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髮〔2010〕19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青政〔2010〕33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力度,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已成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受各種條件的制約,融資渠道窄、融資規模小、融資成本高、融資結構不合理等依然影響我省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金融系統要充分認識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對於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增強發展活力、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通過加快金融創新步伐,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培育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滿足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推動全省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一)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導優勢。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發揮融資主渠道作用,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積極調整經營戰略,合理降低門檻,逐步提高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占全部新增貸款的比重。政策性銀行要立足政策優勢,在現有的業務範圍內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加大對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畜產品加工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郵儲銀行要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金融服務。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服務地方、服務中小、服務民營、服務市民”的市場定位,發揮其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和貼近基層市場的優勢,充分運用國家賦予的差別化金融政策,創新開展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
(二)發揮地方創新類金融服務作用。推動支持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高農牧區金融網點和服務覆蓋率,引導加大對農牧區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適當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積極探索設立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金融租賃滿足中小企業對購置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資金需求。規範發展並發揮典當行業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特殊作用。
(三)把握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重點。重點支持符合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資金需求,圍繞中小企業集聚的特色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兼併重組、節能減排、特色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特色優勢資源精深加工及企業信息化建設等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國際市場。嚴格限制對“兩高一資”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加大對災區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支持玉樹災後恢復重建的政策措施,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加大對玉樹災區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爭取信貸規模,努力滿足玉樹災區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積極探索新的融資方式,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融資加大對玉樹災後恢復重建的投入。
(五)建立中小企業信貸“綠色通道”。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標準,推廣靈活高效的審批模式,實行“區別對待”和“重點傾斜”的信貸支持政策,對確定為非公有制發展規劃支撐項目和中小企業重點項目的,要給予優先受理、優先審議、優先安排資金等支持。對進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重點培育企業的融資需求,提供快速通道,簡化貸款流程和手續。嘗試開辦小額循環自助貸款、小額信用貸款等業務,切實提高信貸服務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適當下放中小企業信貸審批許可權。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線上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
(六)完善銀保合作的創新模式。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為省內企業貿易融資提供相關保險服務,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區域性保險產品和特色保險服務。鼓勵保險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保險)服務,建立合作各方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
(七)吸引省外金融資源聚集青海。積極吸引有實力的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等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融資的資金供給。鼓勵國外和省外的融資租賃機構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加強商業銀行與國內設備生產和經銷企業的合作,對中小企業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設備陳舊、更新困難的問題。
三、創新中小企業信貸服務模式
(一)創新經營理念。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各項政策,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要把中小企業作為重要的客戶群體,把擴大中小企業服務作為培育新客戶和拓展新的利潤增長點的重要手段,結合自身特點和地方經濟發展狀況,不斷創新經營理念。
(二)創新管理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完善現有信貸管理方式,建立符合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培養熟悉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人才,逐步建立與中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在加強信貸管理、集中信貸審批許可權的同時,努力形成符合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信貸行銷新模式。
(三)創新貸款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和資產情況,靈活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擔保方式。對能提供有效抵(質)押擔保的企業可簡化辦貸程式、授信流程。積極探索和充分利用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個人資產連帶責任擔保、經營業主聯戶擔保、地方經濟合作組織擔保等新型擔保方式。要根據中小企業特點,充分利用風險溢價機制,按照企業信用等級和經營狀況,合理確定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實行差別化的利率和靈活的計息結息方式,以適應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減輕其財務壓力。
(四)創新信貸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生產周期、市場特徵及資金需求特點,積極探索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形式,為中小企業量身訂做金融產品。一是對資信良好、產供銷狀況穩定的中小企業推廣使用商業匯票,優先為中小企業辦理票據貼現業務,支持中小企業擴大票據融資,盡力滿足中小企業全方位、多層次的融資需要。二是通過監測和控制企業的現金流量,並根據企業現金流量的大小,穩步開發中小企業現金流量周轉貸款、定單銷售收入抵押貸款、專利權無形資產質押、礦產開採權質押貸款及應收賬款質押、設備按揭貸款、創業貸款等貸款新品種。三是對企業一般性流動資金貸款,商業銀行可探索運用非關聯企業互保、聯保等形式,組建中小企業信用聯合體,大力開發“信用聯合體貸款”。要積極運用多種金融工具,為中小企業提供開戶、結算、匯兌、代理等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金融機構信息資源優勢,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由單一的貸款支持向綜合性金融服務轉變。
