管人員的實務操作水平,推動企業進一步規範運作,夯實上市基礎。
(四)加強分類指導。根據企業上市工作進度及資本市場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推進工作重點,定期通報工作進度,按照梯次推進的要求和“一企一策”原則,進行分類指導和重點協調。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 建立上市後備企業梯隊。按照上市工作準備進程,對上市後備企業實行四個層次的梯隊管理和動態管理。對當年上報上市材料的企業,列為第一梯隊;對兩年內上報上市材料的,列為第二梯隊;對三年內上報上市材料的,列為第三梯隊;對其他上市後備企業,列為第四梯隊。
(二)建立上市直通車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上市後備企業在改制、資產重組、上市申報等過程中,涉及各項審批及相關查詢、諮詢等工作,要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各地區應明確一名領導負責推進本地區企業上市工作,並指定專人為企業上市提供包括通報政策法規、協調解決問題、協助企業辦理各項手續等服務。
(三)加大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重點上市後備企業,有關部門要在申報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專項、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和科技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國債項目財政貼息等各類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省級預算安排的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要優先向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傾斜。對符合政策規定的重點上市後備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
(四)優先安排項目用地。對重點上市後備企業投資項目所需建設用地,要優先配置土地計畫指標,及時辦理核准預審和用地報批手續。
(五) 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鼓勵各類風險投資和產業基金投資上市後備企業,鼓勵境內外投資機構和個人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六)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對重點上市後備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優先予以信貸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重點上市後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進行直接融資。
(七)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在“促進青海金融業跨越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專項用於對上市後備企業的培育、融資培訓、上市推介和上市成功獎勵等事項。
五、完善企業上市工作的體制機制
由省金融辦牽頭,聯合青海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國資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推動上市工作目標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推進企業上市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狠抓落實,抓緊抓好。要把新增上市後備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企業及成功上市企業數量等指標納入考核目標,根據全省企業上市總體任務,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企業上市的工作計畫和實施意見,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充分發揮證券中介機構的作用。支持省內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積極參與省內企業改制上市。積極吸引省外、境外證券中介機構來青開展業務。要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與誠信檔案,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對進入我省開展業務的中介機構實行備案制,記錄其市場業績、信譽和服務水平等情況,對資信良好、執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優先向上市後備企業推薦,為企業聘請中介機構提供諮詢和便利。對弄虛作假、不認真履行契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要給予通報批評並列入黑名單。對嚴重失信、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要加大監督力度,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四)建立企業上市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公司債等形式實施再融資及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金融辦;上市後備企業要按照中介機構進場、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券商核心、輔導驗收、首發申報、材料受理、預審、初審、上會、上市等重要環節於每季度末向省金融辦報送有關信息和材料,實行企業上市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實施意見發布後,今後我省推動企業上市工作以此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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