(五)創新服務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支付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中小企業資金周轉速度。進一步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配套服務措施,加大中間業務創新力度,在結算、現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運用特點的差別化服務方式。綜合運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多種金融工具,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財務管理、代收代付、投資理財、諮詢評估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牧區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
四、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一)大力支持上市融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企業通過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融資。加強對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輔導培育力度,重點培育一批有產業特色和優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實現上市融資。
(二)鼓勵發展債券融資。加快培育發債主體,整合資源,盤活存量。簡化審批手續,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機制,大力推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中期票據、集合信託計畫、集合短期融資券。
(三)引導規範民間融資。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融資,實現民間資金向資本轉化。鼓勵中小企業通過合夥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進行股權融資,或通過委託貸款等方式緩解資金需求。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五、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一)加快擔保機構建設。完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調動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一是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大注資,完善擔保基金補償機制,提高其擔保實力,擴大擔保覆蓋面,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二是鼓勵有實力的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聯合組建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三是發展中小企業互助性質的擔保機構,藉助行業協會或商會等組織,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聯保、互保等形式,為中小企業貸款創造條件。
(二)創新擔保合作方式。積極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與政策性銀行合作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業務合作;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聯合擔保(再擔保)業務;借鑑省外成熟經驗,探索開展“橋隧擔保”、“擔保換期權”等擔保方式,推動擔保機構與風險投資機構、行業上下游企業建立戰略夥伴關係,支持對高成長型中小企業開展無抵押融資擔保。
(三)規範擔保業務發展。積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制度,開展融資性擔保機構資信評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融資性擔保機構資信等級差異,合理確定擔保貸款利率水平。制定融資性擔保機構示範單位認定辦法,對資信度高、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範好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六、促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一)加快信用資料庫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
(二)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資信評估制度,儘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合理確定對中小企業的授信額度。要積極推動外部評級制度在中小企業的推廣工作,金融機構在審貸過程中應注重外部評級結果的套用,以彌補內部評級的局限性。
(三)強化信用支持工作。鼓勵對基本面和信用記錄較好、有競爭力、有市場,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中小企業,加大信貸及多元化融資支持,原則上不能因企業暫時困難而降低企業信用等級、抽回信貸資金,確保中小企業資金鍊不斷裂、項目建設不停頓,幫助中小企業渡過困難時期。對暫時無法按時償還貸款,但成長性好、信用度高的中小企業,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展期。
(四)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社會化中介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評估、財務輔導、融資設計服務。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成功率。建立中小企業信用獎罰機制,對信譽度高的中小企業,可建立“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名單;對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
(五)樹立差異化監管理念。倡導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差異化監管理念,推動建立合理的、差異化的監管機制,通過正向激勵機制和必要的監管寬容,保障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高效率和高質量。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資產按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對已形成的信貸風險,提出相應的清收措施和辦法。要根據中小企業信貸特點,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加大檢查稽核力度,確保中小企業的貸款安全。
(六)加強金融素養培育。中小企業經營者要主動加強金融知識學習,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掌握各種融資渠道、金融產品、融資程式。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人員缺乏的企業,要善於發揮中介組織作用,通過規範運作獲得融資支持。
七、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協調機制
(一)完善信息溝通機制。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的信息溝通,通過召開各類對接會、座談會,讓金融機構及時掌握企業發展狀況和信貸資金的需求情況,讓企業及時了解銀行的信貸政策,促進銀企互動合作。通過組織中小企業金融產品推介會、中小企業銀行信貸項目洽談會等,提供融資輔導和諮詢服務,宣傳貨幣信貸政策,推介新的融資方式和金融產品,幫助中小企業拓展融資渠道。要發揮工商聯、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在銀企合作中的獨特作用。
(二)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地區、各部門應增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與配合,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進行廣泛交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合力。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具體措施和配套辦法,認真研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三)加大考核獎勵力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把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貸工作列入全省目標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各地區要逐步建立並推行對新增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和專項獎勵機制。
(四)創新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有助於最佳化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激勵機制,科學制定中小企業信貸綜合考核辦法。鼓勵信貸人員在提高貸款質量的前提下,積極發展中小企業客戶。在收入分配上,對從事中小企業信貸工作人員收入業績考核實行重點傾斜,建立有利於改進中小企業信貸服務、權責利相一致的良性激勵機制。